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收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91.11.1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收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1.18
- 實施時間:1991.11.18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稅收管理,保護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當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作價、產品購銷、提供勞務、借貸資金、技術轉讓、租賃財產等各項經濟業務活動的監督,並依法徵稅。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同經貿、工商行政管理、財政、商檢、銀行、外匯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聯繫,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稅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中外投資者以實物、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式作價投資時,應在投資後三個月內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中方投資者以實物、場地使用權作價投資的,需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出具有資產評估確認證書及國有資產轉移憑證。
(二)外方投資者以實物作價投資的,需提供製造廠商開具有原始發票和商檢部門出具有涉外財產鑑定證明。
(三)中外投資者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的,應提供作價證明材料。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等,需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製造廠商開具有原始發票和當地商檢部門出具有鑑定證明。
第七條 中外投資者資產作價或外商投資企業從國外購進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明顯超過當時國際市場價格的,當地稅務機關在計征所得稅時,有權會同有關部門對其所得數額進行調整。財部門可根據調整情況要求企業對資產進行調整帳,並對中外雙方利潤分配的比例進行調整。
第八條 中外投資者應按契約規定期和出資額出資。對無正當理由不出資或出資不足的,當地稅務機關可暫不上報特案減免稅。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在資金、購銷、經營和管理等方面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公司、個人的業務往來,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出具有關憑證,以證明其業務往來作價是公平的。
對下列不按市場公平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的業務活動,當地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徵稅:
(一)相互購銷產品、提供原材料或其他資產,其價格顯失公平的;
(二)相互借貸資金,其利率明顯高於金融市場一般同類貸款利率的;
(三)轉讓技術或租賃財產,其作價超過轉讓金額或出租給第三者的;
(四)相互提供勞務按成本或低於成本價收費的。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結餘的外匯收入,凡按調劑價賣出的,稅務機關可按所屬年度重新調整所得,並重新確定獲利年度。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有關開戶銀行或外匯管理部門應憑稅務機關的稅證或免稅證明放行。
第十二條 中外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提供,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提供的,稅務機關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