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於2016年8月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對扶貧對象、措施、項目等作出詳細規定;按照條例,扶貧資金實行縣、鄉、村三級公示公告制度。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冒領和貪污農村扶貧資金;不得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或農村扶貧資金、物資;不得降低貧困退出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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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信息
《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於2016年8月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對扶貧對象、措施、項目等作出詳細規定;按照條例,扶貧資金實行縣、鄉、村三級公示公告制度。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冒領和貪污農村扶貧資金;不得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或農村扶貧資金、物資;不得降低貧困退出標準。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加大農村扶貧開發力度,完成脫貧攻堅任務,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通過政策、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幫助扶貧對象脫貧和可持續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農村扶貧開發應當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與農業現代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相結合,發揮扶貧對象主體作用,構建政府、社會、市場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鞏固脫貧成果。農村扶貧開發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實現共同富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農村扶貧開發目標確定、資金投放、任務分解、監督考核等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農村扶貧開發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脫貧攻堅工作主體責任,負責精準識別、項目審批實施、資金安排使用、人力調配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的具體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貧困戶識別、退出、扶貧措施的落實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扶貧開發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扶貧開發宣傳教育活動,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農村扶貧開發和脫貧致富的典型事跡,激發貧困戶自主脫貧的積極性,引導形成扶貧濟困、勤勞進取的社會風尚。
第二章 扶貧對象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扶貧對象,是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貧困戶、貧困村和貧困縣(區)。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於國家農村扶貧標準的省農村扶貧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調整。
第八條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建檔立卡管理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扶貧標準、程式,確定貧困戶、貧困村。對貧困戶實行動態管理,新增貧困戶應當及時納入扶貧對象範圍。
貧困戶、貧困村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錄入建檔立卡信息採集系統,貧困縣(區)信息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錄入。錄入扶貧對象基本情況、致貧原因、發展需求、幫扶措施等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負責對系統內錄入信息進行審核,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負責對系統內錄入信息進行監測。
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信息及相關材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貧困退出機制。達到貧困退出標準的扶貧對象,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及時退出。扶貧對象退出後,原有扶貧政策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不變。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貧困監測制度,聯合發布農村扶貧開發有關信息,準確反映貧困狀況和扶貧對象變化趨勢,為扶貧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章 扶貧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農村扶貧開發規劃,擬訂年度農村扶貧開發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行業發展規劃涉及農村扶貧開發的,應當與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貧困地區資源優勢,發展現代農業、鄉村旅遊、家庭手工業等特色產業,培育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等經營主體,發展光伏、電子商務等新型業態,帶動和幫助扶貧對象穩定脫貧。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貧困地區建立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引導和支持用人企業在貧困地區建立勞務培訓基地,建立和完善輸出地與輸入地勞務對接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戶中的勞動力以及貧困地區返鄉創業的農民工進行實用技術培訓和生產技術指導,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提高其職業技術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自主創業的,在項目、資金、技術、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居住在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地區及庫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實施自願易地扶貧搬遷,精準培育和發展遷入地產業,提供住房建設優惠政策支持,幫助搬遷戶改善生活和發展條件。
易地搬遷農村新型社區應當與產業園區、生態園區協同建設,推進生態、生活、生產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扶貧機制,在項目和資金上向貧困地區傾斜。建立生態保護市場體系和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統籌利用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保護工程資金,幫助保護者實現穩定脫貧。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建立省級統籌鄉村教師補充機制,推進標準化學校建設。完善教育救助體系,建立和落實家庭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的資助機制,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畫。落實貧困地區教師優惠政策和鄉村教師榮譽制度,對有貧困地區任教經歷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職稱;對國家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在其他貧困山區鄉村任教的義務教育教師給予生活補助,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保證農村低保標準不低於扶貧標準,實現應保盡保,新增支出除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以省級財政解決為主。
第十九條鼓勵企業、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等生產經營組織與貧困戶、貧困村建立利益聯結機制。財政扶貧資金或者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可以以股權形式量化給貧困戶、貧困村,優先安排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戶。貧困戶、貧困村參與農業、旅遊業等產業開發,可以將土地、林地、水面等生產資料委託生產經營組織經營或者將經營權折價入股。生產經營組織應當與貧困戶、貧困村訂立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將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列入行業發展規劃,優先安排貧困地區道路、農村校舍、危房改造、農田灌溉、安全飲水、農網改造、電信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建立政府搭台增信、銀行降檻降息、企業農戶承貸、保險兜底保證的多方聯動貧困貸款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貧困地區扶貧貸款財政貼息、風險補償、融資擔保和融資增信機制,加強農村扶貧開發投融資主體建設,建立縣、鄉、村三級金融服務網路。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為貧困戶提供免擔保扶貧小額信貸,支持帶動貧困人口脫貧成效明顯的市場經營主體發展。
推行分類貼息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小額貸款進行貼息;對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生產經營組織根據帶動貧困戶的數量,實行差別化貼息。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精準扶貧的保險產品。改進和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提供融資增信支持。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務體系,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扶貧,創建科技扶貧示範村、示範戶,促進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套用。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教育、衛生、醫療等機構建立智力扶貧機制,為貧困地區定向培養人才,組織和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農村扶貧開發服務。
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到貧困地區投資興業、招工用工、捐資助貧、技能培訓等多種形式,參與村企共建、結對幫扶等扶貧開發活動,引導企業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等方面對貧困地區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中直駐冀單位應當承擔定點扶貧任務,向貧困村精準派出駐村工作組,開展結對幫扶。
駐村工作組重點幫助派駐村開展建檔立卡、動態管理,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監管扶貧項目資金使用,協調推進扶貧政策措施落實,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選派的駐村工作組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農村扶貧開發市場化模式,引導各類資源要素向貧困地區流動,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結構轉型。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普及理想、道德、文化、法制等教育,發揮鄉規民約積極作用,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樹立脫貧典範,提高貧困人口綜合素質。
加強貧困縣及鄉、村文化館、圖書館和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設施投入,推進廣播電視戶戶通、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體育健身、寬頻鄉村等惠民工程建設。挖掘鄉村文化資源,開發特色文化產品,發展文化產業。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貧困地區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農村扶貧開發各項工作。
貧困縣(區)應當有負責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機構,確保人員編制和工作條件適應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需要。扶貧開發任務重的鄉(鎮)應當有專門人員負責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開發信息管理,建立扶貧開發信息數據平台,實現各級扶貧開發工作機構和相關部門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為參與農村扶貧開發活動的單位、個人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章 扶貧項目
第二十九條扶貧項目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就業扶持、易地扶貧搬遷、教育扶持、生態保護、扶貧培訓和公共服務等項目。
第三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扶貧項目申報指南,並在每年12月底前建立下一年度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庫中的項目可以根據精準扶貧工作需要適當調整。
項目申報不得虛構或者偽造。
年度實施項目應當從扶貧項目庫中選取。經批准的年度實施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一條扶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契約管理制、項目監理制、公開公示制、績效評估制和竣工驗收制,並依法接受審計。
扶貧項目符合政府採購和招標要求的,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採購和招標。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後二十日內建立公示牌,公示項目負責人、建設內容、規模、投資額度、主管單位及負責人、監督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產業扶貧項目使用財政投入的,可以通過協定方式,在建立扶貧對象受益保障機制後,交由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或者專業大戶實施。
第三十四條扶貧項目實施完畢後,由實施單位報請項目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標準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驗收應當邀請扶貧對象參與。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由縣級人民政府項目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幫助受益地區、扶貧對象建立管理維護制度,明確管理維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處置扶貧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
第五章 扶貧資金
第三十五條 農村扶貧資金包括:
(一)財政扶貧資金;
(二)社會幫扶資金;
(三)金融扶貧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投入在農村扶貧開發中的引導作用,將財政扶貧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政府扶貧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的資金投入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安排向貧困地區傾斜,加大省級財政對貧困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在脫貧攻堅期內,各級財政應當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優先保障財政扶貧資金投入。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在脫貧攻堅期內實施占補平衡、增減掛鈎等土地政策形成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脫貧攻堅。
國家、省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配套資金。
第三十七條貧困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制定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推動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投向農村扶貧開發,擴大扶貧資金投入總量,提高資金使用精確度和脫貧效益。
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貧困縣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的涉農扶貧資金,應當根據其所在地縣(區)制定的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進行審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定資金在貧困縣的具體用途,不得干擾資金統籌整合使用。
第三十八條社會扶貧資金應當按照幫扶單位或者捐助者的意願使用,及時向幫扶單位或者捐助者反饋使用情況,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捐助資金扶貧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扶貧資金實行縣(市、區)、鄉(鎮)、村三級公示公告制度。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冒領和貪污農村扶貧資金。
第六章 監督和考核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專題報告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接受監督。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扶貧項目和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審計。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或者農村扶貧資金、物資。
第四十二條農村扶貧開發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依法建立財務制度,設立會計賬簿。入股貧困戶可以查詢生產經營組織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成員權益,保證農村扶貧開發生產經營組織接受入股貧困戶監督。
第四十三條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應當接受扶貧對象和社會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脫貧攻堅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提前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的貧困縣給予相應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對扶貧政策執行情況、扶貧成效、民眾滿意度等進行調查評估,並作為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貧困退出標準,不得弄虛作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降低貧困退出標準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冒領和貪污農村扶貧資金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
(四)擅自變更扶貧項目的;
(五)限定或者干擾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使用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虛構、偽造扶貧項目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取消該項目,並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追回已撥付的扶貧項目資金,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或者農村扶貧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相關優惠;獲取經濟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回,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處置扶貧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消除貧困、改善民生、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實施大規模扶貧開發,使2000多萬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發生率由35%下降到5.4%,貧困地區經濟長足發展,社會事業全面進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明顯提升,民眾收入穩步提高。特別是2012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3次到河北視察指導工作,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講話和指示達5次之多,黨中央、國務院對河北扶貧開發工作的關懷和支持,極大地激發了全省廣大幹部民眾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凝心聚力、拼搏進取的工作熱情,全省各級各部門積極行動,主動作為,合力攻堅,扶貧開發工作進入了加快推進的新階段。
但必須清醒認識到,雖然我省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取得一定成績,但扶貧任務依然艱巨。目前,還有62個貧困縣,建檔立卡貧困村7366個,建檔立卡貧困人口310萬,這些都是貧中之貧、困中之困,貧困程度深,脫貧難度大,我省扶貧開發工作已進入啃硬骨頭、攻堅拔寨的衝刺期,通過地方性立法,將扶貧開發納入法制化軌道,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在更高層次推進此項工作十分必要。
(一)推動扶貧立法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確要求。《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明確提出:“加快扶貧立法,使扶貧工作儘快走上法制化軌道。”黨中央、國務院去年出台的《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提出:“完善扶貧開發法律法規,抓緊制定扶貧開發條例。”省委、省政府《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也明確要求:“推進扶貧開發法治建設,抓緊制定《河北省扶貧開發條例》。”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始終高度重視扶貧立法工作,趙勇副書記多次就扶貧立法作出批示,楊崇勇常務副主任、馬蘭翠副主任專門聽取扶貧立法工作匯報,王剛副主任帶隊就扶貧立法工作進行專題調研,沈小平副省長也對加快扶貧立法提出明確要求。
(二)推動扶貧立法是扶貧開發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趨勢。據了解,國家正在加快推進扶貧立法,國務院扶貧辦已起草《農村扶貧開發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先後3次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從各省(區、市)來看,目前,已有黑龍江、重慶、廣西、廣東、陝西、甘肅、內蒙古、貴州、雲南、江蘇、四川、青海、湖北、湖南、寧夏等15個省(區、市)先後頒布施行了扶貧開發條例。吉林、浙江等地也在加快推進扶貧立法工作。
(三)推動扶貧立法是提高我省扶貧開發工作質量和水平的客觀需要。我省長期以來的扶貧開發工作實踐,走出了一條具有河北特色的扶貧開發道路,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做法。但是,由於法律依據的缺失,扶貧開發的地位及其政策措施的權威性、穩定性、執行力,還沒有在法律的層面從根本上得到確立。扶貧開發立法缺失制約了各級政府扶貧發展戰略的制定,影響了扶貧工作的整體推進,不利於扶貧開發組織管理。河北作為全國脫貧攻堅任務較重的省份,仍然缺乏地方性扶貧條例的保障和支撐,這與我省繁重而艱巨的扶貧開發任務不相適應。
綜上所述,為規範扶貧開發行為,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借鑑外省(區、市)的立法經驗,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和立法依據
為做好條例起草工作,省扶貧辦成立了以主管副主任為組長、各業務處室處長為成員的扶貧立法工作組,與省法制辦密切合作,倒排工期,通力協作,推動扶貧立法工作紮實開展。一是認真起草修改。去年11月,省扶貧辦立法工作組在深入調查研究、借鑑外省經驗基礎上,起草了《條例(初稿)》。為使條例能夠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要求、充分體現河北特色、更具指導性和操作性,我辦會同省法制辦先後3次集中辦公,對《條例(初稿)》進行修改完善。①2月2日至4日,進行了為期3天的集中辦公,對《條例(初稿)》逐條、逐款、逐句進行了研究和推敲。②2月19日,我辦政策法規處、規劃項目處、社會扶貧處等6個處室的業務骨幹及巨鹿、威縣扶貧辦主任,會同省法制辦又對《條例(初稿)》進行了深入研討和修改,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2月27日,辦黨組會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③3月14日至15日,我辦又會同省法制辦進行了2天集中辦公,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二是廣泛徵求意見。堅持民主立法,先後5輪就《條例》徵求意見。①去年11月20日,《條例(初稿)》形成後,我們首先在辦內徵求了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的意見建議。②去年12月17日,我們又徵求了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49個成員單位和各市、貧困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建議,對《條例(初稿)》進行了認真修改。③今年2月23日,我們又就修改完善後的《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了47個省政府相關部門、11個設區市政府、2個省直管縣政府的意見。同時作為立法協商項目發省政協社法委,徵求了有關民主黨派和政協委員的意見,並徵求了北京市、天津市法制辦的意見,通過河北法治網徵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④2月29日,王剛副主任帶隊就扶貧立法工作專題調研後,根據王剛副主任和各位委員的意見建議,我們又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認真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3月17日,又就《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徵求了省政府相關部門、各市縣及辦內各處室的意見建議。⑤4月18日,省法制辦組織聯合會審,我辦立法工作組參加會議,就《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徵求了法制辦領導、兩個立法處及河北大學、河北經貿大學、河北師範大學法律專家的意見建議,並根據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三是深入調查研究。為便於操作,使《條例》更接地氣、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先後開展了4次立法調研活動,力求突出河北特色,符合河北實際。①去年11月,我辦立法工作組深入9個脫貧攻堅任務較重的設區市和部分貧困縣,就扶貧立法工作開展調研,並參閱了其他省(區、市)的經驗做法。②今年3月2日,與省法制辦一道到衡水進行立法調研,實地考察了饒陽縣王同岳村和冠志農業示範基地,並召開了衡水市直有關部門、6個貧困縣和2個非貧困縣以及2個立法聯繫點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③4月6日至8日,與省法制辦一道到張家口進行調研,召開了由市直有關部門和蔚縣等貧困縣參加的座談會,到康保縣實地了解情況並徵求了意見建議。④5月3日至5日,分別由省人大農委李廣恩、黃立強兩位主任帶隊,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農委組成人員參加,分赴石家莊、保定和邢台、邯鄲及部分縣(市)開展了扶貧立法專題調研,我辦派人隨同調研。在認真吸收和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修改,形成了報送省政府的草案。5月9日,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起草《條例(草案)》主要法律依據是《農業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參考了《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檔案精神,參考借鑑了湖南、貴州、四川等省的扶貧開發管理和立法工作經驗。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內容。《條例(草案)》由8章45條組成。其中,第1章為總則,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第2章至第5章對扶貧開發工作中的扶持對象、政府職責、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等四個方面的重要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章,對強化扶貧開發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及建立脫貧攻堅考核評價制度進行了規定;第7章,明確了扶貧開發工作中的法律責任;第8章為附則,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
(二)關於扶持對象。《條例(草案)》第二章從構建大扶貧格局出發,從廣義上對扶持對象進行了界定,明確了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扶持對象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貧困戶、貧困村和貧困縣(區)。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張家口市的崇禮、宣化、萬全三個貧困縣,行政區劃已由縣改區,經請示國務院扶貧辦,這三個區仍按國定貧困縣標準進行扶持和考核,因此,在貧困縣後加“(區)”以示補充說明。根據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以戶為單位進行識別的工作實際,《條例(草案)》著重對貧困戶的識別、確定、公示程式進行了規定,建立了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等扶持對象建檔立卡信息的採集、審核、監測制度,並對扶持對象退出進行了規定,明確扶持對象退出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後續扶持政策。同時,為防止“數字脫貧”等問題,對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統計調查和貧困監測制度進行了規定。
(三)關於政府職責。按照“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具體管用”的立法原則,根據“省負總責、市抓協調、縣抓落實”的扶貧開發工作機制,《條例(草案)》第三章圍繞制定規劃、加大投入、機構人員保障、公共服務、易地搬遷、金融扶貧、技術培訓、扶貧宣傳等內容,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的具體職責。需要重點說明以下四個問題:一是在制定脫貧攻堅規劃方面。過去扶貧開發工作由於缺乏總體規劃,扶貧開發目標不夠集中,重點不夠突出,執行工作計畫時隨意性比較大,影響了扶貧開發工作整體效果。為了強化規劃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要求,《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脫貧攻堅規劃方面的職責進行了規定。二是在機構人員保障方面。由於扶貧開發工作已經到了攻堅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工作量大、任務重、要求高,迫切需要縣鄉充實配強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機構和人員。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檔案精神,並結合立法調研中基層普遍反映、迫切要求進一步強化扶貧機構人員保障的實際,《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縣鄉人民政府在機構人員保障方面的職責進行了規定。三是在易地搬遷方面。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實施“五個一批”工程,其中第二項就是“易地搬遷脫貧一批”,我省脫貧攻堅“八八戰略”中也將易地搬遷作為一項重大舉措,省委克志書記在全省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打響易地搬遷“當頭炮”。“十三五”期間,我省需對7個市、38個縣“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的42萬民眾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任務十分艱巨繁重。為強化各級政府職責,確保如期完成搬遷任務,《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易地扶貧搬遷方面的職責進行了規定。四是在金融扶貧方面。我省310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缺少發展資金的有86.9萬人,約占28%,資金短缺已成為實施產業脫貧的巨大瓶頸。只有充分發揮金融槓桿的撬動作用,大力引導、吸納金融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入貧困地區,才能有效解決資金短缺問題,為貧困民眾發展致富產業提供保障。我省阜平、隆化等縣在金融扶貧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形成了一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有必要通過立法固定下來。因此,《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金融扶貧方面的職責進行了規定。
(四)關於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圍繞構建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互為補充的大扶貧格局,《條例(草案)》第四章就做好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進行了規定。一是在行業扶貧方面,明確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產業扶貧、科技扶貧、土地政策支持、教育扶貧、社保兜底、醫療保障等方面的職責。需要重點說明教育扶貧、社保兜底、醫療保障三方面問題。教育是阻斷貧困代際傳遞的治本之策,為抓好教育扶貧工作,我辦與省教育廳、財政廳、人社廳、農業廳聯合印發了《關於推進教育脫貧行動的實施方案》,出台了“三免一助”等一系列優惠政策,《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就做好教育扶貧工作進行了規定。按照中央“社會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為實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農村扶貧開發政策相銜接,我辦與省民政廳、財政廳聯合出台了《關於推行低保線與扶貧線“兩線合一”的實施方案》,《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就這方面內容進行了規定。我省因病致貧的貧困人口有85.2萬人,約占貧困人口總數的27.5%,在立法調研中我們了解到,農村民眾因病致貧、返貧現象十分普遍,我辦與省衛計委、民政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於提高農村貧困人口醫療保障和救助水平的實施方案》,建立了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醫療保障為主,疾病應急救助、社會捐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等多種形式為輔的工作機制,《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對這方面內容進行了規定。二是在社會扶貧方面,《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組織協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直駐冀單位等到貧困地區開展定點幫扶,及引導其他社會力量開展幫扶活動等方面的責任。需要重點說明的是,隨著扶貧工作進入攻堅階段,扶貧開發工作難度越來越大,面對以失能、弱能貧困群體為主的扶貧對象多數不具備脫貧能力的現實情況,探索資產收益扶貧機制,大力發展股份合作扶貧模式,十分迫切和必要。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探索對貧困人口實行資產收益扶持制度”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要求,結合我省在資產收益扶貧方面探索積累的經驗做法,《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對資產收益扶貧工作進行了創新性的規定,明確貧困戶能夠將財政扶貧資金及土地、林地、水面等生產資料折價入股,享受分紅、就業、技術指導等多種收益,從而建立市場主體、合作組織與貧困戶的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貧困戶穩定增收脫貧。
(五)關於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條例(草案)》第五章就做好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進行了規定。一是在扶貧項目管理方面。扶貧開發工作主要是以項目為載體、財政投入為主體開展的,加強扶貧項目管理十分重要。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等檔案規定,結合在立法調研及《條例(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分別對扶貧項目的分類、項目庫的建立、項目的驗收及維護作出了相應規定。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按照中央精神,我省積極推進扶貧項目審批許可權改革,將扶貧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縣,要求各縣根據扶貧規劃、年度計畫,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建立專項扶貧項目庫,做到放權不放管理,確保專項扶貧項目規範運行,《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對這項工作進行了規定。二是在扶貧資金管理方面。強化扶貧資金監管,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率,是推進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至三十七條分別對扶貧資金類別、財政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行業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社會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以及扶貧資金的公示公告等作出了相應規定。在財政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上,規定實行分賬核算、報賬制管理,並要求項目實施單位設立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賬,對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進一步提高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在行業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上,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扶貧開發規劃、行業規劃和任務進行分配。在社會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上,規定按照幫扶單位或捐助者的意願使用,及時向幫扶單位或捐助者反饋使用情況,同時,明確捐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進一步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的積極性。另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扶貧項目和資金實行市、縣、鄉、村四級公示公告制度,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六)關於監督與考核。《條例(草案)》第六章對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考核進行了規定,建立了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等制度,確保扶貧開發工作在陽光下運行。同時,為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扶貧開發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脫貧攻堅考核評價制度,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需要重點說明的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明確要求“建立對扶貧政策落實情況和扶貧成效的第三方評估機制”。第三方評估是一種中立的、公平公正的科學評估方法,在扶貧政策落實情況和扶貧成效考核方面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能夠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使各項脫貧數據更加可靠、更加公正。今年我們在對各貧困縣2015年度扶貧開發工作進行考核時,引入了第三方評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建立扶貧政策落實情況和扶貧成效第三方評估機制進行了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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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導,河北首部專門規範農村扶貧開發的地方性法規,針對扶貧攻堅工作可能出現的“假脫貧、被脫貧、數字脫貧”和庸政懶政怠政、貪污挪用扶貧款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河北省目前有310萬的貧困人口,扶貧任務還是很艱巨。近日經過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對扶貧對象、措施、項目等作出詳細規定。法規規定了扶貧項目中申報造假騙取優惠政策,或者扶貧物資、扶貧項目設施和資產管護的法律責任,增強剛性約束力,以保證農村扶貧不越軌、不作假、有成效。
按照條例,扶貧資金將實行縣、鄉、村三級公示公告制度,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冒領和貪污農村扶貧資金,不得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或農村扶貧物資,不得降低貧困退出標準。條例還規定在扶貧工作中,存在降低貧困退出標準或者弄虛作假、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冒領和貪污農村扶貧資金,擅自變更扶貧項目,限定或干擾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使用,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應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明確,虛構、偽造扶貧項目,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政策,或者是農村扶貧資金物資,損壞、非法占用或者是處置扶貧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等行為,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將在今年9月1號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