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

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是2006年6月經省工經聯(經團聯)批准,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行業協會。其前身是2004年7月由省農業廳、省農科院等省直十個有關廳局共同發起成立的“河北省農業企業家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
  • 宗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 總數:10000多名
  • 地址:石家莊市合作路81號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價值為取向,以誠信為保證,以科技創新和互惠互利為推動,以“三農”服務為已任,促進農業發展,繁榮農村經濟,實現農民富裕、社會和諧與進步,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小康社會做貢獻。
協會的基本業務有研究、交流、培訓、推廣、服務等5個方面。協會現有9個專業委員會,會員總數已發展到10000多名。已建立了由47名國內外高級農業專家組成的專家服務團。協會秘書處設有三部一室,即:綜合服務部、組織發展部、外事交流部和財務室。
地址:石家莊市合作路81號
郵編:050051
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是2006年6月經省工經聯(經團聯)批准,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行業協會。其前身是2004年7月由省農業廳、省農科院等省直十個有關廳局共同發起成立的“河北省農業企業家協會”。協會的宗旨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價值為取向,以誠信為保證,以科技創新和互惠互利為推動,以“三農”服務為已任,促進農業發展,繁榮農村經濟,實現農民富裕、社會和諧與進步,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小康社會做貢獻。協會充分發揮人才、觀念、思路、技術、管理、條件、互補、龍頭帶動、傳播、品牌等十大優勢,為會員及廣大農民朋友提供信息、技術、管理、資源、流通、維權、立項、諮詢、評價認證、對外交流等十項服務。協會的基本業務有研究、交流、培訓、推廣、服務等5個方面。協會現有7個專業委員會,會員總數已發展到5000多名。已建立了由47名國內外高級農業專家組成的專家服務團。協會秘書處設有6部一室,即:辦公室、組織部、科研部、開發部、培訓部、推广部和國際部。
公 司: 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
聯繫人: 郭承
地 址: 石家莊市和平西路598號
郵 編: 051230
主 營: 核桃苗 棗樹苗 柿子苗 石榴苗

協會章程

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本會英文譯名為:HeBei Agriculture InduceryAssociation。縮寫:HBAI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系由農業產業單位和個人為主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本會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鄧小平理論及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價值為取向,以誠信為保證,以科技創新和互惠互利為推動,以服務“三農”,促進農業發展,繁榮農村經濟,實現農民富裕,推進社會和諧與進步為目標,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作路8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農業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
(二)承接政府及有關部門轉交和委託的有關“三農”方面的任務,向有關部門反映農業產業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農業學術研討和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培訓、交流及示範推廣;
組織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充分發揮協會的人才、觀念、思路、技術、管理、條件、互補、龍頭帶動、傳播、品牌十大優勢,為會員及廣大農民提供信息、管理、技術、資源、流通、維權、立項、諮詢、對外交流及評價認證等十項服務;
(五)為調整農業結構,提高農業產業管理和技術水平,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所需的其他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的經營規模或一定的學識或經驗;
(四)必須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組織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優惠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與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無故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根據實際情況,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違法、違紀、嚴重違反本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等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
(三)審核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理事會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經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有關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及網站的設立和刊物的出版等。
(七)決定本會顧問、名譽領導職務及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電話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一)本協會設立監事會。
(二)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監事1-3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職務。
(三)監事會的職責:1、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2、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會議;3、參與協會的有關活動。
(四)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的馬列主義理論水平;
(二)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熟悉農業行業業務;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未經特殊批准,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無政治問題,未受過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研究,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延期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其他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或委託常務副會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建立部分副會長輪執工作制度,決定每年擔任執行會長的副會長並明確其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本會顧問、名譽領導職務、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
(四)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簽署有關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協會的正常運行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法人的監督下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上報業務主管單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25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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