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是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10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1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 主題分類:教育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確保考試質量,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全國考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河北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科學、公正、準確、規範的原則。
第三條 省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辦)對各市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考辦)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各級、各類自學考試機構要根據考試規模的發展配備與考務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舉行的各項學歷考試和非學歷考試,適用本細則。
第六條 實踐性環節考核的管理,按原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第二章 報名、報考
第七條 報名、報考前期準備工作
1、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台、網際網路等多種媒體,對自學考試的性質、政策、規定等進行廣泛宣傳。
2、市考辦印製報名表格。
3、省考辦負責下發報名設定並負責對市考辦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市考辦應對報名點的報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自學考試的政策、規定及報名工作流程。
4、加強報名點的建設,創造良好的報名環境。
第八條 報名、報考時間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每年4月和10月舉行。參加4月份自學考試的考生在上年度12月8日-15日報名;參加10月份自學考試的考生在當年7月8日-15日報名,逾期不予補報。
第九條 報名、報考地點
1、面向社會開考專業的報名點由市考辦指定;部門委託開考專業的報名點由省級委託開考部門指定,報省考辦批准並通報各市考辦。各市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的報名地點、聯繫人、聯繫電話等信息。
2、實踐性環節考核(含論文答辯)的報考工作,詳見當次考試公布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由考生本人持准考證、居民身份證(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直接到主考院校自考辦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條 報考條件
1、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信仰、職業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參加我省舉行的自學考試。
2、普通高校組織的在校生自學考試,僅限本校普通高考錄取的學生報考。
3、報名參加本科各專業論文答辯或畢業綜合考核的考生,必須是取得所報本科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
4、決定停考的專業,僅限在籍考生報考。
5、病殘者可選擇適於自己身體狀況的專業報考。
6、因考試作弊被停考,尚未過限制期限者不得報考。
第十一條 報名、報考辦法
1、首次報名的考生必須持居民身份證(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親自前往市考辦公布的報名點辦理報考手續,不可委託他人代辦。非首次報考者必須持自學考試准考證報考。
2、報考部門委託開考專業的考生必須到當地委託部門的報名點報名。
3、自學考試准考證可全省通用,考生可持一個準考證在全省任一就考地報考(報考專科、本科各專業開考的課程均可)。一個考生只能且必須使用一個準考證報考,不得使用多個准考證報考。原在籍考生持有兩個及其以上准考證者,應儘快與所在地市考辦聯繫,確定一個今後繼續使用的准考證。原已使用多個准考證報考且取得合格成績的考生,儘快辦理合檔手續,合檔時必須合在含有身份證號碼信息的准考證上,以免影響按時畢業。
4、考生可分別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本科段各專業開考的課程,也可同時報考專科和本科段各專業開考的課程,但辦理本科專業畢業手續時必須繳驗專科畢業證書,否則不予受理(同時取得自學考試本、專科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可同時辦理畢業手續)。
5、考生不得在不同報名點報考同一時間開考的課程,當次考試不準跨市報考,否則無效。
6、自學考試分課程報考,並按課程繳納報考費。報考面向社會開考專業的課程,報考費標準由省考辦向考生公布,報考部門委託開考專業的課程,收費數額由委託開考部門根據物價局審批的標準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條 准考證和考試通知單
1、准考證是考生參加考試的必備證件,如遺失、破損,必須及時申請補辦。考生補辦准考證,須提供原准考證號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按市考辦的規定辦理。
2、報名點及市考辦應認真核實考生相關信息,確認無誤後再予辦理,嚴防替考現象發生。
3、准考證號在首次報名時確定,並由報名點在考生報名時按全國統一規定的十二位數字編排,格式如下:
地(市)  縣(區)  報考年   四月份考試為1   考生序號
代 碼 代 碼   度 號   十月份考試為2
一月份其它考試為3
七月份其它考試為4
《准考證》中的考生序號必須以縣(區)為單位,不分專業依次排列。
4、各市在報名報考工作結束後的15日內向省考辦提供高校在校生自學考試首次報名考生的相關信息,其中經外省招辦錄取的普通高校學生,同時報送經市考辦驗證簽字的錄取名單的複印件。10日內省考辦向市考辦反饋確認信息,爾後各市再按要求隨機編排考場、列印《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
第三章 試卷的運送、交接與保管
第十三條 試卷運送
運送試卷必須做到:
1、試卷運送前要進行車輛檢修併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在運送途中的免檢手續。
2、試卷運送必須有專人專車,車輛密封性能好,中途停靠符合有關規定,確保試卷安全。
3、由自考辦負責人帶隊,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員參加,出具介紹信,嚴格履行領取手續。腳踏車三人以上押運,兩輛車以上押運時按每車不少於兩人配備。
4、任何情況下,運送途中試卷現場押運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5、嚴禁搭乘與試卷運送無關的人員,或者搭載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的物品。
6、如需火車運送試卷,必須乘坐軟臥,要求獨立包廂,兩人以上押運,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員參加。
7、隨時向同級教育考試機構報告試卷運送途中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考試機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及安全部門報告試卷運送途中發生的異常情況。
8、試卷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審查,要求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保密觀念強,遵守國家和教育考試機構的安全保密制度;身體健康。
第十四條 試卷交接
1、開考前三天,省考辦向各市考辦分發試卷。
2、試卷到達市考辦後立即清點交接。市考辦接收人要認真核對課程代碼、課程名稱和試卷袋數,清點無誤後,接收人與移交人雙方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單一式二份,雙方簽字。
3、各考點到市考辦領取試卷時,同樣按上述要求清點試卷及辦理試卷交接手續。
4、市考辦與考點交接試卷的時間不超過考前2小時與考後2小時。
5、考試結束後,市考辦隔日將試卷交省考辦。
第十五條 試卷存放、領取與保管
1、各市考辦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考試試卷保密室建設的要求建立試卷保密室。保密室須經省教育廳、省自學考試委員會、省公安廳和保密局驗收並取得合格證後方能投入使用。
2、試卷保密室必須設在樓房的第二層以上,房間必須是鋼混(或者磚混)結構的套間,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櫃、鐵窗和不過期的乾粉滅火器,套間的外屋供值班巡邏人員使用,內屋用於存放試卷,內外屋之間須安裝防盜門,應當保證外屋可觀察到內屋情況。鐵櫃數量以能夠滿足存放全部試卷為準。試卷保密室應當配備報警和視頻監控設備,攝像頭覆蓋範圍廣,室內室外不留死角,值班室內至少應安裝一套監控屏,且要保證這些設備在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一直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的監控資料由各地市至少應當保存到考試結束半年。試卷保密室的設定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就餐、用水、衛生等方面的便利。
3、試卷保密室至少設定兩道鎖,分別為:內屋門鎖和鐵櫃門鎖,鑰匙由二人分別掌管。條件允許,還應當使用密碼鐵櫃。掌管鐵櫃密碼的人員不得同時掌管鐵櫃鑰匙。試卷保密室在非試卷保存期間一般不應挪做它用。如確需挪做它用的,在下次啟用前必須更換內屋門鎖和鐵櫃鎖,密碼鐵櫃必須更換密碼。保密室使用前,必須對各種設備嚴格檢查確保所有設備能使用、不過期。
4、保密室要懸掛、張貼保密室使用合格證、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試卷保管人員職責、值班巡邏人員職責、保密工作制度;安裝固定的座機值班電話。
5、試卷必須存放在保密室的保險柜內。試卷存放期間必須有公安人員(或武警)及市考辦人員晝夜值守,每班不少於4人,任何情況下,存放試卷現場值班人員不得少於2人。
6、試卷保密室要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式樣見表一)。
7、各考點應派專人、專車且在每節考試前兩小時內到市考辦保密室領取試卷。領取試卷人員必須持考點公函且兩人以上辦理試卷交接手續。每節考試結束,考點應及時整理考後試卷並派
試卷保密室值班巡邏記錄(表一)
單位名稱: 考試類別:考試時間:
保管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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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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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保管人員
簽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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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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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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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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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
時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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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班人
簽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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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班人
簽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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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情況記載包括何人何時何故到達、何時離開試卷保密室,以及其他異常情況。
專人專車將試卷交回市考辦保密室,市考辦保密室試卷保管人員清點無誤後與考點送卷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考後試卷與未啟用試卷應分別存放在鐵櫃內,不得混放。
8、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值班巡邏人員及鐵櫃鑰匙(密碼)掌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保密觀念強、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無直系親屬參加本次考試的教育行政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的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員(須著裝上崗)。
第十六條 試卷保管人員職責
1、全面負責試卷存放期間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2、分別掌管試卷保密室內間門和鐵櫃的鑰匙。
3、負責試卷的接收、保管和發放工作。試卷接收和發放要當面清點試卷袋數量,核實科目,檢查試卷袋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試卷接收和發放單(式樣見表二)。
試卷接收和發放單(表二)
接收方機構: 傳送方機構:
科 目
各 規 格
試卷袋數量
試卷袋密封情況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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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方負責人簽字:
傳送方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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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年 月日 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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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值班巡邏人員職責
1、晝夜職守,實時監控試卷保密室內屋的情況。
2、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填寫值班記錄表。
3、隨時向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報告保密室的情況。
4、負責試卷保密室外圍的安全保衛,每半小時應當派出兩人對試卷保密室周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式樣見表三)。
值班巡邏記錄表(表三)
單位名稱:日期: 年 月 日
時 間
巡邏檢查
內  容
是 否 有
異常情況
值班巡邏
人員簽字
備 注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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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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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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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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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保密工作制度
1、值班期間嚴禁在試卷保密室會客、吸菸、飲酒和進行文娛活動。
2、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
3、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試卷密封包裝。
4、不得將試卷保密室的鑰匙轉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碼。
5、拒絕他人索用試卷保密室門、鐵櫃鑰匙,拒絕代領試卷。
6、在試卷保管期間,各市要按規定逐級上報試卷的安全保密情況。
第十九條 保密工作要求
1、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保密室的工作,監督檢查安全保密工作的執行情況。
2、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保密部門聯合檢查組對試卷保密室檢查、管理。
3、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如《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規定》等,熟悉試卷的收發要求和規定。
4、對漏封、破損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考試的試卷,試卷保密室負責人須報告省考辦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對接觸外漏試題內容的人員應當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5、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發生全國統一考試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安和保密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同時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教育部。
6、試卷保管人員和值班巡邏人員不認真執行工作規定,致使發生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考前準備
第二十條 考區、考點及考試機構設定辦法及要求
1、以設區市為單位設考區,考區內可設若干考點,考點內設考場。考點一律設在市政府所在地。
2、考區設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組長由當地政府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部門負責人擔任,並請公安、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領導小組名單報省考辦備案。
3、考點以承擔考試的學校為單位。承擔自學考試工作是全日制中學的職責和任務。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考點主考和副主考由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委任並報省考辦備案。考點主考一般由考點所在學校校長擔任。
4、考點應選擇交通便利、周邊環境安靜、考試設備完善、便於封閉的學校。
5、考點應設立考務、保密、保衛、後勤醫療等工作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6、考試期間考點內應劃出考試區域,並設定明顯的警戒線,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二十一條 考區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主持本考區考試工作。組長是考區考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領導小組的其它成員協助組長做好工作。
2、貫徹執行有關考試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
3、組建落實辦事機構、明確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
4、確定考點。
5、聘任並組織培訓考點主考、副主考及有關工作人員。
6、研究制定各項考務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7、查處重大違紀舞弊等有關事件。
8、向各考點派駐巡視員(巡視員職責見附屬檔案四)了解考點考試情況,協助考點主考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條 考點主考、副主考職責
1、主考在考區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考點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
2、負責選聘和培訓監考員及其它考試工作人員。
3、督促檢查考點、考場的布置工作,做好考前準備。
4、負責對監考員、考試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嚴重違規和營私舞弊者有權撤換。
5、掌握考試時間,監督工作人員按時發信號。
6、負責組織審核《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記錄單》,並負責核實違規考生的違規事實,簽字認定。
7、每節考試結束後,組織驗收、檢查考後試卷,確保答卷的裝訂、密封質量,並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指定地點。
8、妥善處理考試過程中的偶發事件,確保考試工作正常實施。
9、及時報告本考點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事件,並會同市考辦做出處理。
10、考試結束後,總結本次考試情況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考點考務組職責
1、 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的考務工作。
2、 協助考點主考培訓監考員和工作人員,使其明確工作職責,掌握工作要點,規範操作要領,做好監考工作。
3、 安排考場監考員,組織打掃布置考場,張貼考場序號、考生座位號。
4、 將規定好的信號種類及發布時間通知信號員。
5、 收、發各類工作人員標誌。
6、 準備拆封試卷、密封試卷所需用品。
7、 與試卷保密組溝通各考場考試科目、時間。
8、 組織檢查、驗收各考場考後答卷的裝訂、密封情況。
9、統計考生違紀作弊情況,並公布、上報。
10、 按考區要求收集、整理、上報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考點試卷保密組職責
1、嚴格遵守試卷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保密工作職責。
2、負責試卷的交接、分發、運送、保管工作,嚴格履行試卷交接手續,防止試卷失密、泄密、損毀。
3、每節考試結束後,及時收取、清點、整理考後試卷並派專車、專人按時送到市考辦試卷保密室。
第二十五條 考點保衛組職責
1、負責考點、考場的安全、警戒工作,維護考點秩序。
2、負責校門及考試區的警戒,檢驗考生准考證及其它有效證件和各類工作人員的工作證,阻止與考試無關人員進入考點。
3、劃定考點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線內,及時對考點進行清場。
4、安排考生車輛的存放與管理。
5、對擾亂考點考場秩序者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考點後勤醫療組職責
1、 配置各考場的桌凳。
2、 檢修考場的照明設施和門鎖。
3、 負責考試用品的供給,安排考試用車。
4、 設立飲水處,對考點內飲水用具進行消毒,確保飲水衛生安全。
5、 負責考試期間考生及考點工作人員的醫療急救等。
6、 準備考試期間必要的藥品及各種預防醫療用品。
7、 負責檢查考點、考場的環境衛生。
8、 搞好考試期間工作人員的飲食衛生。
第二十七條 考點布置要求
1、 考點大門口統一懸掛《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點》橫幅。
2、 院內張貼鼓勵、警示類標語,營造嚴肅、和諧的考試氛圍。
3、 設立宣傳欄,內容包括:考點平面圖、《考生守則》、《關於對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規定》、《曝光台》、《考試時間安排表》,公布省、市考辦舉報電話,設定必要的路線指示牌。
4、 設“三處”,即考生諮詢處、飲水處、存車處;一線一箱,即考試警戒線(考場四周5米以外) 、考風考紀舉報箱。醫務室、“三處”、考風考紀舉報箱及廁所都要有明顯的指示標誌。
5、 統一設定廣播設施。
第二十八條 考場布置要求
1、 每考場按30人設定,平面桌桌斗朝前,間距80厘米以上。座位號貼在桌子左上角,按“一條龍”方式排列(四列7-8-8-7式,五列6-6-6-6-6式),從靠近教室門口一列第一個課桌開始由前向後編排座位號,然後再由後向前編排第二列課桌,依次類推,考場講台旁設考生存物處。
2、 考場內做到五淨,即牆壁、黑板(後)、桌斗、桌面、地面淨。採光好,通風好,照明設施完好,適於成人考試。
3、 考場門號一律張貼在考室的前門上。各考點門號順序均從第一場開始(寫法:第**考場)。
第二十九條 選聘、培訓監考員
1、每個考場由主監考員一人和監考員一至二人組成,主監考員負責本考場全面工作。監考人員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工作認真的在職教師擔任,注意男女搭配、新老搭配,監考人員不得擔任有本單位或直系親屬考生所在考場的監考工作。每節考試分發試卷前監考員抽籤確定監考考場。
2、開考前1-2天,召開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培訓會,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全部到會接受培訓,培訓面要達到百分之百。培訓會主要介紹考試任務、考點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情況,組織學習《考生守則》(附屬檔案一)、《關於對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規定》(附屬檔案二)、《監考人員守則》(附屬檔案三)和《自學考試考場偶發事件處理辦法》(附屬檔案五) 以及其他學習材料,掌握工作要點及操作規程。經考核取得合格成績者可聘用。未經培訓或雖經培訓但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準上崗。
3、考試期間所有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監考人員及工作人員要自覺做到“十不”,即不遲到、不早退、不帶通訊工具及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場、不隨便離場、不吸菸、不談笑、不閱讀書報、不抄題作題、不私留試卷、不營私舞弊。每節考試結束前,試卷及試題內容一律不得帶出考場。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三十條 開考前的工作內容及要求
1、 上午8∶00,下午1∶30 (第一場考試前移10分鐘
(1)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佩帶崗位工作標誌到考務組報到。
(2)考點主考宣布本節考試科目和試卷袋顏色及注意事項,各組工作人員各就各位開始工作。
(3)考務組人員組織主監考員抽籤確定每組監考人員所監考場(每組不得重複監同一考場)。
(4)主監考員領取試卷、《考場座位表》、《考場存根》(帶照片)及與試卷有關的通知、更正或說明,監考員領取考試其它物品,如草稿紙、墨水等。
領到試卷後,立即按下列要求進行認真核對:
① 是否本節考試科目。
② 試卷袋上的考試課程代碼、課程名稱及考試時間與《考場座位表》是否完全一致。
③ 凡課程考試人數為11~30人的領取一大袋試卷(內裝32份),課程考試人數為1~10人的領取一小袋試卷(內裝10份),按此標準核對領到的試卷是否正確。
④ 按本考場《考場座位表》上所列本節考試課程門數核對試卷。
⑤ 試卷袋是否有破損或異常現象。發現問題應立即向考務組長報告,核對無誤後主監考員、監考員同行直入本組所監考場,中途不得再做其他事情。
(5)保衛組指派專人(兩人以上)在考點大門組織考生進考點。考點大門工作人員要逐一核對入場考生“兩證一單”,無誤後允許進入考點。嚴防非本考點考生和與考試工作無關人員進入考點。
“兩證一單”指:准考證、居民身份證(含軍人、武警人員證件)、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
(6)指派專人廣播《考生守則》、《關於對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規定》。
2、上午8∶15,下午1∶45,考點統一發出“考生入場”信號
監考員在考場前門(後門封閉)組織考生入場,考生進場時監考員應逐一核對考生所持“兩證一單”,確認非替考且是本場考生後,方可準其進入考場,並在《考場座位表》對應欄內簽名。
主監考員在考場內看管試卷,整理考試物品,監督考生對號入座。
3、上午8∶20,下午1∶50(主監考員掌握時間)
主監考員宣布: “請將准考證、身份證、考試通知單擺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以便查對。將考場禁帶物品放在前台考生物品存放處,否則按違紀處理”。
然後由主監考員向考生說明考試要求及注意事項。
4、上午8∶25,下午1∶55,考點統一發出“開始分發試卷”信號
(1)主監考員當眾啟封試卷袋。啟封試卷袋時應注意,不要將試卷袋內密封用的“舌頭”損壞。
(2)試卷袋啟封后,主監考員、監考員應分別查驗試卷是否本場所考科目,份數與袋面標註的數字是否相符,試卷封面(一張)、試卷密封簽(兩張)、《考場記錄單》(一張)是否齊全。若發現有差錯應立即與場外工作人員聯繫,報告考點主考及時解決。
應特別注意,若發現試卷科目錯裝,要立即密封試卷,報告考點主考,迅速交回考點試卷保密組。考點主考應對接觸試題的人員採取隔離措施,嚴防試題泄密和進一步擴散,同時立即報告市考辦。
(3)試卷啟封檢查無誤後,由主監考員板書“本場考試課程代碼、課程名稱、試卷頁數、大題數、省、市考試機構舉報電話”。如有試題更正,告知考生後一併寫在黑板上。
(4)監考員向考生分發試卷,主監考員監視全場。髮捲完畢,主監考員宣布: “各位考生,開考信號發出前禁止答題。請認真對照黑板檢查自己收到的試卷科目是否有誤,是否有缺頁、漏印問題,如有問題,請舉手說明,如無問題,請在試卷規定的位置上正確填寫自己的准考證號、姓名、座位號、考點名稱、考場號,填寫完畢,等候開考鈴響再作答,否則按違紀處理”。
(5)主監考員認真清點本場各科剩餘試卷數,無誤後裝入原試卷袋內,以免發生差錯和丟失。試卷啟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試卷帶出考場,考場之間不得自行調換和借用試卷。
第三十一條 開考後的工作內容及要求
1、上午8∶30,下午2∶00,考點統一發出“考試開始”信號
主監考員宣布:“開始答題”。
主監考員在考場前台監視全場,監考員逐一認真核對下列各項內容:
(1)考生是否本考場考生,是否按《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上的座位號對號入座。
(2)考生本人與准考證、身份證、考場存根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3)考生是否按要求在試卷規定的位置上正確填寫了相關內容。
要嚴防替考。凡認定為替考者,一律扣留其准考證和《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其試卷作廢,並將其作弊情節如實填寫在《考場記錄單》上。
在開考60分鐘內,任何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
2、上午8∶45,下午2∶15,考點統一發出“禁止考生入場”信號
(1)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
(2)主監考員在《考場記錄單》上填寫各科應考人數、實考人數、缺考人數、缺考者准考證號和座位號等。填寫後要認真覆核,嚴防錯填。
(3)主監考員將缺考考生的信息填寫在試卷規定的位置上,並在“總分”處填寫“缺考”字樣。
(4)依據《考場座次表》所列科目,在對應的試卷封面規定位置上填寫“試卷密號”和考場“首考號末兩位”。
3、上午9∶30,下午3∶00 (主監考員掌握時間)
(1)允許考生交卷退出考場。對提前交卷退出考場的考生應先收取其試卷,不準考生帶走試卷和草稿紙。同時檢查其試卷上要求填寫的考生信息是否填寫齊全,是否有誤或塗改,檢查無誤後方準其離開考場。
(2)主監考員在空白試卷總分處填寫“空白”字樣。
4、考試期間監考工作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監考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監考人員守則》,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管理考場,敢於執行考試紀律,發現違紀作弊考生,沒收其違紀作弊用具、物品,並將其違紀作弊情節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單》上,並當場告知違紀作弊考生。沒收的違紀作弊用具及物品,考試結束後上繳考點。
(2)監考工作人員有權制止非本場工作人員進入考場(巡視員、考點主考除外),有權制止已交卷出場考生再進場續考。若遇考生生病,由場外工作人員(二人以上)陪同考生在考點內就醫。能夠堅持繼續考試者,允許其回到考場續考,但所誤時間不補。
(3)監考工作人員在考場內不得做與監考任務相悖的事情。考試期間,考場前後門均應打開。主監考員、監考員採取“正、背”式監考方法,即主監考員在前台監視全場,監考員在考場後面監視全場。監考人員不得檢查考生答題情況,不得與考生私語,若遇考生詢問,按規定當眾答覆。
5、上午10∶45,下午4∶15 (主監考員掌握時間)
主監考員提醒考生:“距考試結束還有15分鐘,請注意掌握時間”。
6、上午11∶00,下午4∶30,考點統一發出“考試結束”信號。
主監考員宣布:“考試結束時間到,請停止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請把自己的試卷按頁序排好擺放在桌面上,在原座位等候,待監考老師驗收無誤收取後方可離開考場”。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後的工作內容及要求
1、主監考員監視全場情況,對繼續答題者要立即制止,對不聽勸阻仍繼續答題者,當場宣布其違反《考生守則》,試卷作廢。
2、監考員應依次迅速收取試卷和草稿紙,對發現有塗改准考證號、姓名且互換試卷者,當場宣布其試卷作廢,並將其違規情節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單》上。
3、監考人員要嚴防考生帶走試卷,對帶走試卷者要及時發現、立即追回,並如實記錄在《考場記錄單》上。
4、試卷收齊後,監考人員應迅速認真整理、清點各科全部實考試卷、缺考試卷和空白試卷。各科試卷(包括缺考試卷)按考生座位號從小到大分別依次排序,空白試卷放在最後。特別注意:混編考場各科試卷嚴防混裝。試卷整理、清點無誤後:
(1)將試卷、《考場記錄單》、試卷封面和試卷密封簽裝入原試卷袋內。
(2)將《考場座位表》、《監考手冊》、《考場存根》(帶照片)和試題更正等裝入工作袋內。
(3)草稿紙收齊訂冊或打捆,並在表面註明考點、考場號和考試時間。
(4)以上工作完成後,監考員應認真逐一檢查講台和考場內所有的桌面、桌斗及地面有無遺留試卷或與考試有關的物品。監考工作人員離開考場時,要關窗鎖門、封閉考場,然後攜帶試卷、考場工作袋、草稿紙及其它用具和物品,兩人同行,直接到考點指定辦公室交驗並裝訂密封試卷。
5、試卷裝訂前的驗收
試卷裝訂前必須交考點考務人員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裝訂。考點考務組要指派專人分包考場檢查驗收試卷。檢查驗收項目如下:
(1)試卷份數、頁數是否齊全,試卷的切角是否對齊,是否出現倒置。
(2)所有試卷(含缺考試卷)是否分別按科目、座位號從小到大依次排列,空白卷是否放在本科目試卷的最後。
(3)試卷封面上所填寫的“試卷密號”和考場“首考號末兩位”是否與《考場座位表》上給出的號碼一致。
(4)《考場記錄單》各欄目填寫是否正確,是否如實記錄了考場情況,考點主考是否已經簽署意見。
6、試卷的裝訂:
(1)試卷經檢查人員驗收無誤後,由本場監考人員裝訂。
(2)試卷裝訂時,將試卷封面上的裝訂線與試卷裝訂線對齊,按規定的針眼位置和裝訂要求,用統一配發的白線繩裝訂,裝訂線結打在試卷封面的背面。
7、試卷裝訂後的檢查和驗收
裝訂後的試卷必須交檢查人員再次檢查驗收,檢查驗收項目:
(1)試卷份數、頁碼是否齊全。
(2)試卷裝訂處有無壓題現象。
(3)密封線外是否漏出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等。
(4)有無倒裝、頁碼倒序等。
若有上述現象發生,該場試卷應立即拆開重新裝訂,重新裝訂後的試卷必須再次交考務人員檢查驗收,直至合格。
8、試卷密封
(1)試卷裝訂驗收合格後,用一張密封條將試卷封面背面的密封線和繩頭打結處封住(注意:使用膠水要適量,以免發生粘連),然後將試卷對摺裝入原試卷袋內,用試卷袋內的密封專用“舌頭”封住袋口,用另一張密封條將此袋口密封。
(2)《考場記錄單》交考務組,不得封入試卷袋內。
(3)試卷袋上各欄目,監考人員不得填寫。
9、考點各職能小組應一絲不苟地做好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絕不可草率從事。特別是要及時收取、整理、清點全部答卷(含不裝訂密封的客觀題試卷)、草稿紙和排序訂冊的《考場座位表》、《考場存根》、《考場記錄單》,及時在“曝光台”公告違紀作弊考生及其違紀作弊情況,及時將答卷移交考區試卷保密室等。
第六章 考試紀律
第三十三條 自學考試是國家考試,自學考試的考試紀律起著維護自學考試的生命和社會信譽的重大作用。國家針對參與自學考試的考生和工作人員制定了嚴明的紀律,如《考生守則》、《監考人員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以約束考生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各級考試機構,各考區、考點要嚴格執行自學考試的考試紀律,確保國家考試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細則與本細則相牴觸的部分,以本細則為準。
附屬檔案一:
考 生 守 則
一、考前十五分鐘,考生憑《准考證》、《考試通知單》和《身份證》等證件進入規定的考場。
二、考生入場除必要的文具,如鉛筆(選擇題用)、原子筆、鋼筆、三角板、圓規等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行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允許使用計算器的非數學類考試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式儲存功能。考場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場後,要按號入座,將本人《准考證》、《考試通知單》和《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四、統一開考信號發出後才能開始答題。
五、開考十五分鐘後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六十分鐘後方準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後不得再進場續考。
六、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先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准考證號、歸屬地(市)及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試卷一律作廢。
七、考生必須嚴格按試卷要求在答題卡上分別用藍、黑色跡原子筆(或鋼筆)和鉛筆填塗;非選擇題(主觀性試題)試卷一律用藍、黑色字跡的原子筆(或鋼筆)書寫(有特殊要求,如作圖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塗改液,不按上述規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無效。
八、考生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應當眾答覆;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九、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不準夾帶、冒名替考或換卷;不準吸菸。
十、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得攜帶試卷和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後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考試結束鈴聲響後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並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監考人員允許後方可離場。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並通知其所在單位。
十二、對違反考生規則、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違紀、舞弊考生,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據《關於對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規定》給予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附屬檔案二:
關於對自學考試考生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規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違紀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並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0、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2、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13、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14、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15、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16、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和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三、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證書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註: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制定。
附屬檔案三:
監考人員守則
一、監考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監考人員是國家考試在考場的執法者,是考試實施真實有效的鑑定人。監考人員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維護考場紀律、制止違紀行為,確保考試公正、順利地進行。
二、監考人員考前必須參加培訓,認真學習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熟悉監考業務,不經培訓不準監考。
三、監考人員必須佩帶規定標誌,嚴格遵守考點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
四、考前領取、分發試卷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認真核對考試科目及密封情況,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向考點負責人報告。
五、監考人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考試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當眾答覆,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布。
六、監考人員要認真監督考生應試,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不得隱瞞袒護,並必須如實地將違紀考生的違紀行為填入《考場記錄單》,沒收違紀證據,附在《考場記錄單》後。對擾亂考場秩序者應報告考點負責人及時處理。
七、監考人員對考生既要嚴格執行紀律,又要耐心熱情,不要因執行紀律而影響考場正常秩序。
八、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佩帶規定標誌以外的人進入考場。未經當地自考辦允許,不得在考場內照相、錄像。
九、監考人員在考場內應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忠於職守,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吸菸,閱讀書報,談笑,抄作試題,檢查考生答題情況),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在考試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
十、監考人員不準暗示、協助或支持考生違紀、舞弊,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者,視其情節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附屬檔案四:
巡視員工作職責
一、巡視員是上級自學考試部門派往考區、考點的巡考工作人員,在當地自學考試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協助考區、考點搞好考試工作。
二、巡視員要認真學習自學考試監考手冊,熟練掌握《考生守則》、《關於對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規定》和《監考人員守則》等有關政策、規定,掌握對考生遵章守紀的要求,熟悉考試實施程式。
三、巡視員應在考前到達各考點,應認真聽取考試安排情況匯報,參加監考人員培訓後,檢查並協助落實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四、巡視員要注重檢查試卷保管情況和考試組織情況,考察各考點、考場的考風考紀以及監考員執行有關規定的情況。對一些不符合省考委、省考試院規定的做法,應及時向考點主考及當地考試部門提出改正意見或建議。
五、巡視員在巡考過程中,如發現考生有違規行為,應及時通告監考員,並督促監考員認真履行職責,將違規考生的違規情節填寫在《考場記錄單》上。巡視員有責任與考區、考點主任共同研究解決考試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如在討論問題時與考區、考點有不同意見,應及時向上一級自學考試部門匯報。
六、認真做好巡視工作記錄和總結,分別交省、市考辦。
附屬檔案五:
自學考試考場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
監 考 員
考 點 主 考
-
1.考生丟失“考試通知單”
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責成有關考務人員立即查明考生所在考場,憑“准考證”、“身份證”參加考試
2.考生沒帶“准考證”或“身份證”(只缺其中一證)
憑其中一證和《考場座位表》、《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等材料,如能確定其身份,請示考點主考
審核批准
3.發現考生與“准考證”及“身份證”照片無法確認
請考生說明情況,確係替考則取消其考試資格,並記入《考場記錄單》。如不能立即確定,應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在考生考完本科目後再詳細詢問
會同巡視員、監考員核實情況,確係替考,按照《關於對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規定》處理並在《考場記錄單》上籤字
4.試卷啟封時,將袋內舌頭裁斷或從兜底割開
繼續清點分發試卷,並將情況向考點主考匯報。
查明情況後,責成監考人員將裁斷內塞舌頭或割開兜底的試卷袋用膠水粘補好,用密封條密封
5.領到試卷後發現試卷袋口或密封有異常現象
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請示市考辦處理
6.試卷袋內缺考場記錄單或密封條
報告考點主考
向市考辦匯報。複製《考場記錄單》,加蓋考點公章。只有一張密封條,用於密封試卷袋口;沒有密封條,用白紙密封試卷袋口後加蓋考點公章和市考辦公章,將試卷袋交省考試院自考處處理
自學考試考場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續)
偶 發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
監 考 員
考 點 主 考
-
7.考生不慎弄髒或損毀試卷,要求更換
如有可能給予更換,耽誤的時間不補,污損試卷註明作廢,放在所有試卷最後進行裝訂,將情況記入《考場記錄單》
核實情況並簽字
8.試卷中發現試題明顯錯誤無勘誤表
不作回答,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將情況逐級上報,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維持原狀;得到更正通知後及時更正
9.試卷啟封后,發現有缺頁、漏印、重印、損壞等無法使用的情況
請示考點主考
立即報告市考辦
10.考試時考生因病需去廁所的
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了解掌握情況,如情況屬實,指派流動監考人員隨同,所誤時間不補
11.監考員收集、整理、清點考生答卷時撕破、污染答卷
報告考點主考
將情況報告市考辦
12.考場秩序遇到外來干擾
盡力排除並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如無法排除,則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並報告市考辦
13.未列入本辦法中的偶發情況
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根據有關檔案規定進行處理或逐級上報
責任部門: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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