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保廳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6月20日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環保廳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
- 發布日期:2014年06月20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環保廳
-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項目編碼 | 審批部門 | 項目名稱 | 審批類別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終審部門 |
12001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含輻射類)的審批;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重新審批(含評價檔案經審批後超過五年的重新審核)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行政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十二條 | 需由交通運輸等部門初審 | 建設單位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12002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行政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部委規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 | - | 建設單位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12003 | 省環境保護廳 | 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 | - | 產生危險廢物單位 | 省環境保護廳 |
12004 | 省環境保護廳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 - | 申請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 | 省環境保護廳 |
12005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排污許可證(大氣、水)核發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第十條 地方性法規:《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第十五條 省部門檔案:《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冀環辦發〔2007〕106號,冀法審〔2007〕17號)第四條 | - | 排污單位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12006 | 省環境保護廳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批准及跨省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備案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行政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二十條 部委規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3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 | - | 轉出、轉入及跨省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 | 省環境保護廳 |
12007 | 省環境保護廳 | 限制進口列入規定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審核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 - | 申報限制進口列入規定目錄的固體廢物企業 | 省環境保護廳 |
12008 |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選擇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 | - | 排污企業 | 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12009 | 省、設區市、省直管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輻射安全許可證發放、變更審批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六條 | - | 核技術利用單位 | 省、設區市、省直管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12010 | 省環境保護廳 | 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三十六條 | - | 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單位 | 省環境保護廳 |
12011 | 省環境保護廳 | 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 | 行政許可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檔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 - | 原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園區內企業 | 省環境保護廳 |
12012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的審批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 - |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期限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12013 | 省環境保護廳 | 提出新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1994年10月9日)第十二條第二款 | - | 縣(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 | 省政府 |
12014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 | 非行政許可審批 | 部委檔案:《關於印發二氧化硫總量分配指導意見的通知》(環發〔2006〕182號) 部委檔案:《關於印發主要水污染物總量分配指導意見的通知》(環發〔2006〕189號) 省政府檔案:《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冀政〔2012〕24號) | - | 項目建設單位 |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