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學成才青年獎勵辦法(試行)》在1989.01.0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自學成才青年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1.06
- 實施時間:1989.01.06
第一條 為鼓勵青年自學成才,拓寬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人才的途徑,給自學成才青年發揮專長創造良好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所有未受過國家中等以上各類正規和業餘專業院校教育的十四至三十五周歲的各行各業青年。
第三條 遵守國家和本省制定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擁護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評定為自學成才青年:
(一)在某行業有發明創造,其成果獲省發明二等獎或國家發明三等獎及以上者,
(二)其學術論文或科研成果經省級以上部門鑑定,確認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省內居領先地位,社會、經濟效益顯著或獲得省科技進步三等獎及以上者;
(三)對文學藝術造詣較深,獲得省級以上獎勵並有較大影響者;
(四)在其它方面成績顯著,被有關專家、學者公認,並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較大經濟效益者。
第四條 評定自學成才青年的程式是: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件,由地區(市)級團委考察後提出建議,報經省青年自學成才獎勵基金會和共青團河北省委批准確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在通常情況下,每兩年對自學成才青年評定、表彰一次。
第六條 經批准確認的自學成才青年在本省範圍內享受下列待遇
(一)授予“河北省自學成才青年”稱號,並頒發一次性獎金
(二)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企事業等單位職工優先進入高一級學校學習深造,並可適當減免有關學習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河北省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