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18個,主要包括水泥、水泥製品、玻璃、陶瓷、磚瓦、石材、石棉製品、
防火材料、耐火及保溫材料、建材機械企業、市地主管部門、研究設計和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與全國十幾個專業協會、省市建材協會及相關單位有著緊密的聯繫和良好的合作關係。強有力的會員網路和廣泛的產業聯繫,使得河南省建築材料工業協會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成為建材行業中服務企業、加強合作、促進發展的活躍的社團組織。
協會章程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協會第三屆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河南省建築材料工業協會,英文名稱: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英文縮寫 BMIAHP)。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建材生產、供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的不受部門、區域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
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行業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生產質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與時俱進,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做好雙向服務,在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聯合全省建材行業各方面力量,圍繞確立建材行業的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地位,為加快我省經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
河南省民政廳,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河南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委託河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的管理。
第五條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協會具備與國內外相應簽訂有關建材工業的經濟、科技、人才等交流與合作的協定、協定和其他檔案的法人資格。
第六條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102號,郵政編碼:45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圍繞建材行業與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及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行業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協調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和競爭中發生的問題,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以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為企業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技術、管理諮詢、人才資源開發等方面、多層次的服務;
(四)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全面開展建材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推動全省建材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穩步提高;
(五)積極發展與省外、國外民間的經濟組織、同行業之間的聯繫與交往,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在技術、資金的引進及對外出口、對外投資方面,及時通報情況,提出建議,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省內行業規劃、參與修訂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等有關工作;
(七)充分發揮全省建材科研、大專院校的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聯繫,推動建材工業的技術進步;
(八)動員和組織廣大建材企業積極開展節能減排工作,為全面實現節能減排目標,促進國民經濟又快又好發展建功立業;
(九)做好協會會刊發行、協會網站建設及中國建材雜誌社河南省工作站的運行工作,及時反映行業信息、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的行業政策,促進全省建材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十)創辦經濟實體,開展第三產業,為促進河南的經濟繁榮做出貢獻;
(十一)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從事與建材工業活動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加入協會,經申請批准,即可成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的義務;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工作的義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的義務;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支持協會工作的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有特殊原因的,可提出書面申請材料,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會費可以緩交或免交。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有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材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行業情況,熱心協會工作;
(三)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在本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根據工作需要,本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的聘請,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法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協調各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委員會、協會內部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協會各工作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執行會長任職期間,如離開本單位工作,需作變動時,可由原所在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由理事會批准變更。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有關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消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