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辦法修正案》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9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辦法修正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日期:2002-09-24
- 生效日期:2002-09-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文號,檔案正文,
檔案文號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正文
河北省調味品生產銷售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各條中的“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改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地區)”改為“設區市”。
二、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的有關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調味品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監督檢查調味品的貯存、銷售活動;
(三)協助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發放調味品批發許可證;(四)按照規定的職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開辦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並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調味品生產許可證。”
四、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持有調味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不再辦理調味品批發許可證。”
五、刪去第十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零售企業銷售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必須從取得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的單位進貨。”
七、第十二條修改為:“銷售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設區市城區以內必須實行包裝銷售;縣及以下地區可實行散裝銷售,並提倡包裝銷售。”
八、第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一)未辦理調味品批發許可證,即從事批發業務的;(二)未按規定實行包裝銷售的。”
二、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的有關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調味品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監督檢查調味品的貯存、銷售活動;
(三)協助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發放調味品批發許可證;(四)按照規定的職責,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開辦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並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調味品生產許可證。”
四、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持有調味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不再辦理調味品批發許可證。”
五、刪去第十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六、第十一條修改為:“零售企業銷售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必須從取得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的單位進貨。”
七、第十二條修改為:“銷售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設區市城區以內必須實行包裝銷售;縣及以下地區可實行散裝銷售,並提倡包裝銷售。”
八、第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一)未辦理調味品批發許可證,即從事批發業務的;(二)未按規定實行包裝銷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