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計畫生育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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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號
【發布日期】1995-10-19
【生效日期】1995-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號)
《河北省農村計畫生育優待辦法》已經1995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河北省農村計畫生育優待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農村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根據《河北省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情況的農業戶口家庭:
(一)依法實行晚婚、晚育的;
(二)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三)計畫內生育兩個女孩後,夫妻一方按規定實行結紮手術的;
(四)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計畫生育優待工作的領導。各級計畫生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農業、教育、民政、勞動、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農村的計畫生育優待工作。
第四條實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優待:
(一)符合發放宅基地條件的,應當優先審批;
(二)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照顧招工或者安排在鄉鎮企業就業;
(三)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第五條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享受下列優待:
(一)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歲止,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金或者給予同等價值的物質獎勵。經本人同意,也可用同等金額的獎金為其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獨生子女優先人本鄉(鎮)、村集體辦的託兒所、幼稚園;上國小、國中的,免收雜費;
(三)獨生子女參加本省內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試,在錄取時給予十分的照顧。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四)符合發放宅基地條件的,應當優先審批;
(五)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照顧招工或者安排在鄉鎮企業就業;
(六)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應當優先發放扶貧款、安排扶貧項目和致富技術培訓;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救濟;
(七)符合《條例》規定的生育二胎條件,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五百元的一次性獎勵;
(八)已承包的土地、果園、荒坡、灘涂等,在家庭人口減少時不得收回,由家人繼續承包;
(九)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
第六條計畫內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且夫妻一方實行結紮手術的,享受下列優待:
(一)實行結紮手術後,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濟補助或者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幫耕幫收;
(二)為夫妻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總額應當不低於五百元,可由集體和個人分擔,其中集體負擔部分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從照顧二胎生育費中列支);
(三)符合發放宅基地條件的,應當優先審批;
(四)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照顧招工或者安排在鄉鎮企業就業;
(五)優先安排致富項目和致富技術培訓;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歧視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鼓勵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給予下列優待:
(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照顧招工或者安排在鄉鎮企業就業;
(二)符合發放宅基地條件的,應當優先審批;
(三)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及時解決男方的口糧田和責任田;
(四)符合生育二胎條件的,優先發給二胎生育證;
(五)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和致富技術培訓;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
第八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從事個體經營,符合審批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審批辦理征、占地手續。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的,其資金來源:
(一)照顧二胎生育費;
(二)計畫生育事業費;
(三)計畫外生育費;
(四)鄉(鎮)統籌中用於計畫生育的費用。
第十條凡執行本辦法,在計畫生育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又計畫外生育或者非法收養子女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停止優待並追回已享受的獎勵,同時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拒不落實優待規定的,當事人可向縣(含自治縣、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舉報,經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計畫生育和有關主管部門調查核實,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落實。
第十三條被舉報單位和人員對當事人打擊報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河北省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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