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民健身條例》旨在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和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共七章五十五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全民健身條例
- 發布機關: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通過
河北省全民健身條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和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文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相關工作,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產業政策,推動科技創新,最佳化產業布局,將全民健身相關產業與消費發展納入體育產業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體系,鼓勵和支持體育產業發展,規範體育健身市場,推動與公眾生活水平相適應的體育消費。
鼓勵和支持全民健身與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養老、旅遊融合發展,發揮全民健身在促進素質教育、文化繁榮、健康提升、民生改善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京津冀全民健身活動協同發展,引入市場多元化參與機制,推動京津冀體育產業融合發展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資源均衡配置。
省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體育主管部門建立京津冀體育工作聯繫機制,加強體育產業對接合作,共同組織開展大型全民健身活動,協力推進京津冀體育健身休閒圈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普及奧運知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支持公眾參與,推廣球類、冰雪、武術等具有一定民眾基礎的運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媒體應當加強全民健身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健身意識,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社會力量參與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運營和舉辦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等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建(構)築物、場地和設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制定全民健身設施專項規劃。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居民住宅區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統籌安排公共體育設施用地,並徵求同級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球類場地、健身廣場,利用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等區域建設健走步道、腳踏車道、城市綠道、健身器材場地等全民健身設施,方便公眾就近參加健身活動。
扶持農村地區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完善農村全民健身設施網路。農村地區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習慣。
鼓勵在文化、商業、娛樂、旅遊等項目綜合開發時,建設全民健身設施,健全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功能。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等閒置資源改建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全民健身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老舊小區在改造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劃、規定配套建設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四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標準,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保持健身設施完好,並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加強相關設施的安全使用知識普及和健身指導。依法配備具有急救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公眾應當遵守全民健身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合理使用並愛護健身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考慮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體質公眾的健身需求,完善相應全民健身設施,開展適合不同群體特點的健身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全民健身設施,依法參與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運營。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八條 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和免費健身指導服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組織開展健身跑、健步走、騎行、球類、太極拳、游泳、冰雪運動、廣場舞、健身秧歌等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滿足公眾健身需求。
支持各地各部門利用地域文化、農耕文化、旅遊休閒等資源,開展具有區域特色、行業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在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組織開展與城鄉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結合各自實際組織職工、學生、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不同群體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鼓勵、指導居民家庭制定健身計畫,開展健身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適時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等全民健身賽事活動。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提供全民健身服務和產品,促進全民健身消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公安、衛生等多部門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聯合服務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監管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當地自然人文資源,因地制宜加強冰雪場館設施建設,培育民眾性冰雪運動品牌賽事活動,發展滑冰、冰球、滑雪等冰雪健身項目,促進冰雪產業發展,為公眾提供冰雪產品和服務,推廣普及民眾性冰雪體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支持體育活動經營者建立行業自律組織,促進體育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體育健身場館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的項目、性質,向公眾合理收取費用並按照約定提供相應健身服務,不得虛假宣傳、擅自違約停止服務,銷售預收款健身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擅自違反約定,停止服務、拒絕或者無故拖延退還預收款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堅持和完善工間健身制度,組織本單位人員因地制宜開展工間操等健身活動,增強職工體質。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樹立科學文明的健身理念,堅持安全有序、全面發展,結合自身需要自願選擇健身方式,積極參加健身活動,提高健身效果。鼓勵公民個人至少培養一項運動愛好或者掌握一項傳統運動項目,每周參加三次以上中等強度體育鍛鍊。
公民使用全民健身公眾設施、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或者賽事,應當遵守相關安全、衛生等管理規定,服從統一指揮和現場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體育總會應當對本級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人群體育協會等各類體育社會團體的工作進行統籌和指導,配合體育主管部門加強對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的服務和指導。
體育社會團體應當依照章程,開展規則制定、人員培訓、活動策劃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公眾科學健身。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站點、體育俱樂部等城鄉社區體育社會組織,組織居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六條 省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組織制定全民健身活動指南。
省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結合體育項目的技術要求,制定公眾參與不同項目的全民健身活動指引,為不同人群提供健身指導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隊伍的規範化、專業化培訓。完善體育指導標準和規範,鼓勵體育專業人員參與社會體育指導志願服務,支持社會體育指導人員為公眾提供科學健身指導,提高健身效果,預防運動損傷。
社會體育指導人員開展健身指導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以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健身指導為職業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 舉辦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鼓勵和引導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承辦者在活動舉辦前向活動所在地體育主管部門備案。體育主管部門對備案的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
第二十九條 舉辦大型全民健身活動需占用道路、醫療、無線電頻率等社會公共資源的,由承辦者向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提出申請,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全民健身活動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
舉辦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承辦者應當依法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保障活動安全,並按照相關規定到公安部門申請安全許可。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基層民眾性健身團隊建設,公民可以組建或者參加健身團隊,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健身團隊可以向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申請備案,經備案的全民健身團隊可以在場地、資金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
提倡全民健身活動的臨時團隊通過書面契約等形式,明確組織者、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合法自願、靈活多樣的原則舉辦、參加全民健身活動,履行安全、有序、文明、誠信的組織、參加、觀看義務。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等行為。舉辦、參加健身活動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第四章 青少年體育活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普及青少年體育活動,提高青少年身體素質,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與共青團、婦聯以及家庭等相互配合,依法履行開展學校體育和青少年校外體育活動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完善體育課程設定,實施以身體鍛鍊為主的體育教學,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推進學生大課間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健全學生課外體育鍛鍊制度,幫助學生掌握一至兩項體育運動技能或者健身方法,養成體育健身意識和終身鍛鍊習慣。
學校應當保障特殊青少年群體參與和自身相適應的體育活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組織開展青少年冰雪、足球、武術等競賽活動,因地制宜建設冰雪、足球、武術等特色學校和特色運動場地等方式,推動冰雪、足球、武術等運動普及發展。
有條件的中國小可以將冰雪、足球、武術等運動項目列入體育課教學內容。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師資、場地、設施建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數據監測和學校體育課程實施情況監測制度,保證體育課、課外鍛鍊和健康教育時間,提高學生體質標準合格率,促進提升學生總體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青少年體育比賽,定期組織綜合性學生運動會或者單項學生體育比賽。
學校應當開展班級、年級體育比賽,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建設,指導和扶持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合理布局重點項目、優勢項目和民族特色項目。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開展校外青少年體育活動,構建學校、家庭、社區相結合的青少年體育活動網路。
鼓勵學校組織開展夏(冬)令營等符合青少年身心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鎮化發展,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青少年校外體育活動中心等體育設施的建設。
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中心等應當為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
第四十二條 省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實際,會同統計、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和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和調查結果,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綜合運用全民健身與健康服務管理信息大數據等技術,開展科學健身指導和服務,提高公眾科學健身的意識、素養和能力水平。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給予支持,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可以按照政策規定享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體育場館等健身場所的水、電、氣、熱價格按照不高於一般工業標準執行,屬於特種行業取用水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經營列入國家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的體育項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許可證,使用的場所和設施器材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配備符合規定數量的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場地條件和設施器材等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眾健身指導和健康服務,開發適合不同人群、不同體質、不同地域特點的特色運動項目,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鼓勵和支持武術、太極拳、健身氣功等傳統運動項目的開展,支持優秀傳統運動項目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促進健身文化建設。
第四十六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項目和方法的宣傳,刊登、播放公益性的健身知識等內容,增強公眾健身意識。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公開政策法規、賽事活動、場地設施、體育組織等信息,提供全民健身諮詢指導服務。
第四十八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適用於體育公共服務、學校體育、社區體育、運動傷害等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保險業務。
體育主管部門主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購買相關的公眾責任保險。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健身場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
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機構、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或者健身場所管理者應當為公民投保提供便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體育健身場館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以及擅自違反約定,停止服務、拒絕或者無故拖延退還預收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功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後,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條例》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七章五十五條,主要有總則、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活動、青少年體育活動、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等內容,對全民健身涉及的各個方面進行了規範,充分保障了人民民眾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條例》以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文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方便民眾的立法原則,將提高人民民眾的健康素質、滿足人民民眾不斷增長的健身需求作為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體現,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職責。
《條例》注重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建設,設專章予以規範,為破解民眾健身場地不足等難題提供有效途徑。其中不僅規定了全民健身設施的範圍,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公共體育設施用地要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球類場地、健身廣場,利用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等區域建設健走步道、腳踏車道、城市綠道、健身器材場地等全民健身設施,方便公眾就近參加健身活動。
《條例》還加大對農村地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特別是扶持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對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全民健身設施。此外,還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建全民健身設施,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
《條例》明確,河北省政府推動京津冀全民健身活動協同發展和體育產業融合發展,省體育主管部門與京津體育主管部門建立工作聯繫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普及奧運知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支持公眾參與,推廣具有一定民眾基礎的運動項目,培育民眾性冰雪運動品牌賽事活動。
《條例》為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提供了良好制度保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組織開展健身跑、健步走、騎行、球類、太極拳、游泳、冰雪運動、廣場舞、健身秧歌等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滿足公眾健身需求。支持各地各部門利用地域文化、農耕文化、旅遊休閒等資源,開展具有區域特色、行業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在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組織開展與城鄉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條例》規範了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的義務,兼顧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體質公眾的健身需求,尤其突出對青少年身體健康的重視和關懷,專章規範了青少年體育活動,規定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幫助學生掌握一至兩項體育運動技能或者健身方法,養成體育健身意識和終身鍛鍊習慣。
對舉辦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條例》明確了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或者賽事,應當遵守相關安全、衛生等管理規定,服從統一指揮和管理。
《條例》明確從經費保障、政策優惠、鼓勵傳統運動項目開展、加強體質監測與指導等多層次、全方位,為全民健身提供有力的服務與保障。同時,也加大了對破壞健身設施、體育健身場館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處罰力度。
對於民眾反映強烈的健身房預售卡騙局等問題,《條例》也有明確。其中規定,體育健身場館經營者不得虛假宣傳、擅自違約停止服務,銷售預收款健身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擅自違反約定,停止服務、拒絕或者無故拖延退還預收款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並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