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是經省建設廳批准、民政廳註冊、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從事建築活動及相關活動的市場主體和事業單位、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符合條件的人員自願組成,會員涵蓋了建築市場的各方主體,涉及建設領域相關單位和相關管理、科研、教學和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學術性、服務性、廣泛性。目前研究會下設工程項目諮詢研究分會、建築市場主體研究分會等9個分會和1個,各分會都已確定了各自的職能。
組織機構
分會職責
1 、工程項目諮詢研究分會
研究和探討工程項目策劃、前期諮詢、勘察設計、 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工程項目諮詢行業的 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各項事宜 ; 制定工程項目管理行業標準、行為規則, 交流並推廣經驗; 指導和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 為企業提供服務。
2 、 建築市場主體研究分會
研究促進建築業發展的理論、方向、方針和政策;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引導企業面向市場,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3 、工程項目擔保研究分會
研究建立健全工程擔保制度的對策;制訂行業規則和行業標準,培育和規範擔保市場;加強專業人員培訓,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強擔保行業自律規範。引導擔保機構完善內部運行機制,健全風險補償機制,加強工程風險管理,維護工程項目各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4 、裝飾裝修業發展研究分會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開展行業培訓,組織調研交流,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參與行業管理,提供行業信譽擔保;規範家居裝修市場,促進行業發展。
5 、外埠市場發展研究分會
組織建築業企業進行外埠市場調研, 研究建築業企業開拓外埠市場的對策; 收集各地市場信息,為企業實施外向型發展戰略提供諮詢服務;維護企業在外埠市場的合法權益。
6 、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研究分會
開展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專題研究, 協助政府研究制定信用標準,參與信用徵信和評價, 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立行業內部監督協調機制和自律維權信息平台, 為社會提供信用信息諮詢及服務; 組織誠信教育培訓,參與動態監管, 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各方信用行為。
7 、建築經濟研究分會
研究建築產業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規律,分析建築產業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研究建築業企業的經濟狀況及其產權問題、管理體制、競爭機制、勞資體制等,為企業的經濟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對工程項目和各種新技術、新產品進行科學的技術經濟分析論證,對建築技術方案進行選優評價,促進建築業經濟成長。
8 、建造師分會
協助主管部門制定建造師管理規章;組織建造師考前培訓、繼續教育、考察、研討與交流;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編制建造師隊伍的資料檔案並協助做好建造師監督管理工作。
9 、專家諮詢委員會
建立建設領域各類專業的專家庫,開展建築市場理論、法規、政策、管理規範、技術標準、企業管理、市場環境等方面的調研、制定、論證、諮詢、評價、鑑定,促進生產、教學、科研相結合,為企業經營和發展提供服務,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巨觀決策和微觀管理獻計獻策。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
英文名稱: The Building Market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
英文縮寫:BMDRA。
第二條 研究會是經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准、民政廳註冊,由從事建築活動及相關活動的市場主體、事業單位、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以及上述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中符合本章程規定條件的人員自願組成、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河北省發展建設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研究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我省的方針政策,堅持服務為本,立足於為政府決策、企業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作用,促進、推動建築市場進一步規範和我省建設事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研究會會址設在石家莊市。地址:石家莊市靶場街29號;郵編:0500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研究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完善建築市場理論體系;
(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充分借鑑國內外成功經驗,準確把握我省建築市場的實際和國內外建築市場的發展趨勢,提供研究成果,為政府主管部門決策和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市場發展。
(四)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組織或參與深化建築市場改革試點工作,草擬建築市場發展規劃、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規範標準等,開發相關建築市場計算機管理軟體並組織推廣套用;
(五)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和繼續教育,舉辦有關建築市場的法律、法規、新技術培訓,努力提高會員的法律意識和技術業務水平。
(六)組織開展學術報告、講座、論壇、經驗交流、學術交流和合作、學習考察,建立專家庫、人才庫,提供政策法規、業務知識等諮詢和服務;
(七)承辦或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八)組織與研究會有關的評獎活動。
(九)編輯出版《河北建築市場研究》會刊、培訓教材、業務知識相關圖書,編印相關資料,建立研究會網站,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十)完成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研究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研究會的條件:
(一)擁護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會的意願;
(三)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提交由研究會印製的《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入會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研究會秘書處辦理備案並統一頒發《河北省建築市場發展研究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表決權,有被選舉權;
(二)享有研究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研究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四)對研究會的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提案;
(五)參加研究會組織的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研究會章程,執行研究會的決議;
(二)自覺維護研究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三)積極完成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研究會如實反映所需情況,提供所需資料;
(五)服務社會,擴大影響,推動建築市場發展;
(六)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研究會組織的活動、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研究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研究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 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會章程;
(二)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研究制定研究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形成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或修改研究會會費標準;
(六)審議提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在換屆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因故不能正常召開時,可採取電視電話等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討論和決定研究會的工作計畫和重要事項;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五)審查接納新會員或除名,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主持工作。秘書長為專職,秘書處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一條 研究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長組織的會長辦公會議為研究會重大事項決策機構。其職權是: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二)討論並決定研究會重要工作;
(三) 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計畫。
會長辦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和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河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研究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研究會有關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條 在會長領導下,研究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專業工作部門,研究、處理某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社會及個人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利息;
(五)舉辦各種活動和諮詢服務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會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務收支情況要向理事會報告並審議。
第三十三條 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三十五條 研究會章程的修訂,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研究會修訂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報河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意見和理由,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終止後的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0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研究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