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暫行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暫行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資源綜合利用暫行規定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刪去題目中的“暫行”。
二、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資源綜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源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公安、交通、水利、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同級資源綜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資源綜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三、第四條修改為:“涉及資源綜合利用的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應當包括資源綜合利用的內容。沒有資源綜合利用內容的,有關部門不予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四、第七條中的“技術監督”修改為“質量技術監督”。
五、刪去第十條。
六、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和加工活動,必須持有資源綜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核發的審核證明和營業執照。”
七、刪去第十二條。
八、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並將“技術改造計畫”修改為“省重點項目計畫”。
九、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並刪去“經資源綜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新產品,享受省級新產品待遇”。
十、刪去第二十六條。
十一、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並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十二、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