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管理辦法

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河南省省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範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實施管理結合河南省實際特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603
  • 發布日期:2001-02-10
  • 生效日期:2001-02-10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603
【發布日期】2001-02-10
【生效日期】2001-02-10
【失效日期】2001-02-1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管理辦法
(2001年2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高層次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範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實施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基金是專門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開展促進我省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套用與研究開發項目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創新基金旨在通過支持省內高層次科技人員和國外、省外專家針對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中急需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究開發,培養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科技人才隊伍,形成一批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成果,更好地為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創新基金的經費來源主要是省科技三項費用、省財政專項經費、同時接受國內外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創新基金項目申報者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兩院院士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
2.留學(含歸國)人員並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3.為我省服務的國外專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省外專家(具有博士學位);
4.省管以上優秀專家。
第六條創新基金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技術創新突出。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推動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或者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改造,促進傳統產業升級換代。
2.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對於提高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以及經濟結構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更新換代具有明顯促進作用;
3.產業化或推廣套用前景明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
4.項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具備基本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
第七條創新基金項目由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評定。評審委員會由科技、財政、經濟、教育和管理等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和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組成,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辦公室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創新基金項目申報者應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科技工作的總體部署和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條件,認真填報《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項目申報書》(一式四份),經所在單位或本省的技術成果承受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推薦、市科技主管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嚴格審查簽署意見後,向辦公室申報。正在國外留學人員符合申報條件的,需通過省內依託單位共同申報。
申報不受時間限制。
第三章 評審及立項
第九條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按形式審查、專業領域專家組評審、評審委員會審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條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一條辦公室負責申報項目的形式審查,並根據初審情況提出推薦項目,有如下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者不具備規定的申請資格條件;
2.申請項目不具備規定的條件
3.申報手續不完備,申報書填寫不符合規定;
4.申請者已獲基金資助,未能按契約完成,且又無正當理由的;
5.同時申報當年度省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和國家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領域專家組。專家組組成由辦公室提出建議名單,經評審委員會或其主任審定。
專家組應認真審查材料,在充分討論和綜合評議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必須有到會專家半數以上(含半數)同意,再按得票多少提出建議項目。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在專業領域專家組推薦項目的基礎上進行評審,確定資助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評審委員會投票時必須有半數以上(含半數)委員到會,評審結果方為有效,並按得票多少確定資助項目。評審按以下程式進行:
1.聽取侯選人簡要介紹並進行答辯;
2.在答辯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議;
3.評審進行無記名投票;
4.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和當年總經費預算,綜合平衡提出建議項目及資助金額方案。
5.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建議項目和資助金額方案合議後,確定資助項目和金額。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創新基金項目的管理(包括計畫實施、經費管理、結題驗收等)是省創新基金管理的重要環節。基金評審委員會、主管部門、獲資助者所在單位和獲資助者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創新基金項目的管理。
1.資助項目確定後,由辦公室與獲基金資助者及所在單位簽訂契約和目標管理任務書;
2.創新基金評審委員會負責項目的巨觀管理。辦公室負責檢查項目的實施、完成情況和項目的審批、跟蹤管理等有關事項;
3.主管部門有責任協調解決項目實施管理過程中的問題;
4.獲資助者所在單位應嚴格遵守創新基金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並積極支持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以保證創新基金項目研究人員的穩定、條件落實、計畫實施、財務管理和結題驗收;
5.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創新基金項目的計畫實施、經費使用、結題總結。
第十五條創新基金評審委員會鼓勵獲資助者在研究計畫實施中,對研究工作進行創新,但涉及預定目標、研究內容有重大變動的、以及中止計畫實施等情況,獲資助者須提出報告,經所在單位審查並簽署意見後,經主管部門審核報辦公室審批。
第十六條連續出國一年以上,調離本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開展研究工作,獲資助者及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辦公室審核後提出處理意見並聯由評審委員會核准。
第十七條研究計畫執行中,獲資助者每年底須填寫《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簡稱《進展報告》)和經費預決算表,報送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在檢查考核基礎上,對《進展報告》實事求是地簽署意見,一併統一報送辦公室一式兩份。
第十八條對不按時報送《進展報告》及經費預決算表,或未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或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緩撥經費。
第十九條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對資助項目檢查調度一次。
第二十條創新基金項目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撥付。獲資助者所在單位應按項目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嚴格按照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在本單位財務部門和創新基金項目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下,項目負責人按計畫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個人無權截留、挪用。
獲資助者所在單位應主動配合、協助創新基金評審委員會和主管部門及財務部門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創新基金獲資助者不得替換。
第二十二條獲資助者如有違反道德規範或觸犯刑律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行為的,經辦公室調查核實後,由評審委員會核准撤銷資助。
第二十三條中止、撤銷的項目,創新基金評審委員會停止撥款。辦公室負責通知所在單位將項目已撥經費的餘額退還創新基金評審委員會,退還的已撥經費餘額納入次年項目經費預算。
第五章 考核與驗收
第二十四條創新基金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認真撰寫《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項目驗收審批表》(簡稱《驗收審批表》),並由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後,經主管部門審核報送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辦公室將組織或委託中介評估機構對完成項目進行驗收。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基金評審委員會對實施創新基金項目取得優異成績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予以不同形式的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對創新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管理措施不當等原因造成項目撤銷、中止的或未按契約書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提出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河南省傑出人才創新基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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