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正案

《河北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修正案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題目修改為:“河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二、文中的“種苗”修改為“苗種”,“水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第一條中的“《河北省漁業管理條例》”修改為“《河北省漁業條例》”。
四、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水產苗種,是指用於水產繁育、增養殖(栽培)生產、科研試驗和觀賞的水生動植物親體、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
五、第三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產種質資源開發利用、水產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進出口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六、第五條修改為:“原種場、良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並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七、第六條中的“親本和種苗”修改為“苗種”。
八、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銷售重要的水產苗種以及從省外調進水產苗種,應當經產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檢疫,取得水產苗種檢疫合格證。”
九、第十一條中的“種苗和親體”修改為“苗種”。
十、第十四條中的“發布”修改為“公布”。
十一、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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