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化解公辦高校債務風險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化解公辦高校債務風險的通知》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時間是2011年11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化解公辦高校債務風險的通知
  • 發文字號:豫政〔2011〕79號
  •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1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健全完善高校發展融資機制,減輕債務負擔,化解債務風險,促進高校健康科學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減輕地方高校債務負擔化解高校債務風險的意見》(財教〔2010〕568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加強地方高校化債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財教〔2011〕309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化解公辦高校債務風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我省公辦普通本專科高校(以下簡稱高校)全部納入本次化解債務工作實施範圍。化解債務範圍,是指截至2009年年底,高校為完成國家和省批准的擴招任務必須進行建設而從國內金融機構取得的尚未還清的銀行貸款餘額,包括用於教學教輔及學生生活用房建設、校園維修改造、教學儀器設備購置、師資培訓、流動資金貸款等與學校建設發展直接相關而發生的債務餘額,不包括校辦產業貸款和教師住宅樓貸款等。
  二、基本目標
  在2012年前努力將截至2009年年底的高校銀行貸款餘額減少2/3,大幅降低債務風險,將高校銀行貸款規模降至合理區間,並逐步建立高校基本辦學條件投入保障機制和科學發展融資機制。
  三、基本原則
  (一)明確責任,高校為主。高校債務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地、各部門、各高校共同努力,協同推進。按照高校隸屬關係,各級政府負責統籌所屬高校的債務化解工作。貸款高校是化解債務工作的責任主體,按照“誰貸款、誰負責”的原則,統籌學校資源,積極償還債務。教育部門負責會同其他高校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指導高校制定化解債務方案,採取確定並落實進行置換的土地、統籌事業收入、控制新增銀行貸款等措施。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教育部門、其他高校主管部門統籌中央和省財政高校化解債務資金,建立獎補機制,支持、引導省轄市和高校積極化解債務風險。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教育部門、其他高校主管部門按照普通高校建設標準,從嚴審批(核准)高校基本建設項目,控制高校建設規模。
  (二)公平合理,財政獎補。對省屬高校,省財政按擴招人數、高校類型和化解債務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應獲得財政化解債務獎補資金,避免“多貸多得、少貸少得、不貸不得”,鼓勵“多化多得”。對省轄市,省財政根據其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化解債務資金額度和債務餘額減少等情況給予獎勵。
  (三)統籌規劃,化解風險。各省轄市和高校根據學校銀行貸款餘額、籌資水平、財務狀況等,制定化解債務方案,確定化解債務目標、化解債務期限和分年度落實任務,將貸款規模降至合理區間。
  (四)強化管理,構建機制。嚴格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程式,從嚴控制貸款規模和建設標準。加強高校財務和貸款管理,建立防範和控制高校債務風險的長效機制,促進高校持續健康發展。
  四、化解債務資金籌措
  化解債務資金籌措實行高校自籌和財政支持相結合的辦法。
  (一)高校自籌資金主要包括:
  1.土地置換收益。原承諾通過置換老校區籌措新校區建設資金並經省發展改革委批覆置換老校區的高校,債務負擔重、財務風險高、生均用地指標超過《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十七類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06〕86號)規定的高等教育建設用地標準的高校,要積極進行土地置換,並將置換收益優先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2.統籌事業收入。各高校要統籌安排學費、校企合作等教育事業收入用於化解債務。
  3.其他可用於化解債務的資金。
  (二)財政獎補資金,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省轄市財政安排的化解債務專項資金。中央和省財政獎補資金採取基本額度與激勵額度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實行先預撥後清算。
  省屬高校化解債務獎補資金:一是基本額度占60%,主要用於對完成基本化解債務任務(化解債務期內每年自籌化解債務資金占其當年教育事業收入的25%)和銀行貸款餘額低於基本化解債務任務或沒有貸款高校的獎勵,具體數額按經省教育部門批准的1999年—2009年擴招人數、高校類型兩個因素核定。二是激勵額度占40%,主要用於對積極化解債務高校的獎勵,具體數額按照2010—2012年高校籌措化解債務資金的努力程度核定。對債務風險問題嚴重且積極化解債務的高校,適當加大獎勵力度。
  為引導和鼓勵省轄市政府支持所屬高校減輕債務,2011年、2012年在中央財政按照當年我省財政預算安排償還銀行貸款本金獎勵比例基礎上,省財政再獎勵5個百分點。對中央、省、省轄市財政共同安排化解債務資金已超過高校銀行貸款餘額70%的部分,不再安排獎補資金。
  五、化解債務工作程式
  (一)鎖定債務基數。省屬高校債務基數由省財政廳、教育廳依據審計署駐鄭辦《2011年河南省政府性債務專項審計報告》,按照化解債務範圍逐校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省轄市屬高校債務基數由市級財政、教育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認定。
  (二)制定化解債務方案。教育部門要會同其他高校主管部門指導和協調各高校根據鎖定的債務基數和債務風險及財務狀況,按照“因校制宜、一校一策”原則,確定化解債務目標,明確年度化解債務任務,制定化解債務方案。省屬高校化解債務方案經省教育廳、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審定。省轄市屬高校化解債務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省財政廳、教育廳備案。
  (三)簽訂化解債務責任書。各高校化解債務方案經政府審定後,由政府委託教育(其他高校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與高校簽訂化解債務責任書,明確年度減債目標、化解債務資金來源、學校化解債務責任及相應措施。
  (四)償還銀行貸款本金。財政部門根據政府審定的化解債務方案和簽訂的化解債務責任書,及時預撥化解債務資金,並連同高校自籌化解債務資金直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對貸款餘額少或沒有貸款的高校,化解債務獎補資金基本額度超過鎖定銀行貸款基數的部分,由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事業發展需求提出項目安排意見,報省財政廳、教育廳備案。
  (五)考核清算。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於次年2月底前對高校上年化解債務情況進行考核並清算獎補資金。對在化解債務期內未完成化解債務任務的高校,或通過弄虛作假、虛報套取、擠占挪用獎補資金的高校,除扣回該校獎補資金外,不再給予化解債務資金支持。省財政獎補政策執行期限為2010—2012年,對化解債務任務較重、資金籌措較困難的高校,財政獎補資金提前預撥,2013年年底進行清算。
  六、保障機制
  (一)加強領導。省政府建立化解高校債務風險聯席辦公會議制度,省政府常務副省長、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長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省財政廳、教育廳、發展改革委、審計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為聯席辦公會議成員單位。聯席辦公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監督高校債務化解工作。各高校要成立債務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債務化解工作責任制,並加強與土地所在地政府的聯繫溝通,做好置換土地的權屬界定、勘測定界、移交等工作。高校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將債務化解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列入高校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範圍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內容。
  (二)建立新債審批機制。從2011年10月1日起,省屬高校新增銀行貸款,必須報經省教育廳、其他高校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審核同意,防止出現“舉新債、化舊債”現象。省屬高校申報基本建設項目,必須足額落實建設資金,明確資金來源,省教育廳和其他高校主管部門從嚴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省轄市屬高校新增銀行貸款由省轄市政府審批,新增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程式報批,審批情況報省教育廳、財政廳備案。
  (三)健全經費籌措機制。完善高校預算撥款制度,建立高校生均撥款動態管理機制,逐步提高生均撥款水平。完善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機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培養成本和民眾承受能力,適時調整學費標準。完善捐贈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辦學。同時,為進一步鼓勵高校加快處置閒置土地、化解債務風險,2012年前各省轄市政府要嚴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切實做好高等學校老校區土地置換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5〕83號)規定,對高校土地置換實施優惠政策,將土地收益全部用於高校債務化解。
  (四)健全債務規範管理機制。省教育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高校債務預警機制,對高校債務進行動態監控和風險評估,對債務風險明顯增大的高校及時提出預警。加強對高校銀行貸款以外其他債務的管理,妥善解決高校內部借款問題,嚴禁“化銀行貸款、增其他債務”。
  (五)健全財務管理機制。省教育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高校財務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引導高校科學規劃、合理定位、勤儉辦學、內涵發展,提高辦學效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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