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財政補助村級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財政補助村級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4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財政補助村級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財農改[2007]8號
  •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財政局:
為保障村級組織正常運轉,加強村級組織建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財政補助村級經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足額核定、及時撥付財政補助村級經費
財政補助村級經費,包括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中補助村級經費、取消農業稅附加補助村級經費和各級通過一般轉移支付安排的財政對村級經費補助(以下統稱財政補助村級經費),是維持村級組織運轉資金,主要用於村幹部報酬、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經費三項費用。
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後,省級財政下達各縣(市、區)的財政補助村級經費由三部分構成:一是2002年全省全面推開農村稅費改革時,核定的村級補助資金,標準是村均2萬元,具體金額由各縣(市、區)和鄉鎮按村人口多少、地域面積大小具體確定。二是2002年農業稅決算中的農業稅附加和農業特產稅附加徵收額。此兩項資金已經列入省對各縣(市、區)年度財政轉移支付基數。三是省級財政從2006年起,每年按照財政困難縣每村5000元、其他縣每村3000元安排村級經費補助。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和鄉鎮財政機構要按上述口徑逐村足額核定村級財政補助資金,除遇合鄉並村等確需調整的事項,以後各年度不得減少。對附加收入較少的村,縣、鄉要安排適當的財政補助,使其達到當地同等村村級財政補助水平。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和鄉鎮財政機構要按村級組織年度用款計畫和資金支付需要進度,及時下達財政補助村級經費。實行村財鄉鎮代管的,由縣級財政部門將資金核撥到鄉鎮,由鄉鎮財政機構或農經部門將其逐村落實到村級賬目之下;未實行村財鄉鎮代管的,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到鄉鎮財政機構,再由鄉鎮核撥到村。鄉鎮財政機構要將該項資金的數額和到賬時間等情況及時通知村級組織,同時抄報縣級財政部門。
二、規範財政補助村級經費使用管理
財政補助村級經費資金,必須用於村級支出,主要保障村級村幹部報酬、五保戶供養、村辦公經費三項費用開支。該項資金要專款專用,全部補助到村級包乾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平調和挪用。村級組織要按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範圍、標準、審批程式使用該項資金,堅決抵制有關部門向村級組織的亂收費、亂攤派。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村民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管理、財務公開、村民監督、上級審計。
實行村財鄉鎮代管的,鄉鎮有關機構要按村設賬,審核預算,審查開支,加強財政補助村級經費收支管理;未實行村財鄉鎮代管的,縣、鄉鎮財政機構要加強對村級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財政補助村級經費使用和核算的業務指導。鄉鎮財政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能,規範報賬程式,強化會計核算,嚴格財經制度;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村級組織正常運轉。
三、加強財政補助村級經費的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補助村級經費的監督檢查,確保按規定核定、撥付和使用。省和設區市財政部門要對縣、鄉財政機構核定撥付財政補助村級經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截留、挪用的,要相應扣減其財政轉移支付基數。縣級財政部門要督促鄉鎮將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村,並監督村級組織按規定用途、標準和程式使用資金,加強資金管理,維護財經紀律。要堅決查處向村級組織的亂收費、亂攤派行為,切實減輕村級負擔。對違反村級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縣級財政部門要在開展專項檢查、核實情況的基礎上,對年度村級財政補助資金核定、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總結,並逐級上報至省財政廳。省級財政部門每年對各設區市和縣(市、區)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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