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的暫行規定》在1987.10.2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10.21
- 實施時間:1987.10.21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地方投資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路建設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養護工程,以及取土、挖砂、採石用地),鄉級以下公路用地的補償、安置費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交通部門應按規定,向縣、市計委(計經委)、土地管理局申請批准公路用地計畫指標。
第四條 縣境內地方公路用地,必須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跨地、縣地方公路建設用地,可根據批准的設計檔案,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批准許可權,預批用地控制數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驗收以前,必須全部辦完征地手續。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工程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標準:徵用集體所有耕地以及果園、 葦塘、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倍計算。徵用林地(林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倍計算。
(二)年產值的計算,按縣統計局統計年報資料中被征地鄉的產值核算。具體計算方法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執行。
(三)被徵用土地附著物(如青苗、林木、果樹、房屋及其他設施等)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有關規定執行。
(四)占用無使用單位的國有土地,實行無償劃撥;占用有使用單位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劃撥。其補償標準按當地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建設,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徵用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按土地年產值的二倍計算。
(二)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計算。
(三)徵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建設需臨時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標準,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執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建設徵用城市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應向當地市、縣土地管理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其標準為:徵用城市(含工礦區)菜地,每畝二千元以內;徵用縣城城關菜地,每畝一千元以內。
第九條 縣以上地方公路建設徵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稅統一按每平方米二元計征。
第十條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範圍內的違章建築(包括房屋、電纜、管道及一切設施),廢棄建築物,以及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後搶建的建築物,搶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公路建設征地,可按有關規定由縣、市土地管理局統一承辦,並實行費用包乾。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