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蔬菜行業協會

河北省蔬菜行業協會

河北省蔬菜行業協會於2005年3月正式成立,是為全省從事蔬菜產業的人員、專業合作組織以及從事蔬菜生產、加工、包裝、銷售等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服務的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蔬菜行業協會
  • 正式成立:2005年3月
  • 類型:行業組織
  • 省份河北省
主要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主要業務範圍

(一)研究省內外與國內外蔬菜生產、加工、包裝及購銷的動向,根據市場需要參與擬定我省蔬菜產業化發展規劃。
(二)根據全省蔬菜產業的發展規劃,動員本會有關單位和全體會員搞好蔬菜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信息、物資及購銷等服務活動。
(三)利用學術交流、培訓和諮詢等多種活動形式,不斷提高廣大菜農和科技人員的素質。
(四)為準確掌握蔬菜產業發展趨勢,正確指導蔬菜生產,積極聯絡社會各界人士和知名蔬菜專家、企業家進行經驗交流,為我省蔬菜產業化發展、壯大做貢獻。
(五)為壯大自身實力,本協會將積極創造條件,興辦實體,走自我發展的道路

協會章程

河北省蔬菜行業協會章程
(2009年6月15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河北省蔬菜行業協會(INDUSTRY INSTITUTE OF VEGETABLE,HEBEI)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省內從事蔬菜生產、加工、銷售產業發展而建立的民眾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以憲法為準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在政府和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以全省廣大從事蔬菜產業的人員為主要組成,大力促進蔬菜產業化發展,協調蔬菜均衡上市,及時為蔬菜生產、加工、包裝、銷售提供信息、技術、物資服務,加速我省農村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受河北省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河北省經濟團體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由河北省蔬菜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具體協調開展工作,其住所在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省內外與國內外蔬菜生產、加工、包裝及購銷的動向,根據市場需要參與擬定我省蔬菜產業化發展規劃。
(二)根據全省蔬菜產業的發展規劃,動員本會有關單位和全體會員搞好蔬菜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信息、物資及購銷等服務活動。
(三)利用學術交流、培訓和諮詢等多種活動形式,不斷提高廣大菜農和科技人員的素質。
(四)為準確掌握蔬菜產業發展趨勢,正確指導蔬菜生產,積極聯絡社會各界人士和知名蔬菜專家、企業家進行經驗交流,為我省蔬菜產業化發展、壯大做貢獻。
(五)為壯大自身實力,本協會將積極創造條件,興辦實體,走自我發展的道路。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分單位會員、名譽會員和個人會員三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自願承擔協會布置的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會員介紹或市縣推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權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違反國家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執行。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1-2名、監事2-3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行政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每年10元以上;物資企業每年200元以上;對入會的專業合作社及集體會員,每年50元以上,會員每屆4年,會費一次繳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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