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現場,救援,追責,通報,查處,查伊川礦難 牽出法院院長,法院院長落馬,一個基層法院集體“淪陷”,警示全省法官,通報法院幹警違紀查處情況,國務院批覆,
現場
據當地知情村民說,當時井下作業的礦工約有百餘人。
據現場目擊者稱,白窯六礦發生爆炸的那一刻,火光沖天。當時爆炸原因尚不清楚。
另據洛陽政府網訊息:2010年3月31日19時20左右,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有限公司(半坡鄉白窯村)井下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引起地面副井口爆炸。經初步了解,該礦井下有4個工作地點,在副井側有兩個掘進點、一個維修點,主井側有一個掘進點。現已確定副井口爆炸,已造成兩死一傷,已安全升井13人,其餘人數正在核實。當時主井、風井通風系統運行正常,礦山救護隊已入井實施偵察和救援。
救援
截止2010年4月1日3時10分,搶險救援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已發現的29名被困人員已經成功解救、脫離危險。當時,正在進一步核對下井確切人數,同時組織救援隊進行進一步的井下搜救。
據初步核查結果,截至昨晚8時,事故已經造成井下15人死亡,有51人安全獲救,還有24名礦工被困井下。另外,爆炸還導致地面人員4死2傷。
追責
介於造成的嚴重事故,免去洛陽市伊川縣政府縣長吳立剛、主管安全的副縣長金純超職務。同時被免去職務的還有礦難所在地伊川縣半坡鄉政府鄉長郭明傑,及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鄉級幹部姜輝峰。
通報
查處
為警示法官隊伍,避免此類事件再次出現,在2010年8月5日的會上,省高院高調通報全省法院違法違紀幹警查處情況,並在連續下發多個緊急通知的同時,決定從8月6日至10月5日,在全省法院開展為期兩個月的煤礦安全責任事故犯罪及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犯罪案件質量評查活動。查出有問題的責任人,將一律免職或停職。
查伊川礦難 牽出法院院長
昨日舉行的全省法院打擊涉煤犯罪暨第九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省高院通報了對洛陽伊川法院涉嫌徇私枉法裁判導致伊川“3·31礦難”的查處情況。2010年31日19時22分,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2010年3月31,並引起瓦斯湧出井口發生爆炸和燃燒,造成44人遇難、4人失蹤、4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礦主王國政和伊川縣政府派駐的駐礦安監員逃逸,給搶救工作帶來困難。後來,王國政投案自首。
後經國務院批准,相關部門成立了礦難事故調查組。調查中王國政供述,2009年5月1日,該礦曾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但一直隱瞞不報。後被當地相關部門查實。同年9月,伊川縣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對王國政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王國政曾向法院有關領導和法官行賄。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王國政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
但事實上王國政在緩刑期間,仍作為礦主和實際控制人違法亂紀、繼續組織礦井違法違規生產,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和處罰不到位、不落實,最終導致“3·31礦難”發生。
法院院長落馬,一個基層法院集體“淪陷”
事發後,省高院連夜派出以監察室主任劉國松為首的紀檢監察、巡查問責部門,前往伊川調查涉案人員在伊川礦難中徇私枉法裁判、違法違紀等情況。
根據省高院調查的情況,2009年5月1日,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兩人死亡的礦難事故。伊川縣法院在辦理該礦法定代表人王國政重大責任事故案中,該法院院長張國慶等人收受王國政的賄賂後,對王國政進行了從輕判決。讓人不可思議的是,法院並沒將判決書和監管通知書按規定送給警方,而是將這些司法文書直接交給了王國政本人。
王拿到上述司法文書後,也沒向警方移交,直接到煤礦繼續擔任煤礦礦主,最終導致又一礦難發生。2010年7月19日至27日,伊川縣法院院長張國慶,該法院黨組成員、刑庭庭長董振亭,案件承辦人張占偉分別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現已認定,張國慶先後三次收受王國政的賄賂。而王國政被抓後,伊川法院副院長兼政治處主任李慶偉、民一庭庭長張鎖乾、刑庭內勤、服務中心主任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抓,還有兩人在逃。
警示全省法官,通報法院幹警違紀查處情況
當時,經洛陽中院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已給予張國慶開除公職處分,省法院調查組已向洛陽市紀委建議,給予張國慶開除黨籍處分。
為警示全省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做到警鐘長鳴。昨天的會上,省高院專門通報了1至7月,全省法院幹警違法違紀及個別中院基層法院領導幹部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情況。
國務院批覆
2010年3月31日19時20分,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直接經濟損失2728.4萬元。同時,國務院對這起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出批覆,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該礦違法在二1煤1102迴風巷工作面掘進,由於區域和局部綜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實,在施工瓦斯排放鑽孔時誘發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發生爆炸,並引起瓦斯燃燒。
事故的間接原因:一是國民煤業公司無視政府有關規定,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組織施工和生產,綜合防治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核實處理該礦在停產整頓期間超量用電涉嫌違法生產的問題,對該礦違法施工和生產的問題失察;國土資源部門對該礦換髮採礦許可證工作審查不嚴,對該礦未按照技改設計方案將越界井筒調整回界內的問題失察;公安部門違規同意向該礦超量供應火工品,對該礦非法購買、使用火工品的問題失察。三是地方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停工停產期間的監督檢查工作。此外,這起事故還暴露出一些領導幹部存在嚴重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等問題,河南省洛陽市相關部門正在深入調查。
國務院批覆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對有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其中,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伊川縣政協副主席王留君、伊川縣人民法院院長張國慶、國民煤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國政等45人的刑事責任;給予洛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沈慶懷、洛陽市煤炭工業局局長郝松道、伊川縣縣委書記郭宜品、伊川縣人民政府縣長吳立剛等32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洛陽市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國民煤業公司、依法沒收該礦非法生產所得,由河南省有關部門和河南煤礦安監局依法吊銷該礦及有關人員的相關證照。
國務院批覆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意見,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加大聯合執法力度,進一步明確並落實煤炭、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提高執法效能。依法嚴肅查處事故,嚴格責任追究,尤其對瞞報事故和事故後逃匿者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