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紫線管理規定

《河北省城市紫線管理規定》是2012年8月28日第四次廳常務會審議通過,並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在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市紫線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2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通知公告,規定全文,

通知公告

各設區市城鄉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管局(城管委、綜合執法局、公用局):
《河北省城市紫線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8月28日第四次廳常務會審議通過,並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河北省城市紫線管理規定
2012年10月30日

規定全文

河北省城市紫線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及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環境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紫線,是指國家和省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人民政府單獨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界線。
本規定所稱城市紫線管理,是指劃定城市紫線和對城市紫線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納入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了解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紫線範圍及保護規劃,對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提出意見,對破壞保護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章城市紫線劃定
第五條國家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線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劃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線由其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
第六條劃定城市紫線,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為確保該地段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
(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本身和必要的風貌協調區;
(三)歷史文化街區外文物保護單位的紫線應當以其建設控制地帶界線為準劃定;
(四)清晰界定控制範圍,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七條保護規劃應當對城市紫線範圍內各類建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提出規劃控制要求。
第三章城市紫線管理
第八條在城市紫線內,從事各類建設和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的要求,保護真實的歷史文化遺存,維護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改善、提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
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築,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依法有計畫地整改。
第九條在城市紫線範圍內確定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規划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並進行公示後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國家級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城市紫線範圍內各類建設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
在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或省人民政府單獨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紫線範圍內進行的各類工程建設,應當在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作出許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決定,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第十二條在城市紫線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規划進行拆除、開發;
(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
(三)損壞或者拆毀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五)對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改變原風貌的維修或者裝飾;
(六)設定破壞或者影響風貌的廣告、標牌、招貼、建築小品;
(七)占用或者破壞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和古樹名木等;
(八)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劃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對城市紫線周邊的建設活動,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不得影響城市歷史風貌。
第四章城市紫線修改
第十四條城市紫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組織劃定機關可以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修改城市紫線:
(一)因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確需修改的;
(二)因改善和加強保護工作或者公共利益確需修改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對保護規劃確定的城市紫線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編制城市紫線修改專題報告,按照規定程式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經同意後編制修改方案;
(二)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修改方案,並在城市紫線修改區域內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三)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市紫線修改方案、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及其採納情況,一併報送城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經審議同意後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六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已經破壞,不再具有保護價值的,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批准後方可撤銷相關的城市紫線。撤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線,應當經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紫線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在城市紫線範圍內審批建設項目和批准建設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違反城市紫線要求的,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依法予以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城市紫線劃定、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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