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規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條中的“建設、公安、交通”修改為“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商務”。
二、第十條修改為:“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依法向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經營活動,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
禁止在鐵路、礦區、油田、港口、機場、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圍一點五公里範圍內收購廢舊金屬。”
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源綜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涉及資源綜合利用的建設項目的資源綜合利用工程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
(二)違反規定向利用廢棄物的企業收取費用的;
(三)生產實心粘土磚的企業未按規定摻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的。”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按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並修改為:“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