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方案》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7月0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方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2002]29號
- 發布日期:2002-07-02
- 生效日期:2002-07-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方案介紹,具體內容,概要,思想原則,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組織實施,
方案介紹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2002]29號
【發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2002-07-0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冀政[2002]29號
【發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2002-07-0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概要
河北省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方案
(冀政[2002]2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方案》已經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按照管理許可權,本科院校(包括專科學校改建或併入本科院校)和醫學、師範類專科學校的設定,須報經教育部評估批准後實施;各有關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抓緊抓好籌建工作。其他學校在2002年暑期前完成調整、合併工作,新學期開學後按新的管理體制運轉。
二、要切實加強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學校秩序和校園生活秩序的穩定,確保這次布局結構調整的順利進行。
二○○二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科教興冀戰略,加快我省高等教育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的決定》(國發〔1999〕26號)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冀發〔1999〕33號),制定本方案。
《河北省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方案》已經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按照管理許可權,本科院校(包括專科學校改建或併入本科院校)和醫學、師範類專科學校的設定,須報經教育部評估批准後實施;各有關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抓緊抓好籌建工作。其他學校在2002年暑期前完成調整、合併工作,新學期開學後按新的管理體制運轉。
二、要切實加強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學校秩序和校園生活秩序的穩定,確保這次布局結構調整的順利進行。
二○○二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科教興冀戰略,加快我省高等教育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的決定》(國發〔1999〕26號)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冀發〔1999〕33號),制定本方案。
思想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適應科教興冀、建設現代化河北的需要,進一步調整最佳化全省高等學校的布局結構,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擴大高等教育特別是本科教育的培養規模,提高辦學層次和整體辦學水平,為實現我省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目標奠定更加堅實的人才和知識基礎。
(一)調大、調強、調出特色。通過合併、改建、改制、合作等形式,進一步擴大高等院校特別是本科院校的辦學規模,增強高等學校的綜合實力和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使我省高等教育的布局、層次和學科專業結構更加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二)立足省情實際進行調整。主要通過對現有本專科教育資源的最佳化重組,合理配置,著力提高我省高層次人才的培養能力。現有省屬骨幹大學之間不再進行調整合併,市屬職業技術學院不與其他學校合併,不搞跨城市的搬遷、合併。
(三)積極發展本科教育。鼓勵和扶持省屬骨幹大學及其他本科院校繼續適度擴大辦學規模;將部分辦學條件較好、辦學水平較高的大中專學校併入本科院校;鼓勵和扶持綜合實力較強的專科學校積極創造條件,改建為本科院校。
(四)充分調動設區市政府發展區域高等教育的積極性。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依託基礎較好、水平較高的市屬專科學校改建本科院校;鼓勵各設區市進一步擴大市屬職業技術學院和其他專科學校的辦學規模。
(五)大力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再選擇一批辦學條件較好、辦學水平較高的成人高校和重點中專學校,改建為面向我省主要行業和主導產業的職業技術學院,儘快構建起縱(行業)橫(設區市)結合、分工合理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框架。
(一)調大、調強、調出特色。通過合併、改建、改制、合作等形式,進一步擴大高等院校特別是本科院校的辦學規模,增強高等學校的綜合實力和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使我省高等教育的布局、層次和學科專業結構更加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二)立足省情實際進行調整。主要通過對現有本專科教育資源的最佳化重組,合理配置,著力提高我省高層次人才的培養能力。現有省屬骨幹大學之間不再進行調整合併,市屬職業技術學院不與其他學校合併,不搞跨城市的搬遷、合併。
(三)積極發展本科教育。鼓勵和扶持省屬骨幹大學及其他本科院校繼續適度擴大辦學規模;將部分辦學條件較好、辦學水平較高的大中專學校併入本科院校;鼓勵和扶持綜合實力較強的專科學校積極創造條件,改建為本科院校。
(四)充分調動設區市政府發展區域高等教育的積極性。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依託基礎較好、水平較高的市屬專科學校改建本科院校;鼓勵各設區市進一步擴大市屬職業技術學院和其他專科學校的辦學規模。
(五)大力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再選擇一批辦學條件較好、辦學水平較高的成人高校和重點中專學校,改建為面向我省主要行業和主導產業的職業技術學院,儘快構建起縱(行業)橫(設區市)結合、分工合理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框架。
目標任務
(一)辦學規模。“十五”期間,10所省屬骨幹大學全日制在校生校均規模達到2萬人左右,本科院校校均規模達到1萬人左右,專科學校校均規模達到5000人以上。到2005年,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15%,高等教育總規模達到100萬人左右,其中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達到52萬人。
(二)辦學水平。“十五”期間,力爭建成2-3所具有國內一流水平和鮮明特色的教學科研型大學,使4-5所大學(學院)進入全國同類院校前列;力爭建成6個國家級重點學科、100個左右的省級重點學科和20個省級重點實驗室;力爭建成2-3所國家示範性職業技術學院。到2005年,在普通高校招生和在校生總數中,本科生所占比例分別達到50%和55%以上,徹底扭轉本專倒掛的狀況。
(三)辦學體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積極舉辦高等教育或參與高等學校建設;選擇部分辦學條件較好、教學質量較高的專修學院改建為具有獨立發放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繼續下大力抓好高校“民辦公助”二級學院的鞏固提高工作,確保各二級學院持續健康發展;儘快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高校和民辦高校共同發展的新格局。
(四)區域布局。利用石家莊、保定、唐山、廊坊、秦皇島等市的區位優勢和高校較為集中的有利條件,積極吸引京、津等外地高校到這些地區辦分校、建新校;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加快邯鄲、張家口、承德、邢台、衡水、滄州等地高等教育的發展。
(二)辦學水平。“十五”期間,力爭建成2-3所具有國內一流水平和鮮明特色的教學科研型大學,使4-5所大學(學院)進入全國同類院校前列;力爭建成6個國家級重點學科、100個左右的省級重點學科和20個省級重點實驗室;力爭建成2-3所國家示範性職業技術學院。到2005年,在普通高校招生和在校生總數中,本科生所占比例分別達到50%和55%以上,徹底扭轉本專倒掛的狀況。
(三)辦學體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積極舉辦高等教育或參與高等學校建設;選擇部分辦學條件較好、教學質量較高的專修學院改建為具有獨立發放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繼續下大力抓好高校“民辦公助”二級學院的鞏固提高工作,確保各二級學院持續健康發展;儘快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高校和民辦高校共同發展的新格局。
(四)區域布局。利用石家莊、保定、唐山、廊坊、秦皇島等市的區位優勢和高校較為集中的有利條件,積極吸引京、津等外地高校到這些地區辦分校、建新校;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加快邯鄲、張家口、承德、邢台、衡水、滄州等地高等教育的發展。
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調整工作順利進行。省財政安排專項經費,支持省屬高校的調整、重組;省計畫、財政部門逐步增加省屬高校的基建投資;各市政府要相應加大對所屬學校的財政支持力度。各高校也要通過積極吸引社會投資、銀校合作融資、學校資產置換、校辦產業創收等形式,多渠道籌措學校發展所需資金。
(二)高等學校建設用地及基建工程,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冀政〔2001〕59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建設有關規費減免的通知》(辦字〔2001〕37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各級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在學校徵用土地、校產置換等方面要簡化手續、從快審批。
(三)各調整合併學校目前已開工在建的項目,仍按原投資渠道進行。
(四)調整合併的新校校級領導班子,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考察任免。調整前各校的原校、處(系、部)級幹部的待遇,調整後保留不變;調整後新提任的校、處(系、部)級幹部的待遇,按照新校的相應規格對待。新組建的職業技術學院,其幹部職級與專科學校同等待遇。
(二)高等學校建設用地及基建工程,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冀政〔2001〕59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建設有關規費減免的通知》(辦字〔2001〕37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各級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在學校徵用土地、校產置換等方面要簡化手續、從快審批。
(三)各調整合併學校目前已開工在建的項目,仍按原投資渠道進行。
(四)調整合併的新校校級領導班子,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考察任免。調整前各校的原校、處(系、部)級幹部的待遇,調整後保留不變;調整後新提任的校、處(系、部)級幹部的待遇,按照新校的相應規格對待。新組建的職業技術學院,其幹部職級與專科學校同等待遇。
組織實施
這次高校布局結構調整工作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教育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委高校工委、省計委、經貿委、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監察廳、審計廳、物價局、編委辦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省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工作。
(二)省屬學校的調整,由省教育廳、計委、財政廳及有關部門共同完成學校事業費、基建投資等有關資金和固定資產的劃轉與核撥工作。由省教育廳會同省人事廳、編委辦、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負責完成學校工資總額、人員編制、公費醫療經費的劃轉和核撥,並做好學校的人事、檔案等交接工作。由省審計廳會同省財政廳、教育廳,按有關法律法規對每所學校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確保學校的國有資產不流失。由省監察廳負責對院校調整期間有關政策落實情況和有關紀律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三)市屬學校的調整和建設由各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四)各設區市政府要統籌規劃、積極推進本地新高教區(高校新校區)特別是大學生公寓園區建設,並優先安排落實各項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為高校布局結構調整與長遠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院校調整期間,各合併學校要切實加強人員、機構和資產管理,不得借合併之機增設機構、突擊提乾,不得突擊花錢、調入除骨幹教師之外的人員。
(六)各調整合併院校領導班子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確保院校調整合併的順利進行,確保調整期間學校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的穩定。
(七)按照國家規定,本科院校(包括專科學校改建或併入本科院校)和醫學、師範類專科學校的設定,報經教育部批准後實施。其他學校在2002年暑期前完成調整、合併工作,新學期開學後按新的管理體制運轉。
(一)省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等學校布局結構調整工作。
(二)省屬學校的調整,由省教育廳、計委、財政廳及有關部門共同完成學校事業費、基建投資等有關資金和固定資產的劃轉與核撥工作。由省教育廳會同省人事廳、編委辦、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負責完成學校工資總額、人員編制、公費醫療經費的劃轉和核撥,並做好學校的人事、檔案等交接工作。由省審計廳會同省財政廳、教育廳,按有關法律法規對每所學校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確保學校的國有資產不流失。由省監察廳負責對院校調整期間有關政策落實情況和有關紀律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三)市屬學校的調整和建設由各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四)各設區市政府要統籌規劃、積極推進本地新高教區(高校新校區)特別是大學生公寓園區建設,並優先安排落實各項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為高校布局結構調整與長遠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院校調整期間,各合併學校要切實加強人員、機構和資產管理,不得借合併之機增設機構、突擊提乾,不得突擊花錢、調入除骨幹教師之外的人員。
(六)各調整合併院校領導班子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確保院校調整合併的順利進行,確保調整期間學校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的穩定。
(七)按照國家規定,本科院校(包括專科學校改建或併入本科院校)和醫學、師範類專科學校的設定,報經教育部批准後實施。其他學校在2002年暑期前完成調整、合併工作,新學期開學後按新的管理體制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