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管理辦法

《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管理辦法》是河北省林業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2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林業局
  • 所屬地區:河北省
檔案全文
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退耕還林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建設成效,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國發[2002]10號)和《退耕還林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批准的退耕還林工程。
第三條 退耕還林工程的實施,要全面落實“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實把握“林權是核心,給糧是關鍵,種苗要先行,幹部是保證”等重要環節,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第四條 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生態效益優先,兼顧農民脫貧致富及地方經濟發展;
(二)堅持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充分尊重農民意願,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堅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注重實效;
(四)堅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規律,科學選擇林種、樹種、品種和造林方式,實行喬灌草相結合,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結合;
(五)堅持生態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加強對退耕還林工作的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退耕還林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副省長任組長,由主管副秘書長、省計畫發展委員會、省林業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成員由省計畫、財政、林業、畜牧、糧食、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局。工程區各市、縣都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和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地的退耕還林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是退耕還林工程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領導是工程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管理實行政府分級負責制和主要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把國家確定到省的退耕還林工程目標、任務、資金、糧食、責任逐級分解到市、縣、鄉政府和有關部門,層層簽訂責任狀,把任務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幹部和班子進行年終考核的主要指標,嚴格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 各級政府職責分工:省政府對退耕還林負總責,負責全省退耕還林任務的組織落實,研究制定全省退耕還林有關政策和辦法,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市政府負責本市退耕還林工程的安排落實、督導檢查等工作,解決工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制定適合本地的政策和辦法等。縣政府負責將工程建設任務落實到鄉、村、農戶,組織工程實施、檢查驗收和政策兌現。
第八條 各級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各級各有關部門對退耕還林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制。計畫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計畫的匯總、基建年度計畫的編制和綜合平衡;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協調有關部門負責工程管理費、錢糧兌現證印製費和糧食調運費等相關費用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參與退耕還林的總體規劃、計畫的編制和糧食招標採購工作;林業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的編制、技術指導、檢查監督和林權證的發放,主管退耕還林的實施工作,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畜牧部門負責已墾草場的退耕還草及天然草場的恢復和建設工作,並負責其規劃、計畫的編制、技術指導和檢查監督;水利部門負責退耕還林地區所涉及的水利設施配套建設、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糧食部門負責退耕還林補助糧食的招標採購、調運供應工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退耕還林土地地類變更的協調工作。
各級各部門要按其職責分工,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章 規劃和計畫管理
第九條 全省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編制,並將工程建設任務、實施範圍和建設內容落實到市、縣。規劃經省計畫部門審核後,報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工程市、縣要根據省退耕還林規劃,編制本級退耕還林規劃,經同級政府批准,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退耕還林規劃應與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規劃及其它林業工程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退耕還林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規劃範圍、布局和治理重點;
(二) 建設年限、目標和任務;
(三) 投資概算和資金來源;
(四) 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 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根據生態建設需要有計畫地安排退耕還林:
(一)水土流失嚴重的;
(二)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
(三)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
工程布局要優先安排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庫區周圍、風沙前沿、河流兩岸、風景旅遊區、城鎮周圍、通道兩側、生態脆弱和敏感地區的坡次耕地。
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內的耕地不得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特殊情況,經國務院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調整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後,可納入退耕還林規劃。
制定退耕還林規劃時,要考慮退耕農民長期的生計需要。
第十二條 市、縣退耕還林年度計畫安排的主要依據是:本級總體規劃、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領導重視程度、民眾積極性、配套資金安排落實情況、工程管理實績情況等。
第十三條 縣、市於每年7月底前逐級提出下年度退耕還林建議計畫,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省計畫部門審核和綜合平衡後,按要求上報國家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省計畫、林業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下一年度計畫,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計畫分解下達到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並將分解下達情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年度計畫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和擴大工程規模和範圍。對於未經批准擅自超出計畫和範圍完成部分,其糧食、現金和種苗補助自行解決。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時,逐級報省林業、計畫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根據氣候條件,在發生嚴重乾旱等自然災害時,在確保完成整地的條件下,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允許國家退耕還林年度任務實行滾動安排。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條 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計畫和經國家批准的省級年度實施方案,各工程縣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級年度工程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年度實施方案由方案說明書、年度工程布局圖、附表等組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退耕還林的具體範圍;
(二) 生態林與經濟林比例,造林模式或模型;
(三) 投資概算與資金籌措;
(四) 種苗供應方式;
(五) 管護和保障措施;
(六) 項目和技術責任人。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下達的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畫20個工作日內,完成縣級實施方案的編制,市林業主管部門將各縣實施方案匯總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九條 縣級林業部門根據批准的實施方案,要儘快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有相應資質的調查設計單位編製作業設計,退耕還林任務較大的縣可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編制。
第二十條 作業設計由作業設計說明書、作業設計圖和附表等組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設計原則;
(三)範圍與布局;
(四)營造林技術設計;
(五)種苗組織設計;
(六)施工組織設計;
(七) 工作量與用工量預算;
(八) 投資預算及效益評價。
第二十一條 縣級作業設計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作業設計的審批要在春季造林開始前完成,並於審批後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作業設計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作業施工實行分級技術責任制。各級林業、畜牧等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的監督與指導,嚴把種苗、整地、栽植、管護、驗收等關鍵環節。
第二十二條 做好施工的前期準備工作。施工前要確保宣傳培訓、規劃設計、種苗供應、責任落實、配套資金、契約簽訂五到位。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委託鄉級人民政府與退耕戶(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契約書。退耕還林契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退耕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範圍、面積;
(二) 按照作業設計確定的退耕還林方式;
(三) 造林成活率及保存率要求;
(四) 管護責任;
(五) 糧食和現金補助標準和兌付方式;
(六) 技術服務內容和方式;
(七) 種苗來源及供應方式;
(八) 違約責任;
(九) 契約履行期限。
退耕還林契約的內容不得與《退耕還林條例》及國家其它有關退耕還林的規定相牴觸。
第二十三條 退耕還林營造的生態林比例,以縣為單位,不得低於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生態林和經濟林的認定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要加強退耕還林工程的質量管理。嚴把種苗、整地、栽植、撫育、管護等關鍵環節,實行造林全過程質量管理。對已實施的退耕還林工程,要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地表植被的行為。禁止在退耕還林工程實施範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退耕還林者在享受資金和糧食補助期間,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契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二十六條 對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上,承包期可以延長到70年,允許依法繼承、轉讓,到期後可按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繼續承包。縣級人民政府對退耕還林(草)後的土地要依法履行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及時發放林(草)權證。土地承包經營契約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七條 採取多種形式推進退耕還林。有條件的地區可本著協商、自願的原則,鼓勵農村造林專業戶、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租賃、承包退耕還林工程,其利益分配等由承包方和農戶或村委會雙方協商解決。支持興辦家庭林場和草場,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十八條 加強科技支撐工作。建立由工程管理和實施部門、科研院校、技術推广部門為依託的科技支撐體系。大力推廣集水窖、容器苗造林、地膜覆蓋、生根粉等抗旱造林實用技術;開展科技攻關,及時研究和解決政策和技術難題;建立健全退耕還林技術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
第二十九條 科學確定退耕還林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在確保生態林比例和地表植被完整、減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推廣適合當地社會經濟自然條件的林草、林藥、林果及喬灌草間作模式,提高工程的綜合效益。
第三十條 加強政策和技術培訓。實行省、市、縣三級培訓制度。工程實施縣政府及林業、糧食、畜牧、計畫、財政等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都要接受專門培訓。
省、市級培訓以提高各級政府領導和縣級以上項目主管部門領導的政策和管理水平為主,縣級培訓以提高基層技術骨幹和農民的實用技術水平為主,不斷提高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員的素質,規範工程管理程式和操作規程,提高工程建設質量。
第三十一條 加強效益監測工作,建立效益監測體系。每個縣至少建立2—3個效益監測點,及時蒐集、整理和分析退耕還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動態,為工程管理提供可靠依據。
第三十二條 建立信息定期反饋制度,嚴格執行《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統計報告制度》。省、市、縣、鄉都要確定專人負責信息收集、發布和上報等工作,及時、準確地反饋各地工程建設動態,為上級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三條 加強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各工程市、縣有關工程建設的檔案、年度任務和資金計畫、作業設計方案、工作總結、相關技術資料、圖表照片等,要有專人負責,及時收集,分門別類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政府要制定宣傳方案,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標語、標牌、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退耕還林的政策和重大意義。對集中連片的工程和示範工程,要設立永久性碑牌標誌。
第五章 種苗管理
第三十五條 種苗和造林補助費發放方式,由各工程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可由縣根據工程需要統一供應,也可以由農戶自行採購,或採取招標方式採購種苗。無論採用哪種形式,用苗方與供苗方都要簽訂契約,確保種苗質量。
第三十六條 加強種苗、草籽生產供應工作。各級林業、畜牧部門要根據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科學制定種苗生產規劃,提前做好種苗的生產和培育,建立多元化種苗生產供應體系,確保數量充足、質量優良種苗用於工程造林。
第三十七條 嚴格規範種苗質量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工程使用的種子、苗木必須達到國家或省有關種子、苗木質量標準,杜絕用偽劣、帶病蟲害等不合格苗木造林。工程使用的種子和苗木必須附有產地標籤、質量檢驗證和檢疫證,否則不準使用。對使用沒有“一簽兩證”種子和苗木的工程不予驗收。
第三十八條 加強種苗市場管理,堅決制止壟斷苗木市場,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哄抬苗木價格等行為,嚴厲打擊種苗銷售中的不法行為,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退耕還林的資金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工程資金要及時足額撥付,確保工程建設的進度和質量。
第四十條 退耕還林工程專項資金,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補助的工程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四十一條 為保證工程進度,各縣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先期撥付項目實施單位部分啟動資金,比例不少於國家對種苗和造林補助投資的50%,檢查驗收後進行報賬。
工程建設中涉及的規劃設計、檢查驗收、政策兌現等工程管理費用,由省、市、縣各級政府根據工程管理需要,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配套安排,省對市、縣級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二條 退耕地農業稅的徵收和減免,按照國發[2002]10號檔案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工程審計制度。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退耕還林工程資金使用的審計,及時發現和解決工程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實施退耕還林的地區,要把退耕還林與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支農和以工代賑等政策措施結合起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退耕還林順利進行。
對生態地位重要、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實行退耕移民和發展沼氣、太陽能、風能以及營造薪炭林相結合,加快這些地區的生態恢復步伐。
第七章 檢查驗收
第四十五條 退耕還林工程的檢查驗收實行縣級全面自查、市級抽查、省級複查的三級檢查驗收制度,並接受國家核查。檢查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作業設計、整地面積、造林面積、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種苗質量、契約簽訂、林權證發放、檔案管理、資金使用、政策兌現等。檢查驗收成果主要包括:檢查驗收報告、驗收統計表和驗收圖等。
第四十六條 縣級自查驗收主要檢查施工進度和質量,對當年造林分兩次進行階段驗收,第一次在6月底之前完成,第二次驗收在翌年6月底之前完成。退耕地造林在享受國家糧款補助期間每年檢查一次,可與年度驗收同步進行,最晚在10月底前完成。各縣要在檢查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市林業主管部門完成匯總後5個工作日內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抽查和省級複查驗收在縣級自查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市級抽查和省級複查面積都不少於縣級上報面積的10%,市級抽查縣數為所轄全部工程縣,省級複查縣數不少於工程縣數的30%。
省、市對歷年退耕地還林保存和荒山荒地造林第三年保存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於縣級上報面積的2%。
第四十七條 要規範工程管理,在工程建設中嚴格按規劃設計、按設計施工、按標準驗收、按驗收結果兌現政策和獎懲。
第八章 政策兌現和糧食供應
第四十八條 縣級檢查驗收結果是政策兌現的直接依據。經驗收認可的退耕還林整地面積和造林合格面積是政策兌現的主要依據。縣級自查驗收結果要張榜公布、及時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公示內容主要包括:退耕還林面積、合格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退耕還林糧食與現金補助標準和年限:
(一)退耕地還林:每年每畝補助原糧100公斤 、現金補助20元,一次性補助每畝種苗和造林補助費50元。種苗和造林補助費只能用於種苗、造林補助、封育管護和施工勘察設計支出,並參照《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人工造林中央基建投資補助定額指導標準》使用。
(二)匹配荒山荒地造林、尚未承包到戶的耕地、休耕的坡耕地或沙化耕地以及退耕地營造經濟林超出比例部分,只補助種苗和造林補助費每畝50元 。
(三)糧食和現金補助的年限:還草補助2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生態林暫補8年。
第五十條 退耕還林工程資金實行報帳制管理。根據縣級檢查驗收結果,退耕還林戶憑縣級林業部門填制的工程驗收單和糧食供應及現金兌現證領取糧食和現金補助。
具體補助糧食兌現辦法:退耕還林第一年糧食補助分兩次兌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或造林並經縣級林業部門驗收合格後,對驗收合格的工程可以預先兌付50%補助糧 ;第二次兌付在第二年造林成活率驗收後進行,對驗收合格的工程兌付補助糧餘額。從工程實施第二年開始,經驗收合格後在每年年底一次兌現補助糧食。
補助現金兌付辦法:退耕地還林後,經檢查驗收合格,依據縣級驗收證明,於每年年底前兌付。
對全部完成任務,質量達到規定標準的,足額兌現當年的糧食和現金補助及種苗補助費;對未完成任務或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按未完成任務量和不合格造林種草面積比例相應扣減糧食、現金補助及種苗費;待補植、補造完成任務達到工程建設標準,並經農戶申請復驗合格後再行兌現。從退耕還林的第二年起,每年要對幼林撫育、管護及保存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相應扣減當年錢、糧補助,並限期補植或採取補救措施,經補植管護後達到標準的再發放補助糧、款。補植等所需費用由農戶自行承擔。
第五十一條 糧食供應原則上只供應原糧,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強制加工供應成品糧。退耕民眾要求供應成品糧的,由農戶與供應企業簽訂協定後方可供應。
承擔糧食供應任務的企業要根據縣級以上林業部門的檢查驗收憑證,向退耕戶發放糧食。退耕還林糧食供應及現金兌現證由省退耕還林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製。
第五十二條 退耕還林補助糧食的採購供應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採購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進行,保證糧食質量,降低採購成本。供應的補助糧食必須有近期(六個月之內)由具備質檢資格的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檢報告。具體補助糧食供應工作按《河北省退耕還林補助糧食採購供應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通過招標節餘部分,結轉使用。
第九章 獎懲
第五十四條 對退耕還林工作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組織工作得力,出色完成各項建設任務的單位和行政責任人、技術負責人;
二、解決生產中重大難題,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和科研人員;
三、嚴格按照作業設計施工,高標準、高質量完成退耕還林任務並取得明顯成效的造林大戶;
四、在研究政策、機制、工程管理方面有創新、有突破,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人員;
五、有其他突出事跡和對退耕還林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
第五十五條 除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響外,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工程實行緩建、停建,並調減下年度任務和投資:
一、正常情況下,未完成當年退耕還林任務的;
二、沒有按下達的計畫和批覆的作業設計施工,擅自改變還林還草建設內容的;
三、還林還草的質量未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定、規程的。
第五十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謊報還林還草數量和質量的;
三、貪污、挪用、截留工程建設資金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擠占或剋扣退耕還林農戶補助糧食和現金的;
五、退耕還林還草後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復耕的當事人和責任人。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按《退耕還林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工程市、縣可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適合當地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省退耕還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退耕還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河北省退耕還林領導小組印發的《河北省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管理辦法》(退耕字[2001]2號)同時廢止。
附:《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人工造林中央基建投資補助定額指導標準》
公開程式:本單位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退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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