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的暫行規定

《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的暫行規定》在1991.01.10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1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10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單位,全文內容,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利用外資,引進先進設備和技術,加速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是指國營、集體企業利用現有場地使用權和廠房、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為出資,吸收外商直接投資,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有利於在更新更深的層次上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提高產品檔次和質量,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裝備技術水平,使產品更多地進入國際市場,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凡國家和本省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或企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改造現有企業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同時享有各種法定的權利。舉辦中外合作企業的,享受合作企業優惠政策。舉辦中外合資企業的,享受合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中方現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入形式可以靈活多樣:
(一)直接評估作價投入,按總值計算投資比例。
(二)租賃式投入。企業的大部分固定資產作價投入,少部分由新興建的中外合資企業租賃。
(三)合作式投入。現有國營、集體企業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興辦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入的固定資產所有權不發生變更,外方投入的資本可按契約規定陸續收回。
(四)中方技改資金伴隨廠房、設備投入。列入技改計畫的企業,將技改資金和廠房設備等一併投入,再利用一定數額的外商直接投資,增加企業技術改造的深度和廣度
第六條 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可以補償貿易的方式由外商向我方企業投入關鍵設備或技術、資金、工業產權等,我方企業以這些投入所生產的產品或企業經批准的其它產品給予補償。
第七條 凡是以現有固定資產作為投資舉辦合資企業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應堅持公平合理、簡便易行的原則。具體辦法如下:
(一)現行市場價格法則。即按照市場上近期發生的類似資產交易價來確定重估價值。
(二)重置成本法則。即根據估價時該固定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現值或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積累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大小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三)預期收益法則。即根據被評估資產預期獲得能力和社會(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諸出資產的現值,以此確定出重估價值。
以上三種方法可以一種為主,與其他兩種結合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資產評估既要維護中方利益,又要合情合理,使外方能夠認可。
第八條 對屬於企業外購的無形資產,按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得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屬於自創或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按自創時所耗費的實際成本或帳面價值及其獲得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屬於企業本身擁有的無帳面價值或實際成本的無形資產,按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
第九條 資產評估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企業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進行改造的項目建議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報計經委(計委)批准立項後,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資產評估申請書。
(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資產評估申請書後,應對企業的全部資產、債權債務和經營成果進行清查核實。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計經委、企業主管部門、審計局、會計師事務所等,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四)資產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確認證書,並作為註冊會計師驗資和與外商談判的依據。
第十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利用外資改造前的資產評估,參照本規定第七、八、九條的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現有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作為投資舉辦中外合資企業後,保留原企業的名稱和法人資格,包括營業執照、公章和銀行帳戶,並單獨建立財會科目和帳簿,接受主管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審計、銀行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法人代表和工作機構一般不另設,如另設時,保留的法人代表和工作機構不得干預、干涉合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其職責主要是代表原企業在合資企業中行使股東權力、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依法獲得、支配中方股東從合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合資企業期滿購買外方股本,或因故清算時代表中方參與清算工作。必要時以原企業的名義依法從事社會和民事活動。
第十二條 現有企業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為投資,另一部分固定資產租賃給合資(合作)企業的,租賃費歸原企業法人所有,用於租賃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十三條 現有企業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在利用外資簽訂契約前,應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改造後辦成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其產品出口渠道應與原外貿公司商定明確意見,並在契約中加以規定。企業合資(合作)後,中方應繼續承擔向國家上繳外匯的任務,並以該企業利用外資改造前國家下達的出口創匯任務為基數,五年不變。合資(合作)後企業新增的創匯部分只列出口創匯計畫指標,不承擔向國家上繳外匯的任務。原企業沒有擔負創匯任務的,辦成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後,中方從產品出口的外匯收入中分得的外匯利潤,五年內全部留給企業。
第十四條 利用外資改造前,原企業有承包上繳利潤指標的,在合資(合作)期內,中方分得利潤的所得稅和利潤綜合計算,按原企業對財政承包基數上繳,或按原企業應納所得稅完稅後,剩餘部分留給合資(合作)企業中方。
第十五條 用閒置廠房和生產設備作為出資和連續幾年虧損或因經營管理薄弱沒有承包上繳利稅任務的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後,合資(合作)企業中方分得的利潤五年內視同稅後留利,並對中方的主要人員給予一定的獎金。
第十六條 中方股東單位從其合資(合作)企業分得的利潤超過原企業或車間分擔上繳利潤指標部分,股東單位屬於全民性質的,免徵調節稅,並可在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多發一至兩個月工資額的獎金。
第十七條 中方投資者屬於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以自有資金(包括稅後留利中的企業發展基金、事業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和後備基金)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五年內免徵所得稅;以銀行基本建設貸款和技術更新改造專項貸款用於合營企業投資分得的利潤,在按照契約規定歸還貸款本息後繳納所得稅。
第十八條 富餘人員原則上由中方企業在合資(合作)前作好安置。安置工作實行雙向選擇和不給社會就業增加新的負擔,不給職工帶來困難的原則,工作人員自己找單位調走的,應給予方便;合資(合作)企業的富餘人員,可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安置;個別本系統安置有困難的,由勞動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協助解決。也可以利用合資(合作)後的剩餘固定資產和原企業自有資金另辦實業安置,或由中方從合資(合作)企業分得的完稅利潤中劃出一部分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 利用外資對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全廠辦成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後,合資(合作)前已參加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仍由社會統籌解決。沒有參加社會統籌的,舉辦中外合作企業的,可由合作企業負擔。舉辦中外合資企業的,應在合資前與外方商定明確妥善的解決辦法,並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以確保離退休人員的權益。
第二十條 利用現有生產條件興辦的中外合作企業,凡契約約定的合作期滿時,其全部固定資產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合作外方要求的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
第二十一條 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現有企業進行改造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審批,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計經委(計委)審批;契約、章程由外經貿委(局)審批;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對外開放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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