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湖南商會是由依法註冊登記的湖南省在冀投資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湖南商會
- 地點:河北省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會團體
商會簡介,商會宗旨,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目前來冀經商的湘籍企業家和湘籍企業家創辦的企業在燕趙大地上遍地開花,逐漸形成了一個幾十萬人的大部隊,默默的為河北省的經濟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隨著經濟的發展,湘籍企業自身實力地不斷壯大,在石家莊的湘籍企業於2006年12月16日,成立了石家莊市工商聯湖南商會。為更好的服務河北,發展河北,在政治上更有影響力,經濟上更有競爭力,形象上更有親和力,道義上更有感召力,經過2年的醞釀和籌備,由 14家在冀湖南企業發起的籌委會於2010年3月15日舉行了“河北省湖南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河北省湖南商會第一屆理事會”。河北省工商聯於2010年 3月 2 日審查同意批准組建河北省湖南商會。河北省湖南商會在2010年3月15日舉行隆重的揭牌儀式,湖南省甘霖副省長、河北省工商聯常務副主席范少明、河北省工商聯湖南商會會長楊躍順共同為河北省工商聯湖南商會揭牌。
商會宗旨
商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五個服務”(即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和為社會服務) ,發揮湘冀地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河北與湖南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商會的業務範圍是: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依法經營;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團結聯絡會員,推動河北與湖南經濟、技術、貿易聯合與協作;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與政府部門關係;開展會員聯誼活動;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商會會員企業主要涉及房地產、服裝生產銷售、茶葉、醫藥、小百貨、食品、餐飲、運輸、物流、裝飾、建築、列印複印等各行各業。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擬為)河北省工商聯湖南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在河北省的湘籍經營者,與本省有密切商務往來的湘籍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方針。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提高會員素質;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廣泛團結湘籍經營者及相關人士,為冀湘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北省工商業聯合會
第五條 本會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南小街6號南花園步行街D座3樓湖南商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管理、會計、審計、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開展報告會、研討會、聯誼會等各項活動,增進湘籍人士間的交流,推動企業的發展與創新;
(三)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和參加對內對外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
促進企業、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廣泛聯繫國內外相關商會、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提高會員商務層次,推動會員開拓國際市場;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教育會員熱心和積極參加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七)加強與當地和家鄉黨和政府的聯繫,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承辦其委託的各項事宜;
(八)組織會員參加河北省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河北省工商聯委託交辦的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類型: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是湘籍人士為所有者的企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是企業中的湘籍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和經濟理論學者、法律工作者及相關人士。
(三)在本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系湘籍在冀的工商企業,及在冀相關的湘籍的工商業經營者及湘籍的參與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建議的權力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省工商聯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省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河北省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協調本會各部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取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河北省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單位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10年3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工商聯合會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