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建設、技術措施工程環境保護條例

1980年11月12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原則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基本建設、技術措施工程環境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11.12
  • 實施時間:1981.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第三章 選址,第四章 設計,第五章 施工和生產準備,第六章 竣工驗收,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六條及其它有關條款的規定,為防止基本建設、技術措施、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對環境產生新的污染和破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基本建設、技術措施、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在計畫、選址、設計、施工、生產準備和竣工驗收等各個基本建設程式中,各有關部門必須切實安排好保護環境的措施,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充分注意生態平衡和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第三條 凡基本建設、技術措施、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都必須嚴格執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該項目建成後,所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噪音),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所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建設、技術措施、技術改造等工程,系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一切企事業單位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污染物,系指對人體健康或周圍環境和自然資源有害,或有不良影響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噪聲、農藥殘留、、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質等。
第六條 國外引進的工程項目,必須採用防止污染的新技術,使防止污染技術與生產工藝同樣達到先進技術水平。

第二章 計畫

第七條 凡基本建設技術措施和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在制定計畫任務書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後,與計畫任務書一併報主管部門審批。無環境保護措施的不得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包括:
⒈產品方案、建設規模、工藝概況及所需資源情況;
⒉擬建地點;
⒊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排出後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和危害;
⒋防治污染的處理方案和措施。
計畫部門在編制計畫時,應按計畫任務書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把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工程列入基本建設計畫。凡計畫中無綜合利用和防止污染措施投資的項目,建設部門一律不得批准建設。老企業技術改造的項目中應包括對原有的污染治理實施措施。
第八條 基本建設和技術措施工程的計畫任務書或設計檔案經批准後,如果在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等方面有大的變動時,其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的內容,也應做相應的變動。並報原批准機關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第九條 小型基本建設、技術措施和老企業改造等工程項目,可以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但必須在該工程項目選址報告或該項工程的設計中有環境保護和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三章 選址

第十條 凡基本建設、技術措施工程,都要本著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並根據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擇建設地點。選址時,在環境保護方面,必須滿足下述要求:
⒈有利於廢氣、粉塵、惡臭等污染的淨化、擴散;有利於廢水的處理與排放;有利於廢渣的貯存和利用以及對污染物的處理與控制。
⒉在本地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水源上游、城鎮生活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不準設立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調整或者搬遷。必須在上述地區外的附近建設時,應留有足夠的防護距離。
⒊對產生放射性物質的特殊工程項目,要保證在發生重大事故時不使附近居民受到危害。
⒋基本建設、技術措施工程項目有污染而又違背上述規定者,基本建設部門不得安排建設計畫。
第十一條 各基本建設單位選址時,各級人民政府責成基本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城市建設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衛生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參加討論,共同決定。在環境影響方面,必須尊重城市建設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衛生部門的意見。選擇的廠址需經環境保護、城市建設部門同意簽字後寫出選址報告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設計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和技術措施工程項目,要有計畫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和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和環境影響報告書,以及經城市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同意的選址報告和批准書方能設計。否則,設計部門不予設計。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措施工程的設計檔案中,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其內容應包括:
⒈環境保護工程的設計依據、標準和其它有關規定;
⒉污染物的處理方法和工藝流程以及要求達到的處理水平;
⒊綠化措施;
⒋在做好環境本底情況調查的基礎上,做出環境質量的預評價;
⒌環境保護機構及定員,大、中型單位的監測機構及定員;
⒍環境保護投資的總概算和預算,並列入該建設項目的投資總概算中。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中,要積極採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防治污染設施的設計,要遵守各行業和地方環境保護設計規定,以及對污染物的綜合利用、淨化回收、化害為利的政策。
第十五條 各大、中、小型基本建設、技術措施、技術改造工程的設計檔案,在審批前必須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衛生部門及有單位進行會審,主管部門根據會審意見進行報批。凡有關污染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的,審批部門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六條 基本建設、技術措施、技術改造工程的設計檔案經批准後,如果在防治污染設施及投資有修改變動時,必須再徵得環境保護部門的同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變動。

第五章 施工和生產準備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年度計畫安排,將防治污染設施納入施工計畫,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必須保證防治污染設施在整個工程項目試投產前全部建成。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生產準備的同時,必須做好環境保護監測工作的準備,酌情設定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培訓監測人員,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使環境保護工作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後即可同時開展工作,使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達到設計水平。
第十九條 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當地基本建設銀行、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經常對該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的計畫、設計、施工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有違背本“條例”規定時,有權通知建設銀行對其停止撥款,直至採取有效的補助措施。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建成後,主體工程與防治污染設施必須同時試運轉。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在該建設項目驗收前,必須將試運轉和正式投產時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轉情況,進行測定,達到設計水平並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時,向主管驗收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寫出報告,方得驗收。如果與生產能力不適應,達不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不得驗收,並責成建設單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後再驗收。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必須有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勞動部門、衛生部門參加,並經各方面同意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無防治污染措施或達不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不準投產。
第二十三條 一九七八年以來,已投產和正在建設的項目無防治污染措施的必須限期補上;污染嚴重的要停產治理,治理好再投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認真執行,並責成計畫委員會、基本建設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環境保護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監督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建設的單位,投產後污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民健康者,分別不同情況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評、罰款或停產治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於1981年1月1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