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體育局辦事公開制度

為規範我局辦事公開工作,增強辦事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有關規定,制定了《河北省體育局辦事公開制度》,請你們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體育局辦事公開制度
  • 外文名:Hebei provincial sports bureau affairs publicity system.
通知,內容,

通知

河北省體育局關於印發《河北省體育局辦事公開制度》的通知
2014年12月26日

內容

河北省體育局辦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我局辦事公開工作,增強辦事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辦事公開是指我局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與公眾利益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辦事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和有利監督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四條 應當按照辦事公開的法定時限和承諾時限公開辦事內容、辦事過程和辦事結果。對公眾普遍關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第五條 下列內容應當主動公開:
(一)單位名稱、職能許可權、服務範圍、辦公地點、便民服務電話、單位領導名錄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行為規範;
(二)辦事依據、辦事時限、辦事流程、辦事結果、辦事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三)收費項目、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四)向社會承諾的服務事項、標準、違約責任及處理辦法;
(五)影響民眾生活的有關變動事項、計畫、方案和相關信息;
(六)民眾反映的重點問題的答覆和民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
(七)接受社會監督的監督電話、監督視窗、監督信箱,聘請的社會監督員姓名、聯繫方式;
(八)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理規定及對違規、違紀工作人員的處理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限期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十)單位內部公開的人事、財務、基建、採購等情況。
第六條 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和信息不得公開。
第七條 應當建立健全辦事公開信息內容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第八條 在公開辦事內容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內容進行審查。對辦事公開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該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九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公開:
(一)局入口網站,部門或單位網站;
(二)辦事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
(三)檔案、資料、辦事須知、辦事指南、服務手冊或便民卡片;
(四)省檔案館、圖書館;
(五)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
(六)座談會、聽證會、諮詢會和辦事公開新聞發布會;
(七)諮詢電話、諮詢服務台、監督舉報電話;
(八)其它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條 辦事公開內容由製作該內容的單位或局有關處室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應當按國家規定,編制、公布和及時更新,辦事公開指南和目錄,統一規範辦事格式文本。
第十二條 辦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內容分類、編配體系、獲取方式、負責辦事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事項。
第十三條 辦事公開目錄應當包括內容索引、名稱、內容簡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四條 需在局入口網站上公開的信息,先經局辦公室或局領導審核,由局辦公室發布。
第十五條 除主動公開辦事公開內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申請獲取辦事公開內容,其活動可依照政務信息依申請公開的程式執行。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我局直屬事業單位在辦事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或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職權及時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投訴,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十八條 應當公開投訴受理和監督辦法,包括投訴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意見箱,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監督機構,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的處理規定,聘請社會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履行辦事公開職責的;
(二)不履行辦事公開承諾的;
(三)不按規定時限公開和更新辦事公開內容的;
(四)辦事公開事項變更、撤銷或終止,未能及時公布並作出說明的;
(五)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收取辦事公開費用的;
(六)隱瞞、篡改、捏造或者損毀辦事公開內容的;
(七)公開不應該公開事項的;
(八)違反本制度的其他行為。
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整改;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建立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教育培訓計畫,開展信息整理、相關保密知識、編制辦事公開指南和目錄、處理辦事公開申請以及政策諮詢等內容的培訓,全面提高有關人員做好辦事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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