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審計廳公布的《河南省審計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訂稿)和《河南省審計機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審計機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外文名:Henan provincial audit department "Regulations on penalties and sanctions against Illegal Fiscal Acts"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standard
- 目的: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 處罰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河南省審計機關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一、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級次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3%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3%以上1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占各種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10%以上;或者發生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或者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3%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3%以上10%以下,或者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占各種代收的財政收入10%以上,或者發生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截留代收的的財政收入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的;或者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採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級次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5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表現情形: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5%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因此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5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表現情形: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5%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發生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金額在1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表現情形: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獲益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5%以上4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獲益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因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於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級次
1.“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20份以下,金額1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50份以上,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20份以下,金額1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50份以上,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20份以下,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2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50份以上,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偽造、變造、買賣財政收入票據的;或者情節嚴重。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20份以下,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在檢查中能夠主動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並能積極糾正、整改的。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2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50份以上,涉及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份數和金額,但因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標準: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關於《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二】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級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生額在5000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有使用,未造成資金流失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生額在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主要用於單位公務開支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表現情形: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發生額5萬元以上,私存私放的資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侵吞、揮霍浪費行為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因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曾受過有關部門行政處罰,又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