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

本協會是經河南省經貿委和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團組織,受中國工藝美術協會和中國玩具協會的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
  • 外文名:Henan province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 所在地區:河南省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河南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5月,是全國工藝美術行業成立較早的省級協會之一。協會成立二十年來,堅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開拓進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熱情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為行業和社會服務,為河南省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協會受委託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起草了《河南省工藝美術行業發展規劃》、《河南省工藝美術志》、《河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和《河南省振興工藝美術產業實施綱要》等許多重要的檔案材料。組織評授河南省工藝美術大師152人,評定全省工藝美術系列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2000多人,全省工藝美術專項技術等級資格196人,還舉辦各類專業培訓班,培訓專業技術人員1000餘人。
此外,協會根據自身的有利條件採取不同的形式開展行業活動,召開技術交流會、行業發展研討會、座談會,舉辦職業技能大賽,創辦《工藝美術》雜誌,開展工藝美術精品展評,組織省工藝美術大師參加“中國工藝美術大師作品暨工藝美術精品博覽會”和“全國旅遊品、工藝品交易會”等活動。協會的工作成績得到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協會的充分肯定。2004年河南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民間組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河南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英文譯名:Henan province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省工藝美術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是具有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中國工藝美術協會、中國玩具協會的指導下,配合政府指導、協調和促進本行業發展及技術進步,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所在地為河南省鄭州市文化路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黨和政府的意圖及有關方針政策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議和要求。制訂近期計畫、長遠規劃,指導全省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
(二)受政府的委託開展各項活動。
(三)指導幫助企業不斷改善管理,提高素質,促進企業發展。
(四)指導和推動全行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組織技術交流、技術攻關和技術培訓。
(五)組織全行業的優質產品、新產品、名牌產品的觀摩講評和行業產品質量檢測。
(六)組織會員開發新產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速行業生產現代化。
(七)協助會員和有關部門進行人才開發,落實工藝美術專業技術人員政策,保護提高和發展優秀傳統技藝。
(八)蒐集、整理、交流科學技術信息,編印有關資料。
(九)根據企業需要和自願互利的原則,推動本行業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協作,建立各種經濟聯合體。
(十)組織會員開發新原料,協助會員企業解決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和發展資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研究、教育的企、事業單位,不分管理部門,不分所有制,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對發展工藝美術事業作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業餘工藝美術愛好者也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名,由理事會選舉確認。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確認;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起草、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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