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機制,完善圖書出版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河北省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
河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14-03-20 09:09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機制,完善圖書出版管理辦法,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特制定河北省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
第一條 河北省新聞出版局負責全省出版單位的書號實名申領、發放及相應管理工作。
第二條 出版單位須按照出版規定,對所申報的書稿內容、書稿質量及其出版活動嚴格把關,承擔相應責任。
1.出版單位在按規定完成書稿“三審”程式後,方可進行書號實名申領。
3.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書號。
第三條 省內各出版單位在通過網路進行書號實名申領時,所填信息要完整、真實、準確。書稿出版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出版物信息,並在30日內按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送繳樣書。
第四條 各出版單位要建立相應工作制度,明確書號申領系統使用管理責任,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五條 各出版單位應對書稿、選題備案手續、“三審”登記表、出版契約等重要檔案資料進行歸檔保存,以便核查。
第六條 河北省新聞出版局對各出版單位上報的書稿信息進行認真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核准,實行一書一號。
第七條 為便於工作,省新聞出版局確定一周核心發書號。如有特殊情況,可申請加急核發。
第八條 網路及系統如出現意外,影響書號申領,按新聞出版總署《書號實名申領信息系統應急處理方案》執行。
第九條 河北省新聞出版局圖書出版管理處不定期對出版單位書號實名申領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1.提供虛假出版信息的;
2.不按《中國標準書號》標準使用書號的;
3.書稿出版後不按時間規定報送出版物信息及樣書的。
第十條 出版單位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書號的,按《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和《圖書出版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