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廳關於在非典疫情時期辦理公證有關規定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廳關於在非典疫情時期辦理公證有關規定的通知》意在為進一步做好非典時期的公證工作,有效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結合當前實際,特對在非典疫情時期辦理公證事項做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司法廳關於在非典疫情時期辦理公證有關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日期:2003-05-26
  • 生效日期:2003-05-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司法局:
為進一步做好非典時期的公證工作,有效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結合當前實際,特對在非典疫情時期辦理公證事項做出如下規定:
一、業務管轄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因疫情被疾病預防等部門宣布隔離,暫時不能辦理公證業務時,由設區市公證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二、申請與受理
對非典患者、疑似病人和被有關部門宣布隔離人員申辦的公證事項,可以簡化辦證手續。
1、當事人處於醫院傳染病區或隔離區,無法填寫公證申請表的,可以通過電話由本人提出申請或依法委託他人代理,公證人員對電話申請內容或代理人許可權等進行記錄、整理後入卷。
2、辦理非典患者、疑似病人、不明身份人的死亡、財產清點、財產保管等公證,可由當事人或疾病預防部門、公安部門、醫療機構提出申請。
三、審查、出證
經審查,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申請公證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利益,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的,公證處應當及時出具公證書。
四、公證送達
當事人不能簽收公證書的,可以委託他人領取或委託公證處暫時保管。
五、注意事項
1、到醫院傳染病區或隔離區辦理公證,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2、公證人員應當根據當事人及辦證場所採取相應防護措施,在保護好自身安全的同時,利用行之有效的手段,積極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3、辦理非典患者、疑似病人和被有關部門宣布隔離人員申辦的公證事項,公證處應指派兩名公證人員辦理,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
4、不能直接接觸的公證當事人,公證處可以委託兩名以上醫護人員或有關部門對當事人及公證內容進行錄音或錄像,通過電話或可視電話製作談話筆錄。
5、在非典屍體處置過程中,家屬拒絕簽字的,經有關部門申請,公證處可以辦理相關事實公證。
6、公證人員要及時發現和總結辦證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遇有疑難事項逐級請示。
7、本規定僅適用於當前非典疫情時期。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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