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於2012年3月11日,經河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批准成立,河北省民政廳正式核准登記,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河北省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
  • 外文名:Hebei Province Traditional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 主管單位:河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 登記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 成立時間:2012年3月12日
  • 業務範圍:調查研究、宣傳推廣、諮詢服務、交流合作、學術研討、保護傳承、展覽展示、教育培訓、出版發行等。 
  • 法人代表:李崇哲 
  • 登記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1300005968141940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組織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2012年3月11日,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成立;
2、2013年6月21日大講堂正式啟用;
3、2013年9月研究會舉辦府內派太極拳收徒儀式;
4、2013年厚德誠信同盟建立;
5、2014年在全省、市、縣陸續設立分支機構
6、2014年在傳統文化踐行單位設立教育傳播基地
7、2014年設立孝道教育示範基地
8、2014年4月舉辦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道德大講堂;
9、2014年7月研究會舉辦甲午祭祖大典
10、2014年成立“大慈義工團”
11、 2014年舉辦精品研修班
12、2015年研究會舉辦《家和之道》系列課程
13、 2015年5月成立道德經濟同盟
14、2015年7月研究會成立婚俗文化專業委員會
15、 2015年8月研究會為土賢莊國小舉辦開筆禮儀式
16、2015年9月研究會舉辦首場漢制婚禮
17、2016年1月研究會到勞教系統開展傳統文化教育
18、 2016年2月設立中央數位電視國學頻道《德行天下》欄目組
19、2016年3月研究會電視專家訪談
20、2016年4月7日研究會召開道德經濟研討會
21、2016年4月河北省首屆傳統文化交流大會開幕
22、2016年中央數位電視國學頻道總監李靜女士為《德行天下》欄目組授牌
23、2016年《德行天下》欄目啟動
24、2016年道德經濟同盟啟動
25、2016年5月1日《德行天下》欄目正式開播
26、2016年7月德行天下第一期傳統文化務實合作交流會在瑞林書院舉行
27、2017年研究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暨換屆大會舉行
28、2023年4月22日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舉行

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做好傳統文化工作的整體規劃與研究;做好各分會、各分支機構的規劃設立及業務指導、規範工作,保障全省傳統文化工作沿著積極、有序、健康的軌道發展。
(二)重視發現和培養傳統文化人才。培養社會需要的傳統文化教育工作者,為我省傳統文化宣傳推廣提供人才保障。
(三)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進行深入研究和產業開發,興辦文化事業;整理編輯出版文化典籍,有關圖書文獻,製作音像製品,影視作品,動漫作品,創作演藝節目,出版發行會刊等。
(四)為會員提供科研課題、學術方向、諮詢信息和業內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講座、講演、專題研討,普及傳統文化科研成果。
(五)建設優秀傳統文化教學研究、教育培訓基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傳統文化教育培訓;舉辦傳統文化的展覽展示,推動文化名人紀念場所建設;深入挖掘民間優秀傳統文化內涵,整理開發民間優秀傳統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河北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建立傳統文化網站,創辦電子會刊,開展傳統文化典籍資源數位化工作。
(七)廣泛聯繫省內外、國內外業內人士,開展對外文化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組織設立對外文化交流諮詢服務機構,促進會員與同業間聯繫、聯絡和交流合作。
(八)教育和鼓勵會員加強自身修養,做道德品行和人格操守的示範者。熱愛、關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投身和捐贈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活動。積極將誠信自律納入到研究會各項工作中,建立會員誠信自律守則,推行實施誠信失職懲戒工作機制與規範。
(九)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中華傳統美德。組織國學專家、文化名人、道德模範和踐行傳統文化的示範者舉辦傳統文化公益講座、論壇、報告會、巡迴演講等活動。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組織機構

分支機構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承德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滄州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棗強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唐縣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寧晉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曲陽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固安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三河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蔚縣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安新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雄縣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井陘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正定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辛集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陽原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臨西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宣化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邯鄲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保定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唐山辦事處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邢台辦事處

專業委員會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嬰幼兒教育發展專業委員會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茶文化專業委員會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禮儀文化專業委員會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青少年教育專業委員會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婚俗文化專業委員會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古琴專業委員會

組織成員

顧問
李延青(河北省作家協會原副主席、原一級巡視員)
名譽會長
張合林(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原副廳長、一級巡視員)
郭百服(河北省民政廳二級巡視員、社會組織管理局原局長)
榮譽會長
王德慶(河北省仲裁學會常務副會長、石家莊人社局原黨委書記、局長)
王春來(河南洛陽監獄一級警督、“當代中華新二十四孝”榮譽獲得者)
胡劍波(河北省總工會文藝中心主任、總工會藝術團團長)
彭 鑫(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理論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中醫學博士)
會長
劉光啟(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會長、河北省瑞林傳統文化書院院長、河北瑞林教育集團董事長、河北新冀人力集團董事長、中國民族品牌“燦爛中國”文化顧問、中國老子文化研究院副院長、中華母親講堂父母講堂主任)
執行會長
李崇哲(河北省瑞林立仁學校校長)
副 會 長
葉陳毅(河北地質大學教授、全國國學教育校企合作聯盟副主任、中國文化管理協會中華傳統文化資深專家)
秘 書 長
湯麗英(河北省瑞林傳統文化書院副院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英文名稱為:Hebei Traditional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是從事國學及傳統文化研究宣傳、教育推廣的民眾團體,是由熱愛國學、熱愛傳統文化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文化類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河北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
團結帶領全體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以弘揚傳統文化教育為宗旨,圍繞優秀傳統文化的研究開發、教育宣傳、對外交流等廣泛開展活動。為傳承中華歷史悠久的傳統文化,推動河北的傳統文化教育事業,促進河北文化產業發展,為文旅產業賦能。
第三條 本研究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北 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研究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研究會的住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四中路16 號。
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
第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按照組織程式,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中國產黨的 組織。黨組織名稱是中共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支部委員會,上級黨組織是橋西區休門街道黨工委。
第七條 本會變更或註銷涉及黨員變化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 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單位)負責人參加。黨組織應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黨組織活動陣地建設。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做好傳統文化工作的整體規劃與研究;做好各分會、各分支機構的規劃設立及業務指導、規範工作,保障全省傳統文化工作沿著積極、有序、健康的軌道發展。
(二)重視發現和培養傳統文化人才。培養社會需要的傳統文化教育工作者,為我省傳統文化宣傳推廣提供人才保障。
(三)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進行深入研究和產業開發,興辦文化事業;整理編輯出版文化典籍,有關圖書文獻,製作音像製品,影視作品,動漫作品,創作演藝節目,出版發行會刊等。
(四)為會員提供科研課題、學術方向、諮詢信息和業內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講座、講演、專題研討,普及傳統文化科研成果。
(五)建設優秀傳統文化教學研究、教育培訓基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傳統文化教育培訓;舉辦傳統文化的展覽展示,推動文化名人紀念場所建設;深入挖掘民間優秀傳統文化內涵,整理開發民間優秀傳統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河北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建立傳統文化網站,創辦電子會刊,開展傳統文化典籍資源數位化工作。
(七)廣泛聯繫省內外、國內外業內人士,開展對外文化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組織設立對外文化交流諮詢服務機構,促進會員與同業間聯繫、聯絡和交流合作。
(八)教育和鼓勵會員加強自身修養,做道德品行和人格操守的示範者。熱愛、關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投身和捐贈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活動。積極將誠信自律納入到研究會各項工作中,建立會員誠信自律守則,推行實施誠信失職懲戒工作機制與規範。
(九)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中華傳統美德。組織國學專家、文化名人、道德模範和踐行傳統文化的示範者舉辦傳統文化公益講座、論壇、報告會、巡迴演講等活動。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擁護本研究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研究會:
(一)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熱愛傳統文化事業;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在傳統文化的業務領域(行業、學科)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身份證複印件;
2. 填寫入會登記表;
3. 提交個人一寸藍底照片2 張。
(三)由理事會審查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研究會活動並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共享本研究會提供的信息資源和服務平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研究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研究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按時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信息和問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三)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研究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最長不超過 5 年),每5 年召開1 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 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研究會 3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研究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研究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 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 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 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會員身份;
(二)應在業內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權威性;積極推動傳統文化事業發展;
(三)自願履行理事的各項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 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 個月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七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研究會,報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八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研究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研究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研究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研究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研究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和等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和等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 2/3。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六條 經會長或者 1/5 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研究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理事人數達到50 人以上後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權利。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三)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四)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它所屬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3 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 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九條 經會長或1/3 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 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四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 名,副會長 7 名,秘書長 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研究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四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 2 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一名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研究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研究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培訓基地等;
(五)決定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培訓基地等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決定專職人員的聘用。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八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後按規定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選舉、罷免、監事會行使職權等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 周歲,連任不超過 2 屆。
第五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會員管理辦法》、《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會費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六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 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三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七十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七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 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四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五條 本會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嚴格程式,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在3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議案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0 二三年 月 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河北省傳統文化研究會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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