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山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是省級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 弘揚愛國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宣傳殘疾人事業,團結動員國內外各界熱心殘疾人事業的友好團體及人士,募集殘疾人福利基金,發展殘疾人事業,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生活狀況,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文明成果,為構建和諧山西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 國籍:中國
  • 地點:山西省
  • 定義:基金會
介紹,章程,

介紹

山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是省級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弘揚愛國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宣傳殘疾人事業,團結動員國內外各界熱心殘疾人事業的友好團體及人士,募集殘疾人福利基金,發展殘疾人事業,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生活狀況,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文明成果,為構建和諧山西做出貢獻。基金會業務範圍:舉辦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接受政府的資助,募集殘疾人福利基金,開展和資助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法律援助、文化體育生活福利、社會保障等社會公益活動。
從2006年以來,我會持續實施的以助聽、助視、助行、助學為內容的“愛心助殘工程”、“扶殘助學春雨行動”和“集善工程”已經成為三晉大地上扶殘濟困、公益慈善的品牌,直接對21132人(次)的殘疾人施行了救助,幫助一大批殘疾人及其家庭改善生存生活狀況,受到黨和政府、廣大殘疾人朋友及社會各界的好評。
2010年2月民政部授予我會“全國先進社會組織”榮譽稱號,2009年和2013年我會兩次榮膺5A級基金會,2013年11月,我會榮獲“山西省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山西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山西省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愛國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宣傳殘疾人事業,團結動員國內外各界熱心殘疾人事業的友好團體及人士,募集殘疾人福利基金,發展殘疾人事業,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生活狀況,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文明成果,為構建和諧山西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山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太原市寇莊西路4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二)舉辦募捐活動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接受政府的資助;
(四)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國家法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開展和資助有利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法律援助、文化體育、生活福利、社會保障、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社會公益活動;
(六)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機構、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七)獎勵優秀殘疾人和為殘疾人事業做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八)其他與發展殘疾人事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至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本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特邀理事若干。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承認本基金會章程,熱心殘疾人事業,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參與意識,具有較強的議事和決策能力;
(三)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或對本基金會有較大貢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
(六)與其他理事沒有近親屬關係;
(七)業務主管單位選派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基 金會 理事會的 選 舉 權、 被 選 舉 權 和 表 決 權 ;
(二)參 加基 金 會 的 活 動 ;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提出建議、倡議和批評。
理事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參加基金會活動,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殘疾人事業募集資金,反映殘疾人的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職務;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五)決定增聘理事和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
(六)做出理事會決議;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並且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並且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召集和主持基金會重大活動;
(五)授權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代理行使職權;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報告機構工作情況;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批;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八)向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基金和資產增值收益;
(五)公益服務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符合本會章程宗旨的有關救助活動;
(二)按照捐贈人意願或捐贈協定實施的定向項目;
(三)資助對殘疾人的扶貧解困、康復、教育、就業、文化教育、生活福利、法律維權、社會服務和殘疾預防等工作;
(四)開展扶殘助殘宣傳活動;
(五)表彰獎勵優秀殘疾人及為本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六)開展殘疾人工作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七)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八)其它合法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資助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注入100萬元以上和連續逐年注入300萬元以上的募捐、資助活動;
(二)境內外公益組織之間重大交流與合作;
(三)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國際和國內著名人士在本省的活動和訪問;
(四)本基金會組織的全省性大型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配合,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項目的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監督。項目負責人(單位)和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金,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並視情形決定是否訴諸法律。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剩餘資金利用各市殘聯工作網路,用於對本省殘疾人的各項救助;
(二)扶殘、幫困等公益項目;
(三)剩餘固定資產委託省殘聯捐贈給本省相關的殘疾人福利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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