河南省徵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

河南省徵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

《河南省徵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是河南省人民政府1986年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徵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徵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
(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號公布,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第一次修改,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擴大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加快發展基礎教育事業,根據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其徵收管理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各級銀行要為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教育費附加專戶。
因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退稅的,應同時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第五條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
第六條 各地徵收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地、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國小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第七條 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其辦學情況,酌情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其返還數額,一般按當地中國小在校學生人數當年人均教育費附加數,但最高不得超過被返還單位所繳教育費附加的總額。
辦學單位不得藉口繳納教育費附加而撤併學校或縮小辦學規模。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以後,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或變相集資,不準以任何藉口拒絕學生入學。
社會各界和個人在自願、量力的原則下捐資助學,應給予鼓勵。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徵收教育費附加工作的領導。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的收支情況。各級教育、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或個人,稅務機關可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挪用教育費附加或向學生家長、單位集資或變相集資的直接責任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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