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試行)

《河北省食品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試行)》在1989.12.27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食品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2.27
  • 實施時間:1989.12.27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河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衛生違法行為,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畜牧水產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查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檢舉、控告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警告並限期改進;
(二)責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
(三)沒收或者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四)罰款;
(五)責令停業改進;
(六)吊銷衛生許可證、獸醫衛生合格證和營業執照。
以上可單獨或合併處罰。
罰款五千元以上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必須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銷獸醫衛生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分別由畜牧水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情節較重或者經警告並限期改進仍無顯著效果者,處以罰款:
(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的,處以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銷售總額一至五倍的罰款。銷售總額不足五十元的,處以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和《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處以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銷售,總額十至五十倍的罰款。銷售總額不足五百元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罰款。
(三)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或者未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准擅自將出口食品、與食品有關的其他產品轉內銷的,處以進口或者轉內銷的食品、與食品有關的其他產品銷售總額百分之一至五的罰款。銷售總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與食品有關的其他產品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等。
(四)違反《食品衛生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和《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處以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罰款。
(五)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六)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和《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七)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受害人數在十人以下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十一人至一百人的,處以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一百零一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處以六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罰款必須在接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送交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罰款總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收繳罰款,應當出具罰款收據。罰款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條 對《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禁止生產經營並經鑑定對人體有毒有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必須立即沒收。已售出可以追回的,責令生產經營者追回予以沒收。
沒收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沒有安全處理措施和不能再利用的,必須銷毀;有安全處理措施或者可以再利用的,應當在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畜牧水產部門監督下進行相應的處理。處理的措施包括:無害化加工再利用、改作非食品工業原料、經畜牧水產部門同意改作飼料等。
第七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經處以罰款仍無顯著改進的,必須責令其停業改進。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業改進期滿仍無顯著改進或者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進的,必須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獸醫衛生合格證和營業執照。
第九條 違反《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除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依照《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在給予行政處罰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同時,還應依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根據具體情節,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對有違法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已經根據《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和本辦法予以處罰的,其他部門不得重複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對食品控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罰款決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訴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無理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食品衛生管理、檢查、監督、監測和檢驗職權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食品衛生管理、檢查、監督、監測和檢驗等項工作中濫用職權、亂扣亂罰、敲詐勒索、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優親厚友、玩忽職守、放縱食品衛生違法行為的,或者依仗職權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或屢教不改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還應將其調離執法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食品衛生檢查監督使用的文書格式,由省衛生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凡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前頒發的有關對食品衛生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與《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及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以上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