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四稅徵收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

《河北省農業四稅徵收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是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業四稅徵收管理暫行規定修正案
  • 公布機關: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施行日期:1998.01.01
  • 公布日期:1998.01.01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一、刪除第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中的“地”字樣,並將“市”修改為“設區的市”。
二、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納稅人超過申報期限未向徵收機關申報納稅的,徵收機關有權確定其應納稅款,並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三、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合併,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以下條款序號順延。
四、原第三十條修改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徵收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作為第二十九條。
五、原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作為第三十一條。

修訂信息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發布施行)(編者註:本規定已被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廢止40件省政府規章目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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