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研學實踐教育分會

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研學實踐教育分會

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研學實踐教育分會是河北省教育廳主管、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是一家從事研學旅行研究與實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其宗旨是探究多學科融合的教學模式,並發揮紐帶作用,推動全省研學基地開發、研學課程設計、研學輔導員培訓、研學旅行綜合評測,規範研學旅行組織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研學實踐教育分會
  • 主管部門河北省教育廳
分會規程,分會負責人,

分會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研學實踐教育分會
第二條 本會是包括各級各類學校在內的從事研學旅行研究與實踐的河北省民眾性學術團體,由分支機構、單位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探究多學科融合的教學模式,創新學生行走的課堂、校外課堂、大自然課堂。推出研學基地的開發、研學課程的設計、研學導師的培訓、研學旅行綜合評測。研學和旅行體驗相結合的校外教育活動形式,是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親職教育相銜接的實踐性學習形式,通過“知行合一”的理念、方法和模式,根據孩子的成長規律和特點,設計實施不同學段的研學研學課程,培養孩子科學思維方式和學習能力,培養學生良好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實現素質教育的目標。團結和組織全省有志從事研學實踐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研究研學教育與實踐的理論與實際問題,促進書本知識和社會實踐的深度融合,培養創新人才,推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四條 本會接受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素質教育理念的指導下,結合課改實踐,研究我省創新教育的理論和政策;
(二)開展各級各類學校研學實踐教育的綜合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交流研學實踐教育的成功經驗和研究成果;
(四)組織開展本學會範圍內的師生研學實踐教育優秀成果評獎活動。開展以教學的目的組織實施,以年級為單位、以班級為單位進行集體活動;
(五)承擔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研究任務,開展調查研究,進行研學實踐教育的論證和實驗,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提出政策性建議;
(六)協助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教育政策戰略研究,為巨觀決策提供依據,開展科學諮詢服務;
(七)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研學實踐、研學導師的培訓、研學旅行綜合評測;
(八)研究、編輯相應的有關研學實踐教育信息資料,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等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和學術刊物發布研學實踐教育研究信息;
(九)同國內、外教育機構開展研學實踐教育研究交流活動;
(十)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六條 本會駐地在石家莊,設在南長街遠科商廈12層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規程;
(三)有志參與河北省學校研學實踐教育改革活動;
(四)在學校創新教育研究與實踐中有一定成果和影響;
(五)單位會員應有一支勇於探索的研學實踐教育創新隊伍並組織開展師生的研學實踐,有明顯成果;
(六)本會另行制定更加具體的會員標準和分支機構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需由本會的分支機構、單位會員或兩名理事推薦;
(三)秘書處組織專家進行審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個人會員填寫會員登記表,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規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科研及其它任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從事研學實踐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改革實驗,參與學術交流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供研學實踐教育科學研究及學術論文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要交回會員證。
會員未經同意不交納會費,並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規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規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含2/3,下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一般不應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其職權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任期5年,其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聯繫民眾,作風民主,維護團結,廉潔奉公;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其他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規定,辦理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和分支機構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規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任出納、實行會計核算、監督。會計調離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規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規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規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分會負責人

理事長:
韓清林 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會長、省教育廳原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巡視員
副理事長:
趙志同 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副會長、秘書長
韓建雪 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副會長
吳敬喜 河北省工業文化協會會長
胡永飛 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副秘書長 中國少年預備隊主席
陳立君 石家莊國際旅行社經理
陳建民 塔元莊紅色教育基地主任
李 偉 河北省教育廳捐聯秘書長
秘書長:
胡永飛(兼)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副秘書長 中國少年預備隊主席
副秘書長:
霍顯民 河北月貝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
許文元 原保定市教育局校產辦主任
李 超 河北省愛心教育捐助聯合會辦公室副主任
劉海清
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研學實踐教育分會
河北省創新教育學會研學實踐教育分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