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是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為了提升河北省製造業創新能力,加快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制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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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關於印發《河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號: | 000218157/2017-00008 |
發布機構: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文 號: | |
主 題 詞: | 發布日期: | 2017年01月03日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河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冀工信科節〔2016〕458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工信部等四部委《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年)》、工信部《關於完善製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和我省《關於深入推進〈中國製造2025〉的實施意見》、《關於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提升我省製造業創新能力,加快推進我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我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
各市局要高度重視,做好組織推薦工作。按照《河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要求,立足本地產業優勢和特點,積極發動龍頭骨幹企業牽頭創建創新中心,指導牽頭單位按照“選準技術方向,立足現有水平,明確步驟進展,實現經濟效益”的原則認真編制試點建設方案。
符合創建條件的企業,本著自願原則,可通過各市局將申報材料(市局推薦申報檔案原件一式兩份、申報單位的試點建設方案紙質一式2份,電子版一份。)報送至省廳。
材料報送地址:石家莊和平西路402號
檔案內容
河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工信部等四部委《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年)》、工信部《關於完善製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和我省《關於深入推進〈中國製造2025〉的實施意見》、《關於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加快推進我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全面提升我省製造業創新能力,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經過多年發展,我省已經形成了布局基本合理、門類較為齊全、特色優勢明顯、綜合實力較強的製造業體系,2016年1-9月份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累計完成增加值8435.2億元,占全省GDP的37.5%,製造業成為我省第一大支柱產業。在我省製造業解決了“大”的問題的同時,也面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下突顯的“強”的短板,大而不強的根子在創新能力不強。突出表現為對外技術依存度高、產業共性技術供給不足、創新成果產業化不暢等。主要原因包括實現實驗室技術向產品技術轉移的創新平台和中試系統,產業共性技術供給體系缺失以及產業發展的基礎材料、基礎工藝、基礎技術較為薄弱等。
當年我省面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新的產業變革的挑戰,也正處於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深入實施的機遇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製造業創新發展,省政府印發的《關於深入推進〈中國製造2025〉的實施意見》,明確了要進一步提高製造業創新發展的能力,加快實現由河北製造向河北智造、河北創造的多重跨越。我們要積極借鑑已開發國家經驗,以創新中心建設為途徑,打通技術、組織、商業、資本之間的分割與壁壘,整合重組各類創新資源和主體,推動機制、模式和管理創新,構建能夠承擔從技術開發、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的新型製造業創新平台,這是我省製造業創新升級的重要載體,也是保持我省產業優勢更優,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途徑。
二、建設原則
(一)加強統籌,突出優勢。充分發揮國家和省級技術創新示範企業、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台作用,每個領域布局一家省級以上製造業創新中心,防止重複建設。創新中心建設要立足我省優勢支柱產業,不斷鞏固領先地位,帶動全行業的創新轉型升級。
(二)市場運作,突出效益。探索多元化投資、多樣化模式和市場化運作,建設和評估突出創新中心的經濟效益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藉助京津,突出協同。利用好京津高校、科研院所的資源優勢和我省產業基礎優勢,建立利益共享機制,形成跨領域、跨區域的協同創新。
(四)創新機制,形成典型。鼓勵創新中心在運行機制、發展模式、人才管理、智慧財產權經營、融資支持等方面大膽創新、先試先行,探索有效管理、運行和盈利機制,形成可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和模式。
三、建設目標
第一階段:2016-2020年
到2020年,在生物醫藥、固廢資源利用、高端裝備等領域,打造10個立足京津冀、服務全國,聚焦行業前沿的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行業共性關鍵技術供給體制初步形成,打造產業發展新優勢。
第二階段:2021-2025年
到2025年,形成25家左右製造業創新中心,我省製造業創新體系進一步完善。在創新中心的支撐下,我省製造業整體素質大幅提升,創新能力顯著增強,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龍頭公司和產業集群,在國內甚至全球產業分工和價值鏈中的地位明顯提升。
四、總體要求
(一)基本定位
河北省製造業創新中心是面向我省製造業創新發展重大需求,以行業領域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發供給、成果轉移擴散和產業化為中心任務,以突破產業發展瓶頸為核心,突出協同創新取向,整合產業鏈上下游骨幹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服務機構等各類創新資源,以新機制、新模式組建,為全行業提供關鍵共性技術服務和通用產品開發的跨領域、跨區域戰略創新平台。
(二)主要功能
1.加強產業前沿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面向戰略必爭的重點領域,開展前沿技術研發及轉化擴散,強化智慧財產權戰略儲備與布局,突破產業鏈關鍵技術屏障,支撐產業發展;面向優勢產業發展需求,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跨行業融合性技術研發,突破產業發展的共性技術供給瓶頸,帶動產業轉型升級。
2.促進技術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套用。打通技術研發、轉移擴散和產業化鏈條,形成以市場化機制為核心的成果轉移擴散機制。通過孵化企業、種子項目融資等方式,將創新成果快速引入生產系統和市場,加快創新成果大規模商用進程。
3.加強制造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集聚培養高水平領軍人才與創新團隊,開展人才引進、人才培養、人才培訓、人才交流,建設人才培訓服務體系,為製造業發展提供多層次創新人才。
4.提供製造業創新的公共服務。建立技術產業化中試環節的支持機制,提供技術委託研發、標準研製和試驗驗證、智慧財產權協同運用、檢驗檢測、企業孵化、人員培訓、市場信息服務、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等公共服務。
5.積極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廣泛開展國內外合作,積極跟蹤國內外發展前沿,通過項目合作、高水平技術和團隊引進、聯合研發、聯合共建等形式,促進行業共性技術水平提升和產業發展。探索創新合作新模式。
(三)組建方式
以企業為主體,緊密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依託已有產業技術聯盟或引導鼓勵其自主結合,採用企業獨立法人形式或探索創新有效的組建模式,建立創新中心。自主決定、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負盈虧。鼓勵創新中心藉助京津科技資源,形成跨區域強強聯合、協同發展的組織。
(四)組建要素。
1.牽頭單位條件。
(1)長期從事本領域的研究開發,在本領域有顯著的領先優勢和競爭優勢,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承擔並完成國家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的經歷。
(2)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有較強的技術擴散、輻射和轉移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3)有先進的基礎設施、儀器裝備和高端人才,能夠為技術創新提供較完善的支撐能力。
(4)在本領域有較高或持續的研發投入。
2.創新中心建設方案要點。
(1)有明確的產業化技術發展方向和目標,有一項或若干項有待突破、可促進形成國內領先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共性技術,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國際上領先的技術。
(2)有產業鏈的重要客戶、上下游企業、相關重點學科的科研院所和高校、技術轉移機構、智慧財產權機構等單位作為中心組建成員,有專職的研發、成果轉化和技術管理人員。
(3)有吸引可持續投資和商業運行的能力,在組建過程中成員單位有一定資金匹配,全部組建資金(包括研發設備)不少於3000萬元。
(4)有科學合理的章程或規章制度,包括科學的決策機制、自主經營機制、內部財務、人事和科研項目管理制度、激勵機制和成員單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緊密合作長效機制等,有技術轉讓、專利保護、智慧財產權等規定。
(5)有系統可行的發展規劃,包括中長期研發項目計畫、成果轉化產業化目標、經費籌措(包括政府資助)計畫、研發投入和轉化收益預算以及實現市場化自主運營的進程計畫等。
(6)有明確的組織架構和管理隊伍,建立來自學術界、企業界和政府委派等專家組成的技術專家委員會作為內部諮詢機構。
(7)有開放合作交流機制,面向行業和地區提供服務。
(8)有吸引和培養高層次研發人員和工程技術人才的能力。
五、組織實施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制定和完善創新中心遴選、報送、評估、考核等有關程式和內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評選原則,按照“一案一例一策”方式,堅持“成熟一個、授牌一個”。
(一)申報試點。牽頭單位與高校和科研院所、相關企業等成員單位達成組建創新中心的合作協定,明確組建模式、建設規模、組建成員、技術研發水平、技術產業化前景、利益共享機制等內容,形成試點建設方案(附屬檔案1),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網上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後擇優批覆同意列入建設試點序列。試點期限2-3年。
(二)評估考核。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試點單位在建設方案的框架內,細化明確每年度發展規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年底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規劃實施、運行管理情況和定量定性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年度評估報告作為後續管理和支持的主要依據。
(三)成熟授牌。試點建設期滿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創新中心試點的建設情況進行評審、考察,對達到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條件的予以批覆、授牌。
六、支持措施
(一)加大資金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利用股權投資等多種形式參與創新中心建設,省級工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對省級製造業創新中心(試點)給予補助支持。對獲得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試點)給予獎勵,各市對獲得省級以上製造業創新中心酌情予以地方資金配套。對創新中心(試點)研發、生產並銷售的本省首台(套)重大產品及關鍵部件和本省首批次套用示範的重點新材料給予獎勵。
(二)加大稅收金融支持。協調落實創新中心(試點)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徵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減免技術創新所需進口重要設備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銀行探索支持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金融產品。
(三)釋放科研人員創新活力。賦予省級以上製造業創新中心領銜科技專家、科研帶頭人科研經費支配權、研究人員聘用權、技術路線決定權、科研設備購買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