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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9號
《河北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
條例全文
河北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滿足公民終身學習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現代國民教育以外各級各類有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終身教育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協調、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工作的領導,將終身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並逐步增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終身教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終身教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終身教育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終身教育活動,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終身學習能力,養成終身學習習慣。
鼓勵公民為終身教育提供志願服務。
第七條 每年教師節所在周為終身教育活動周。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終身教育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工會等組織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推進在職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畫,開展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在職人員素質。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立帶薪學習制度。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失業人員、農民工的教育培訓,使其掌握就業知識,提高就業創業技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教育等有關部門及科協等組織應當加強相關設施建設,開展以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民工返鄉創業、失地農民培訓、農村實用技術推廣、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為重點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農民勞動技能和文化素質。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組織農民參加相關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等部門和殘聯等組織應當加強殘疾人教育培訓工作,根據殘疾人身心特點,注重殘疾人的潛能開發,提高殘疾人的職業技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老年教育工作,在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制定有關優惠政策,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豐富老年人生活、增進老年人健康的知識型、休閒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勵社會舉辦各類老年學校。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共青團組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動,加強青少年教育培訓,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第十五條 婦聯組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與社區密切合作,指導推進親職教育。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教育工作,完善社區教育設施,建立健全社區教育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轄區內的社區教育工作,開展適合社區居民需要的各類教育培訓活動,促進文明和諧社區建設。
社區教育學院(校)應當為社區居民提供科技、文化、衛生、法制、養老等方面的培訓服務。鼓勵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為社區居民提供終身教育服務。
第十七條 本省開放大學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終身教育公共服務平台和終身教育數位化學習資源庫,實現資源共享,為終身教育服務。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和終身教育培訓機構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資源,向社會開放教育課程,促進終身教育發展。
第十八條 普通學校應當發揮師資、設施、場所等方面的優勢,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情況下,為開展終身教育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終身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完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培訓質量、落實各項辦學承諾,不得發布虛假招生信息,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不得惡意終止辦學。
第二十條 終身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成績合格者發放教育培訓證書。證書信息應當進入終身教育電子信息網路,並允許單位和個人免費查詢。
第二十一條 逐步建立公民學分積累、轉換與認證制度,促進不同類型的學習成果互認和銜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本部門、單位人員教育培訓提供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失業人員、農民工、農民、殘疾人和老年人參加教育培訓制定減免培訓費、補貼等優惠政策,保障上述人員參加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捐助終身教育事業或者舉辦終身教育培訓機構。捐贈人捐贈財產用於終身教育事業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終身教育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
第二十五條 終身教育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終身教育經費應當用於終身教育公共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七條 從事終身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其在職務評聘、業務進修、專業考核等方面與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十八條 鼓勵專家、學者及其他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兼職從事終身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建立終身教育兼職教師信息資料庫,為終身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終身教育提供師資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政府興建的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博物館、體育館、美術館、紀念館、老年人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青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開展有益於提高公民素質的公益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的方式,將企業和其他組織開發的教育學習資源用於終身教育。
第三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的宣傳,為終身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健全終身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和督導評估機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終身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督導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終身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條件、教學活動、廣告發布和校園安全等辦學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終身教育培訓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並進行複製;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工作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接受終身教育培訓的公民在終身教育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終身教育培訓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後,終身教育培訓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答覆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有關規定履行終身教育管理職責的;
(二)侵犯終身教育培訓機構合法權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條 終身教育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落實各項辦學承諾的;
(二)發布虛假招生信息的;
(三)惡意終止辦學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