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辦法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辦法》在1996.09.14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9.14
  • 實施時間:1996.09.14
第一條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依法治理早婚私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早婚,是指男女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實上的違法婚姻關係。
本辦法所稱私婚,是指男女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實上的違法婚姻關係。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治理早婚私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治理早婚私婚工作的主管部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早婚私婚查處工作。
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為查處早婚私婚提供必要條件,協助做好治理早婚私婚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早婚私婚行為進行舉報。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為舉報人保密並予以獎勵。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查處早婚私婚時,應當出示證件,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
第七條 對早婚當事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宣布其婚姻無效,責令其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和為當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明知當事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予以婚姻登記的責任人員,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河北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對私婚當事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早婚私婚當事人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前計畫生育部門不得給予生育指標,公安機關不得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村民委員會不得為嫁入方(含男到女方落戶的)分配責任田、口糧田,紅白事理事會不得為其操辦婚禮。
第十條 早婚私婚當事人已生育子女或者懷孕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移交計畫生育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拒絕、阻礙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收繳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款應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查處早婚私婚確需增加辦案費用補助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經審核同意後專項撥款。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八月四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廳發布的《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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