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會員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會員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3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會員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發改傳〔2012〕17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 2012年03月19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12〕41號)精神,自2012年3月20日零時起提高成品油價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成品油價格
(一)提高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我省90號汽油(Ⅱ)最高零售價格由每噸9335元調整為9935元,每噸提高600元;0號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由每噸8485元調整為9085元,每噸提高600元;非標準品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相應調整,具體價格詳見附表。車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價格按照同標號汽油(Ⅱ)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9580元和873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鐵道、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即汽、柴油標準品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9180元和8330元。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契約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契約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在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四)液化氣實行最高出廠價格,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五)調整後的價格自2012年3月20日零時起執行。
二、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調價連鎖反應
1、成品油價格提高后,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鐵路客運、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價格不作調整。
2、成品油價格調整對計程車行業的影響,各地可採取調整計程車運輸價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進行疏導,在疏導措施出台之前繼續採取發放臨時補貼的方式穩定計程車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價格調整影響公路客運增加的成本支出,通過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適當疏導。
4、對已經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路貨運價格,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國發辦〔2011〕63號)有關規定,採取多種措施,減輕經營者負擔,切實維護行業和社會穩定。
5、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綠色通道等有關政策,加強市場價格的巡查和監測,堅決制止搭車漲價行為,努力穩定糧食、食用油、豬肉、蔬菜等副食品價格。
(二)落實好各項補貼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生活。成品油價格調整,對種糧農民、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計程車等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影響,按既定補貼機制由中央財政繼續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方案由財政部門另行下達。
各地要切實落實各項補貼政策,及時足額將補貼資金髮放到補貼對象手中。同時,要統籌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和市場物價變動因素,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關注行業動態、維護好正常經營秩序。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及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的監測分析工作,密切關注受成品油調價影響較大的計程車、公路客貨運等行業動態,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好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社會秩序。
(四)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成品油市場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利用價格調整之際搶購、囤積的行為,打擊造謠惑眾、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銷售分公司,要在3月20日12時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報告省物價局商品價格管理處。
附屬檔案: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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