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成立於1986年1月,由省民政廳發起。

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成立呼籲著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為殘疾人康復、教育、脫貧、就業、文化、體育、維權、無障礙設施建設等募集資金,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4年12月3日
  • 主管單位: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表彰規定,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弘揚人道主義,動員社會力量,促進殘疾人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業務範圍

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為殘疾人康復、教育、脫貧、就業、文化、體育、維權、無障礙設施建設等募集資金,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

表彰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第五次理事會議通過的《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對捐贈者的表彰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對捐贈者開具收據,凡屬接收捐款包括捐贈有價證券的,由基金管理處開具財務收據;凡屬接收捐物包括無形財產的,由基金開發處開具紀念收據。
財務收據、紀念收據要分別統一編號,按序開具。收據和印章要指定專人保管。財務收據須在收到捐款後開具。捐贈實物的紀念收據應在辦公廳行政處辦理入庫手續後開具;捐贈無形財產的憑捐贈書和提交的有關資料開具紀念收據。開具紀念收據,要報主管處長簽字。
二、對捐贈者呈送感謝信和頒發紀念證書,由基金開發處指定專人負責。傳送感謝信紀念收據須有財務收據和紀念收據的底聯為憑證。如需要,經基金部領導批准,也可憑認捐書發出,但事後應將收據底聯補上。在傳送的同時,要按照國內、國外、團體、個人分類登記,並報主管處長在登記冊上籤字。
三、對捐贈者的鳴謝由基金開發處負責,每年一次。鳴謝稿由基金部主任審核後,報主管副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審定。
四、對捐贈者的銘刻紀念,由基金開發處組織落實。建立在會機關所在地的紀念碑於基金會成立六周年時舉行揭幕儀式。以後每年增刻一次。
五、對於少數貢獻突出的捐贈者,根據實際情況,還可採取其它適當的表彰辦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財務及捐贈物資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頒發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我省有關規定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和捐贈物資管理堅持為殘疾人事業服務的建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對受贈資金和物資實行項目管理,建立公開、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機制,尊重捐贈人意願,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確保原始基金保值增值,維護本會信譽。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三條 對募集資金、物資實行項目管理。本會根據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狀況,選定若干具體項目,向社會公布,由捐贈人選定,由本會確定項目實施人,具體組織實施;捐贈人對具體項目無明確意願的,由本會確定。
第四條 本會對原始基金實行保值增值管理。本會原始基金要在 400萬元基礎上不斷增加,動息不動本。本會經過理事會議同意,可以通過購買國債等安全、合法、有效的形式達到原始基金保值增值,其增值收入由本會按章程規定管理使用。
第五條 本會在銀行單設帳戶,由理事會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銀行賬戶管理規定,不得多頭開戶;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不得私設“小金庫”。
第六條 建立財務會計崗位相互牽制制度。分別設定會計和出納崗位,做到“賬款分開、相互制約”。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在開戶銀行備案的用於存取款和銀行轉賬的財務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由出納一人管理和一人使用。
第七條 建立財務會計工作的稽核制度。會計機構內部明確專職或兼職稽核人員;對日常會計核算中所出現的疏忽、錯誤及舞弊等及時糾正或制止。
第八條 按照財政部制訂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本會設定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人《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進行內部會計控制。
第九條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本會各項費用支出應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來核算。
第十條 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本會為了實現業務目標、開展業務活動和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
第十一條 管理費用是本會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理事會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等。根據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本會公務經費控制在當年總收入的7%以內。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一)辦公費。辦公用品按其支出金額的大小,由有審批權的領導批准後,由相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直接採購或競標採購。
(二)會議費。會前向理事會專題報告(會議內容、人員、時間、地點及經費預算),按批准的預算使用,會後由業務經
辦人員和財務人員一同結賬。
(三)差旅費。工作人員因公外出要嚴格按照河北省[1996]冀財文字第98號檔案執行。預借差旅費由本人填寫借款單,借款單要註明任務、時間、地點、金額等。秘書長審批後,出納員方可借款。出差人員返回後要及時報銷,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報銷的,須向財務人員說明情況,最遲不超過半月,否則不再預借。
(四)加班費。特殊任務需要加班時,事前寫出書面報告,由秘書長審批並按規定給予加班人員適當的加班費;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加班並超過晚上10點鐘後,經秘書長審批;可視情況加發夜餐補助費。
(五)招待費。參照行政事業單位招待費標準不超過公務費總額2%的規定執行。
(六)聘用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根據不同人員、不同性質(長期人員、臨時義工等)、不同崗位商定標準,形成書面材料或檔案,經理事長辦公會批准後,財務人員按標準每月制表發放。
第十二條 籌資費用是指本會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為了獲得捐贈資金(物)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等。
專門從事募捐中介人員的成本費用控制在該人員實際到位募捐資金額的一定比例發放。理事會成員和本會其他工作人員募捐的成本費略低於中介人員成本費。募捐活動成本經費包括差旅費、招待費、通信費等。
第十三條 其他費用是指本會發生的、無法歸屬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或籌資費用中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處置淨損失、無形資產處置淨損失等。
第十四條 本會的各種費用支出要有經辦人員的簽字、分管領導簽字,並經本會財務部有關人員審核後,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10O0元以內由秘書長審批;1001元至 5000元由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審批;5001元以上由理事長審批;凡在10001元以上的支出款項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及經費預算,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批;特大支出款項由理事會審批。
第十五條 本會監事有權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十六條 財務會計部門要每月向秘書長、每季度向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和監事、每半年向理事長和理事會書面報告財務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十七條 本會應當於每年3月 31日前向省民政廳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省民政廳前應經省殘聯審查同意。年度工作報告應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收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十八條 本會財務接受相關捐贈人查詢;接受省殘聯的監督、檢查與指導,接受省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三章 捐贈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 業務部門收到物資後;應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及時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做到不遺漏,不丟失,並將有關單據送財務部門入賬。
第二十條 捐贈的實物如不適合殘疾人或項目直接使用的,可變現或轉換入賬後,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 財務部門依據業務部門報送的捐贈物資清單,並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登記賬簿。
第二十二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定期對捐贈物資進行清查對帳,做到帳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捐贈物資要嚴格按照捐贈方的意願和有關規定分配。捐贈物資的分配審批許可權為:價值在 1000元以內由秘書長決定分配方案;價值在1001元至3000元以內的由秘書長提出分配方案後,報主管副理事長批准後執行;價值在3001元至 10000元以內的由秘書長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報理事長批准後執行;超萬元的由理事會確定並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於2005年4月11日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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