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接受安置易地離休幹部的暫行規定》是河北省政府1982年8月14日印發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1982]175號
【發布日期】1982-08-14
【生效日期】1982-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冀政[1982]175號
【發布日期】1982-08-14
【生效日期】1982-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接受安置易地離休幹部的暫行規定
(冀政[1982]175號)
(冀政[1982]175號)
我省是個老區,在外省、市、自治區工作的河北籍幹部較多。其中,有不少老 幹部,離職休養後要求回我省安度晚年。為了把易地回我省的離休幹部安置好、管 理好,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 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已離職休養的幹部,本人原籍是河北省或者配偶在河北省工作或居 住的只要本人要求來河北,經過批准,均可接受,並作一次性的安置。
第二條易地離休幹部的安置地點:縣級以下(含縣級)幹部,在其原籍縣、 市或縣、市指定的地點安置;廳(局)級和行政十四級以上幹部,在其原籍地、市 安置;省級和行政九級以上幹部,可在省會安置,也可安置到他們願意去的地方。 無論哪級幹部,凡是自願回小城鎮或農村安置的,都應予以鼓勵。
第三條凡要求來我省安置的離休幹部,需由其所在省、市自治區或中央、國 務院有關部委的老幹部部門與我省老幹部局聯繫。對符合接受條件的,有關地、市、 縣應熱情接待,妥善安置,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
第四條對經批准來我省安置的離休幹部,接受單位只接收他們的戶口、糧食 和黨組織關係,暫不接收其行政、工資等關係。
第五條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由接受地區按當地同級在職幹部的住房標 準負責安排。所需建房經費,由其原工作單位一次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作 為自籌資金列入基建計畫。各級可視財政情況,一次或逐年墊支一定數額的款項, 由老幹部部門負責籌建一部分周轉用房,安置易地離休幹部。周轉用房產權歸公, 住房者按規定繳納房租費。
第六條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所需的各項經費和醫療費,每年年初由原單位 一次撥交給接受地區的老幹部部門掌握支付,年終結算。
第七條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其困難補助、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費等各 項非生產性福利,繼續享受原單位在職幹部的待遇;看病用車、生活品供應等,執 行接受區的標準。
軍隊幹部退休到地方後改為離休的,除恢複本人原工資外,其他待遇均按其所 在地區黨政機關同級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易地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包括看檔案、聽報告、參加必要的會議和 所需學習材料等,應和接受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建 立離休幹部活動場所,組織離休幹部學習,並開展一些文體活動。
第九條易地離休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照顧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配 偶)到其身邊,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勞動部門,應協助安排。
第十條省內離休幹部跨地、市、縣安置,也按上述規定執行,由縣以上老乾 部部門直接聯繫,協商辦理。農村有依靠並願意回農村安置的離休幹部,需要修房、 建房的,由原單位予以補助,補助標準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廳(局)級以上幹部 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超過四千元。所修、建房屋,產權歸己。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