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對外國記者採訪活動管理辦法,屬於地方法規,於1990-11-04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對外國記者採訪活動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
- 發布日期:1990-11-04
- 生效日期:1990-11-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
【發布日期】1990-11-04
【生效日期】1990-1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
【發布日期】1990-11-04
【生效日期】1990-1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北省對外國記者採訪活動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一九九0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條為方便外國記者來本省進行採訪活動,根據《外國記者和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來本省採訪的外國記者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外國記者採訪本省領導人,須事先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外辦)提出書面申請和採訪提綱,經同意後,由省外辦會同有關部門給予安排。
第四條外國記者採訪本省對外開放地區,須事先向省外辦提出書面申請和採訪提綱,經同意後,方準採訪。被採訪單位應為外國記者提供協助。
第五條外國記者採訪本省非開放地區,須按《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併到公安機關辦理旅行證件後,方可前往。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經省外辦同意,可邀請外國駐京記者參加。
第七條由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接待的外國記者來本省採訪,由接待單位視不同情況,分別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外國記者來本省採訪,如有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接待人員應及時制止並報告省外辦和公安機關,由省外辦或公安機關依照《條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