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是進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資體系,緩解科技創業企業融資難,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展,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由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河北省財政廳於2016年11月18日發布並實施。
發布日期,一、宗旨和作用,二、基金規模和資金來源,四、管理機制,五、運作機制,六、監管和風險控制,七、組織實施,
發布日期
關於印發《河北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
冀科計〔2016〕28號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河北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河北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docx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6年11月18日
河北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其創新建設創新型河北的決定》(冀發〔2016〕29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0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15號)和《關於財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十項措施》(冀財教〔2015〕112號)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資體系,緩解科技創業企業融資難,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宗旨和作用
河北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下稱引導基金或基金),旨在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國內外優秀天使投資機構、天使投資人、天使投資管理團隊進入河北,投資省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通過專業化、市場化運作,助推創新型初創期企業快速成長。
引導基金的作用:一是營造科技人才創業創新環境,鼓勵科技人員創業,拓展科技創業企業融資渠道,緩解創業企業融資難現狀,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進程。二是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天使投資,推動省內天使投資行業快速發展,促進省內天使投資專業化、機構化,為我省中小型科技企業提供創新資源支持。三是探索創新財政科技資金投入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槓桿放大作用,引導投資機構投入,並按市場機制篩選、投資和管理項目,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
二、基金規模和資金來源
(一)基金規模
引導基金起始規模為5000萬元,以後根據省財政財力狀況和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逐步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二)資金來源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省財政安排的支持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以及引導基金運行中產生的收益等。
三、投資方式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與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機構、社會資本及政府資金等合作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股子基金。鼓勵各地市政府、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參與設立子基金。
四、管理機制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由管理委員會、出資人代表、受託管理機構、專家委員會、託管銀行構成。
(一)管理委員會。由省科技廳負責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是引導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主要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確定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和託管銀行,研究建立對受託管理機構的經營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監督引導基金規範運作。
(二)出資人代表。省科技廳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河北省科技投資中心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三)受託管理機構。指定河北省科技投資中心為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參股子基金的運行進行指導、監督和組織評審。具體包括對參股子基金的合作對象調查評估和初步審核,向管理委員會提交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方案;注資組建子基金;對子基金的運行進行監督管理,並隨時報告運營情況;在引導基金退出子基金或子基金終止時,與相關利益主體、律師、會計師共同組織對子基金所投資資產進行審計評估或清算等。受託管理機構要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計畫、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和相關財務資料。
(四)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引導基金的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為管理委員會決策提供依據。專家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聘請政府相關部門、行業代表和相關投資領域的專家組成。
(五)託管銀行。管理委員會確定託管銀行,對引導基金資金進行託管。託管銀行主要負責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並對投資活動進行合規性審查和動態監管。託管銀行要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和受託管理機構報送引導基金資金託管報告和相關財務資料。
五、運作機制
(一)運作原則
引導基金運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創新機制、規範管理、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
(二)投資要求
1、引導基金不單獨發起設立子基金。
2、子基金應當在河北省境內註冊,每支子基金規模不低於1000萬元。引導基金對單個子基金的參股比例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5%,且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實際出資不先於社會資本到位。
3、子基金主要通過股權方式投資於省內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並在約定期限內退出,重點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團隊或青年科技人才攜帶科研成果創建或新辦的科技型企業。
4、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子基金原則上對所投企業不得控股,不參與其日常經營管理。
(三)投資期限
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在子基金股權資產轉讓或變現受限等情況下,經子基金出資人協商一致,最多可延長2年。
(四)投資管理
子基金委託專業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且子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應在河北註冊設立專職管理子基金的企業實體,並配備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具有3個以上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成功投資案例。
子基金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向子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最高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並可根據子基金收益情況向子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支付一定的業績獎勵,具體比例在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有權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派出觀察員,行使對子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權。
(五)投資退出
引導基金一般通過上市轉售、股權轉讓、企業併購、企業回購及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其在子基金中的股權。
(六)收益分配
在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子基金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權。同等條件下,子基金的股東優先購買。
對於發起設立的子基金,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購買的,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超過五年的,將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
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以其在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其餘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六、監管和風險控制
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要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審計,確保資金規範運作。管理委員會應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引導基金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實施效果、投資規模、資金投向及其資產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對於其投資計畫、投資運作以及資金使用等情況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匯報,接受管理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其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的審計檢查。
鑒於引導基金所投企業處於種子期、初創期階段,面臨較大風險,受託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備的子基金管理制度,要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開展風險控制,防範財務風險。子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定期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報告子基金運行情況。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有權根據需要組織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專項審計。
管理委員會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但當子基金運作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管理委員會需責成受委託管理機構負責糾正或按協定終止與此子基金的合作。
引導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不得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不得從事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閒置資金應存放於託管銀行保值運作。
七、組織實施
省科技廳儘快制定《河北省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組建管理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確定《管理委員會章程》、《工作規程》、《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程》等配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