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河北省周易研究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以科學和實事求是的觀點深入開展易學研究,為繁榮科學文化,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振興河北經濟服務。
奇門遁甲吧 研究會的基本工作任務是:易學研究;與國內外易學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易學諮詢、服務。
研究會的會長為張志春,副會長為
馬恆君、
杜新會,秘書長為
王瑞民。辦公地址:石家莊市中山西路189號燕春飯店二樓254室,郵政編碼:050011
主要工作
河北省周易研究會成立以來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的各項方針、政策、規定,遵紀守法,一直得到健康順利地發展,至今已有會員二百餘人。本會以弘揚優秀的
傳統文化為己任,正確全面地宣傳和普及
周易知識,使河北省的廣大幹部和民眾逐步認識到周易的
哲學價值和實用功能。同時全體會員以科學求實和“潔靜精微”的態度深入研究周易及整個
易學文化體系,取得了一系列學術研究成果,據初步統計,共出版易學研究專著二十多部,發表論文數十篇,並創出了
河北省周易研究會的名牌產品——這就是對
奇門遁甲研究的突破。會長
張志春出版了《
神奇之門》這部研究奇門遁甲的傳奇之作,副會長杜新會也出版了學習研究奇門的輔助性讀物《奇門遁甲現代實例精解》。
河北省周易研究會成立以來,研究會還利用自己人的研究成果,為促進社會
安定團結、經濟繁榮發展出謀劃策、諮詢服務,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如我會1998年在
石家莊四A級國家風景名勝——
抱犢寨上創建了研究基地——周易文化園,2000年和2002年協助新樂市召開了兩屆
伏羲文化節和伏羲文化國際研討會,都有力地促進了當地的旅遊業和經濟發展。
基本信息
社團名稱:河北省周易研究會
成立時間:1994年1月7日
登記證號:冀民社證字第0120號
機構代碼:50640609-1
通信地址:石家莊市新石中路頤寧苑11-1-302室
郵政編碼:050091
創辦人及原會長:張志春
法人:石建和
秘書處所在地:石家莊市中華北大街188號盛世海灣假日酒店1002室
理事會
一、 榮譽會長:張志春
五、 理事會分工
會長:石建和
副會長:徐祥熙(常務副會長) 杜新會 王瑞民 王慶豐 焦學恩
秘書長:楊永林
副秘書長:許國良 巴軍朝
六、 常務理事會:由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組成。
七、 會員資格審查小組:由常務理事會兼。
八、 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組成。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河北省周易研究會(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The Book of Changes of HeBei 縮寫 RIBCHB)。
第二條 本會是由河北省易學研究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以科學和實事求是觀點深入開展易學研究,為繁榮科學文化,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振興河北經濟服務。
本會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及河北省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掛靠在河北省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接受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辦公地點為石家莊市中華北大街188號盛世海灣酒店10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著事實求實,“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對古老的周易文化的研究,深入探討易經哲學的基礎及其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各學科的套用原理。
(二)挖掘古老易學文化中的寶貴精神財富,研究套用於當代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管理科學、醫學科學等各個領域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探討套用規律,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同中國周易學會和兄弟省市周易研究團體的學術交流活動,廣泛蒐集全國各地易學研究成果和有關書籍資料。
(四)廣泛聯繫全省各地易學組織和易學研究者,定期開展學術活動,交流易學研究成果和信息,評選優秀成果,挖掘易學優秀人才,推廣他們的先進經驗,提高我省易學文化水平。
(五)向廣大易學愛好者和人民民眾提供諮詢服務,解答在學習套用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問題。不定期舉辦易學各學科研討班,培養易學人才,提高易學文化素質和理論水平。
(六)編印學術資料,及時交流信息,增強本會會員之間的關係。
(七)加強與世界各國易學研究機構的學術交流,促進東方西方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熱心於易學研究,並取得相當學術成果的專業或業餘研究者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本人填寫入會申請書;
(三)送交學術研究成果,有一位理事或兩位會員介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學術研究成果和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資格審查小組提出審查意見;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的各種學術活動;
(三)享有本會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形象;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參加本會通知的會議;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理機構;
(七)決定特邀理事、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研究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人每年1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會計、出納必須分設,不得兼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