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建監察規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城建監察規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0.27
  • 實施時間:1998.10.27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依法進行,保證城建行政執法規範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城市(含縣城、建制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建監察,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住宅建設、房地產、建築市場與工程質量等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以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建監察工作。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範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監察工作的領導,組織建立城建監察隊伍,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行使城建監察職能。城建監察隊伍的組織形式和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管理、綜合執法與專業執法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城市規劃、房地產、市場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建工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可以委託所屬城建監察隊伍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第六條 縣(市) 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建監察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負責城建監察結合執法和專業執法的業務指導;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式;
(三)按照城建監察工作的需要,確定不同時期的工作目標;
(四)負責組織城建監察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高城建監察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
(五)負責對受委託的城建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六)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
第七條 城建監察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城市規劃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行為進行監察;
(二)實施城市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市道路施工、占用、挖掘、營養以及損壞路燈、橋涵、排水設施等方面的行為進行監察;
(三)實施城市公用事業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公用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市供水、節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設施,以及公共客運交通營運、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等方面進行監察;
(四)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容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五)實施城市綠化和城市園林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綠化和城市園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損壞城市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城市綠化設施以及城市園林設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六)實施風景名勝區方面的監察。依據風景名勝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等違法行為進行監察;
(七)實施城市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住宅和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市場交易、房產權屬、房產租賃、房產抵押、住房制度改革、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等方面進行監察;
(八)實施建築市場和工程質量等方面的監察。依據建築市場、工程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定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其進和監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面的城建監察。
第八條 城建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國家正式職工,新進入城建監察隊伍人員的年齡一般應在30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二)熱愛城建監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三)經過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國家和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四)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第九條 城建監察人員從事城建監察工作必須做到:
(一)熟悉與本職工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二)嚴格依法辦事,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公正執法、文明執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對違法行為要查明事實,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程式合法,手續完備,處理恰當;
(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社會程式;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對城建監察人員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城建監察人員實施城建監察時,不得少於2人,應佩戴國家統一制定的標誌,出示國家或省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未佩戴統一標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調查、詢問和處罰。
第十一條 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實施城建監察,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絕和阻礙。
第十二條 城建監察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違章行為時,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出示並可以複製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有權通知相關人員就監察事項接受詢問;有權責令停止違法、違章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城建監察人員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違法行為,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城建監察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依據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產付當事人。
第十四條 城建監察人對於發展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依照《行政處罰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外,應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登記立案。城建監察人員對於發展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登記立案,並立即制止。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相關材料,報委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調查取證。 對於立案的案件,應當組織2名以上人員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包括勘驗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收集證據等。勘驗場、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經在場人員、當事人或證人核對無誤後,應在筆錄上籤名或蓋章。
(三)告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聽取。
(四)提出處理意見。案件調查終結,應當作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依據違法事實、案件性質、法律依據提出處理意見,報委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五)聽證。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資質證書、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婁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六)作出處罰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七)送達。 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第十五條 城建監察隊伍對實施當場處罰的,結案後2日內應將案件材料等報委託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有權立即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城建監察人員發現城建違法行為,應當立即罅,並責令當事人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暫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對繼續強行建設的違法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當場採取措施,責令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城建監察隊伍應當使用國家或本省統一製作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第十八條 縣(市) 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城建監察隊伍的人員、經費和配備監察車輛、通訊工具等必要裝備。
第十九條 縣(市) 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城建監察隊伍考核,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城建監察隊伍和人員,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監察隊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對於無理阻礙、干涉、拒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行使城建監察職能、打擊報復城建監察人員和城建監察事項舉報人的單位或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城建監察有關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拒絕在規定的時間內就城建執法監察所提問題作出答覆,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指令進行整改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被處罰人對城建監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妨礙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執法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建監察人員實施城建監察時,應當文明禮貌,秉公執法,遵守法紀和職業道德,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公民對城建監察人員在監察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建監察隊伍或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建監察隊伍或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查處。 城建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城建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城建監察隊伍或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全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執法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1997年1月20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河南省建設監察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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