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是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改革創新雄安新區人口服務管理,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指導意見》《關於支持河北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關於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意見》等政策,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於2020年11月27日印發,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印發機關: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 
  • 印發時間:2020年11月27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雄安政字〔2020〕34號
雄縣、容城、安新縣人民政府,新區有關部門:
  現將《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辦法全文

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改革創新雄安新區人口服務管理,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指導意見》《關於支持河北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關於雄安新區深化戶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意見》等政策,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雄安新區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有人在雄安新區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雄安新區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一)在雄安新區居住半年以上,並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二)屬於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件管理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證件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學校等,應協助做好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工作。
  第七條 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第八條 申領居住證,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近期相片;
  (二)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證明材料之一。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同時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其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對符合申領條件、材料齊全的,應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條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在居住證簽發或簽注每滿1年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中止居住證使用;按規定簽注後恢復使用。
  第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二條 居住證登載信息發生變化、損壞難以辨認或丟失的,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換領或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交回原證。
第三章 權益和保障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雄安新區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雄安新區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積分管理
  第十六條 雄安新區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
  公共服務部門應建立健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明確各項指標的項目、標準,並根據雄安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申領居住證後,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公共服務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申請核定居住證積分。
  申請人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公共服務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申請變更居住證積分。
  公共服務等相關部門應共享與居住證積分指標相關的信息,為申請人申請核定、變更積分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公共服務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核心定申請人積分,並為居住證申請人提供積分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居住證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可享有相應的住房保障、養老服務、學前教育等公共服務及相應的福利待遇、辦事便利。符合雄安新區積分落戶條件的,可申請在雄安新區落戶。
  公共服務等相關部門應規定居住證積分享有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辦理程式,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雄安新區管委會日前正式印發《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和《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辦法”),自2021年起在雄安新區試行居住證和積分落戶制度,這標誌著雄安新區深化人口管理服務制度改革邁出堅實步伐。
《河北雄安新區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適用於雄安新區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包含政策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申領條件、權益保障、積分管理等內容;《河北雄安新區積分落戶辦法(試行)》面向在雄安新區合法穩定就業並居住的非雄安新區戶籍人員,包含政策制定依據、積分落戶條件、積分標準、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人口落戶積分、辦理程式等內容。
當前,雄安新區規劃體系、政策體系等頂層設計工作基本完成,重點片區和工程項目建設全面展開;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取得積極進展,一大批高端高新企業落戶新區;生態環境明顯改觀,白洋淀水質顯著提升,森林覆蓋率大幅提高,雄安畫卷徐徐鋪展。“兩個辦法”的制定出台,向五湖四海的英才投身“千年大計、國家大事”敞開了大門。
雄安新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經濟轉向創新驅動的高質量發展階段,人才作為發展第一要素的重要性不斷凸顯。雄安新區要打造高質量發展的全國樣板,尤為注重人口的發展和人才的引進。“兩個辦法”制定出台,必將為雄安新區廣聚八方英才、匯集發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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