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做好革命烈士審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做好革命烈士審批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9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做好革命烈士審批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民[2003]2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 發布日期:2008年09月09日
檔案全文
各市、縣、區民政局:
長期以來,特別是《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省的革命烈士審批工作對褒揚烈士精神,教育廣大人民民眾,弘揚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和時代精神,推進全省改革的深化、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為進一步做好革命烈士的審批工作,使之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經省政府同意,特就革命烈士審批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
各市、縣、區要高度重視革命烈士的審批工作,要充分認識到革命烈士稱號是具有特定含義的崇高的政治榮譽,革命烈士審批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政治性都很強的工作,特別是在我們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邁進的新的歷史時期,做好這項工作對維護革命烈士稱號的嚴肅性,激發廣大人民民眾投身到 “三個代表”的實踐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二、審批許可權與程式
今後審批革命烈士卷一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卷,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呈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將各地呈報的革命烈士卷批轉省民政廳辦理,省民政廳拿出意見後報主管省長簽發,由省人民政府批覆,革命烈士審批表中蓋省人民政府印章。
三、組卷要求
(一)縣(市、區)需調查整理上報的材料
審批革命烈士卷主要材料都應由縣(市、區)調查整理,主要包括:
1、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報的“關於批准(追認)X X X為革命烈士的請示”(正式檔案,一式四份);
2、革命烈士審批表(一式四份),相應欄內分別加蓋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印章,其中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欄中要有主管副縣(市、區)長簽字;
3、革命烈士家屬(父母、配偶、子女)情況登記表(一式四份);
4、家屬(單位)申請;
5、證明材料。(1)追認革命烈士(歷史上的):要有死者死亡時的身份和死亡原因的確切證明,即:要有原始檔案材料記載或直接證明人證明其死亡時的身份、死亡原因確係賦有黨組織交給的革命任務,在執行任務中被敵人殺害或被敵人有目標捕殺。(2)批准革命烈士(現實的):有直接見證人的,要有所有(三人以上的,至少要有三人)直接見證人的證明;屬刑事案件致死的,要有法院對罪犯的終審判決。
(二)市需整理上報的材料
1、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報的“關於批准(追認)XXX為革命烈士的請示”(正式檔案,一式四份);
2、在革命烈士審批表中市人民政府意見欄中由主管副市長簽字,並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
四、注意事項
1、證明材料取證要縝密。革命烈士卷中的證明材料由承辦申報的縣(市、區)負責調查取證,所有調查取證都應派兩人以上一同前往,證明材料上要有調查人、被調查人的簽字及其身份證明。證明材料都應為原件,如果是複印件的,應有成件單位“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證明。
2、上報材料要真實可靠。在調查取證、組卷、審核過程中,杜絕弄虛作假,杜絕吃、拿、卡、要現象的發生,一經發現,堅決予以糾正,同時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材料所用紙張要規範。材料所用紙張要統一使用A4紙 。
4、報批程式要嚴格。各市、縣、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調查組卷、審核,履行報批手續。不允許當事人單位、家屬調查取證,直接報送材料或與省里聯繫。今後凡手續不全、不按程式呈報的,省人民政府一律不予受理。
5、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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