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

《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是1995年11月14日發布的檔案,文號為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 發布日期:1995-11-14
  • 生效日期:1995-11-14
檔案簡介,檔案內容,

檔案簡介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發布日期】1995-11-14
【生效日期】1995-1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號)
《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已經1995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維護油氣田的生產秩序和油氣田所在地區的社會秩序,保障國家財產不受侵犯,促進油氣田生產和當地經濟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石油企業的生產作業秩序、生產設施、生產物資以及石油企業生產的石油和天然氣,都應當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維護和保護。
石油企業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依照國務院發布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石油企業電力設施的保護,依照國務院發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油氣田的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當地人民政府、石油企業和人民民眾相結合,宣傳教育、加強防範和依法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石油企業的財產和石油、天然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嚴禁盜竊、哄搶或者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石油企業生產作業秩序,保護其生產設施、生產物資和石油、天然氣不受侵害的義務,並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石油企業檢舉、揭發擾亂石油企業生產作業秩序,盜竊、哄搶、破壞石油企業財產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石油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設施、生產物資和石油、天然氣的管理,依法組織生產作業,積極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維護當地人民民眾的利益。
第六條在油氣田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油氣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石油企業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油氣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在油氣田保護工作中,負責組織貫徹實施有關油氣田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所屬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保護油氣田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負責確定、協調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油氣田保護工作中的責任和關係,解決油氣田保護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油氣田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油氣田保護工作中的主要任務是:
(一)公安機關和油氣田公安保衛機構負責油氣田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盜竊、哄搶或者破壞石油企業的生產設施、生產物資和石油、天然氣等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維護石油企業的生產作業秩序;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油氣田所在地及其附近區域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收購點)和廢舊金屬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加工、經營石油、天然氣產品的行為;
(三)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協調和處理石油企業與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土地權屬糾紛,依法查處侵犯石油企業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四)各級人民政府設定的支持油田建設辦公室負責調查了解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反映油氣田的保護情況,提出保護建議。並在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範圍內,協調解決油氣田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第九條油氣田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村民(居民)進行保護油氣田、愛護國家財產的宣傳教育,增強村民(居民)的法制觀念。並協助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油氣田公安保衛機構,查處本區域盜竊、哄搶或者破壞石油企業的生產設施、生產物資和石油、天然氣,以及擾亂石油企業生產作業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村民(居民)委員會以及石油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油氣田保護責任制,明確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定期檢查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並將檢查結果作為考核所屬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工作狀況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石油企業在油氣田保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財產管理、生產崗位責任和安全保衛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加強企業內部法制宣傳工作,教育職工愛護國家財產,同侵犯企業財產的違法行為作鬥爭;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制止、查處或者配合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盜竊、哄搶、破壞本企業的生產設施、生產物資和石油、天然氣,以及擾亂本企業生產作業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盜竊、哄搶石油企業的生產設施、生產物資和石油、天然氣,或者在石油企業的電力設施上竊電;
(二)擅自拆卸或者故意損壞石油企業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物資;
(三)破壞、封堵石油企業的通行道路和橋樑,或者非法截斷石油企業的電源、水源和通訊線路;
(四)非法攔截、扣留石油企業的車輛、機械、設備、器材和其他生產物資,或者阻礙石油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車輛、施工機械等出入生產作業現場;
(五)採用聚眾衝擊或者其他非法手續,擾亂石油企業的生產作業秩序;
(六)擅自移動或者故意損壞石油企業設定的生產、安全標誌;
(七)侮辱、毆打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石油企業的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三條未經石油企業同意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石油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界內採礦、採石、挖沙、取土、葬墳,從事種植、養殖和挖掘活動,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物品,或者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在採油(氣)井和石油、天然氣的計量站、接轉站、集輸大站、輕烴回收裝置的安全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燒窯、燒荒或者焚燒秸桿、穀物和廢舊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設加油站、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進行爆破作業。
前款規定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是:採油(氣)井從井口外緣向周圍延伸二十五米,其他設施從圍牆外緣向周圍延伸十米。
第十五條未經石油企業同意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石油企業的電力設施上連線輸電、變電、配電設施。
第十六條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沒有合法的石油供應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經營小型煉油廠,小型石油、天然氣產品加工廠和原油淨化廠(點)。
嚴禁建設、使用土煉油爐或者製造土煉油設備。
第十七條收購廢舊石油生產專用器材,必須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單位出售廢舊石油生產專用器材,經辦人必須出示單位介紹信、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油氣田公安保衛機構的證明。個人出售廢舊石油生產專用器材,必須出示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油氣田公安保衛機構的證明。介紹信和證明應當註明廢舊器材的來源、數量、規格。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收購點)必須登記經辦人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並留存介紹信或者證明。
第十八條因生產設施管理不善、違章進行生產作業等石油企業的原因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石油企業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盜竊、哄搶或者破壞石油企業的生產設施和石油、天然氣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責任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方式另有規定的,由油氣田所在地公安機關和油氣田公安保衛機構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油氣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並沒收其作案工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油氣田所在地土地管理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油氣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分別情況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拆除設施,並可沒收其使用的設施、器材、工具和爆炸物品。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油氣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者油氣田公安保衛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沒收其收購的器材和石油、天然氣,以及建設、使用的生產設施、生產的產品和非法所得,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以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油氣田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石油企業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方便,致使石油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石油企業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油氣田所在地的市(地)、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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